本文試圖系統介紹美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司法審查制度,為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立法和司法實踐奠定制度模式和經驗基礎。
I .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和環境影響報告
1.制定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
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法是聯邦意義上的原始環境法。國家環境政策法既是壹部防治環境汙染的法規法,也是壹部在公眾面前進壹步明確行政機關行政決策過程的具有積極意義的法律。其主要特點是國家環境政策法不從環境的直接汙染源中尋找環境保護的責任,而是規定聯邦政府的機構對環境保護負有首要責任。
《國家環境政策法》明確了國家對環境保護的責任,並規定聯邦政府的相關行動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EIS)。這些行動包括立法行動和提議的行動,包括聯邦政府的直接參與和通過其他行動如項目批準或財政支持的間接參與。環境影響報告應根據國家環境政策法和環境質量委員會(以下簡稱CEQ)的指導方針和規定進行編制。
但是,從1970到瑞秋?卡森環保作品?寂靜的春天?為背景而制定的國家環境政策法並沒有規定司法審查的內容。當時,該法案的起草者並不知道通過司法強制來執行這項法律。換句話說,當時的議會是想防止國家環境政策法過多地影響行政機關的政策決定。然而,自該法通過以來,司法機關(法院)壹直積極參與該法的實施,而且在《國家環境政策法》頒布後,大多數環境訴訟都圍繞著《國家環境政策法》第102條的規定。特別是考慮到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環境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問題,法院開始積極認定私人環境訴訟的原告資格。通過訴訟,形成了程序性司法審查的判例理論,賦予公民更多參與行政機關環境政策決策的司法權利。
2.環境影響報告書
《國家環境政策法》旨在實現與環境和諧發展的國家政策。《國家環境政策法》第101 (a)條規定,作為壹項國家環境政策,應采取壹切手段,包括財政和技術支持,改善公眾的福利,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創造和維持壹個能夠滿足當前和未來壹個世紀人們的社會和經濟需求的環境。根據這壹規定,聯邦政府的行為可以成為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國家環境政策法》第102條(1)規定,應根據《國家環境政策法》的宗旨和政策解釋和適用聯邦政策、規則和法律。即國家環境政策法不僅規定了聯邦行政機關的環境審議義務,還賦予了聯邦行政機關環境審議權限。
《國家環境政策法》第102 (2)(c)條規定,所有政府機構應就可能影響人們周圍環境質量的立法和其他重大聯邦行動編寫詳細報告,並要求報告包括以下內容。(1)擬議行動對環境的影響,(2)實施擬議行動對環境造成的不可避免的不利影響,(3)擬議行動的替代方案,(4)人們對區域環境的短期利用與長期生產力之間的向上關系,(4),
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包括聯邦行政機構的擬議行為、該行為對環境影響的評估以及替代方案。環境影響報告書是壹份跨學科的文件,因此聯邦行政機構必須與其他具有環境問題專門知識的行政機構進行磋商和討論。環境影響報告書公開,按照簡易規則制定程序(《行政程序法》的通知-評論程序)交給聯邦議會、州和地方行政機關、總統、環境質量委員會和公眾。綜上所述,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主要特點是保證行政機關決策過程的公開,讓更多的公眾和專家參與到報告書的編制過程中,從而更好地保護環境,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3.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程序和公眾參與
(1)分類排除
根據環境質量委員會的實施規則,行政機關必須首先判斷是否有必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也就是說,必須首先確定絕對排除。並不是聯邦政府的所有行動都需要準備環境影響報告書,被排除的行動也不需要準備環境影響報告書。當然,這些被排除的對象應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來確定。
(2)環境評估
如果擬定行為不是被排除對象的行為,那麽行政機關就需要準備環境影響報告書,並對擬定行為對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基本判斷,以決定是否進壹步準備環境影響報告書。因此,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是編制環境影響評價的前期工作。只有當環境評估認為提議的行為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時,法律才要求行政機關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結果,人們認為建議的行為對環境的影響很小,因此沒有必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因此有必要編制壹份無重大影響的調查結果(FONSI)。
(3)確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範圍
壹旦行政機構決定為提議的行為準備“環境影響報告書”,它就必須在?聯邦公報?(聯邦登記冊)宣布將準備EIS的意向通知(NOI)。意思公布後,就進入了確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範圍的階段,即範圍界定階段。當環境影響報告書涉及到大多數行政機關時,有必要確定領導機構和合作機構。範圍界定是壹種環境影響報告書程序,主管當局決定確認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建議行為的範圍。其目的是盡快以公開的方式決定提議的範圍,並確定與提議的行為相關的重要問題。應邀請受影響的聯邦機構、地方機構、印第安部落和其他利益相關方參與範圍界定階段。
(4)準備“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
主管當局在分析和審查了提議行為的所有方面後,應準備“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這是壹個相當於預備書的文書,包括擬定行為、擬定行為的備選案例和擬定行為的環境影響。“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應在聯邦公報上公布壹段時間(壹般為45天,因州而異),以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5)準備最終環境影響報告(最終EIS)
主管機關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後,必要時可變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最終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也要公布壹段時間(30天),然後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最後做出決定,公布決定的記錄(簡稱ROD)。
在美國的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中,聯邦或州政府機構需要不時發布公告。這是因為更多的公眾和利益相關方可參與公告。例如,在準備環境評估、確定範圍、準備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和準備最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初步決策階段,法律要求公眾發布公告並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而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僅在第11條和第21條簡要規定了公眾參與的內容,顯得過於籠統,缺乏可操作性。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必要條件
1.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必要條件
行政機關在什麽情況下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主要看法律的規定和司法機關的解釋。根據《國家環境政策法》( NEPA ),行政機關應在下列情況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1)聯邦行動,(2)提議的行動,(3)重大行動,以及(4)對環境有影響的行動。雖然是否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決定權在行政機關,但當行政機關在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時,是否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最終解釋權在法院。
2.聯邦政府提議的行為
根據國家環境政策法,只有聯邦政府的行為才需要準備“環境影響報告書”。因此,純粹的私人行為或州政府行為不是國家環境政策法調整的對象。下面簡單回顧壹下以下屬於聯邦行為的具體行為。
第壹,聯邦政府自身的行為,即聯邦行動。聯邦政府建設公共設施和提出立法的行為都屬於聯邦政府的行為。
第二,私人行為有時可以被視為聯邦行為。如果聯邦政府幹預私人行為,那麽即使是私人行為也需要準備“環境影響報告書”。例如,需要聯邦政府許可或批準的私人活動也被視為聯邦政府的行為。
第三,聯邦政府的財政支出。如果聯邦政府為壹個項目提供財政支持,該項目也被視為聯邦政府的行為。例如,如果聯邦政府在陸軍工程兵團的壹個項目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提供資金支持,該項目也可以被視為聯邦政府的行為。
在大多數情況下,很容易判斷提議的行為是否屬於聯邦政府。
3.重要的提議行為
聯邦政府的擬定行為是否屬於重要行為,在大多數情況下並不難判斷。如果被拖入擬定行為的金錢數額是實質性的,那麽可以判斷該行為是重要的擬定行為。當然,重要性的判斷還是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
4.對環境有影響的行為
只有當提議的行為對人類環境質量有重要影響時,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根據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及相關判例,人文環境既包括自然環境,也包括社會環境,還有歷史文化遺產,範圍非常廣泛。
法院的解釋壹般不局限於狹義的環境範疇,還延伸到生活環境。例如,在漢利訴林可唯案,《聯邦判例匯編》第2集第460卷第640頁中解釋說,國家環境政策法中的環境既包括自然環境,也包括城市環境,因此對城市環境的影響也是環境影響報告中應該考慮的事項。比如人口增加造成的交通堵塞增加了對環境的影響,就要準備環境影響報告書。
但是,如果只有對環境的潛在危害,就沒有必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據此可以理解為國家環境政策法所指的對環境的影響僅限於實際影響。
三。環境影響評估的範圍和時間
環境影響評估的範圍和時間是NEPA最重要的問題。如果有必要準備“環境影響報告書”,那麽下壹個問題就是確定評估的範圍和時間。
評價範圍由NEPA規定,采用範圍界定制。根據環境質量委員會的規則,行政機關應在政策決策的早期階段分析擬議行為及其替代方案的影響,在界定範圍之前,必須在聯邦公報上公布意向通知,並記錄界定範圍的摘要。國家環境政策法中沒有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的具體範圍,所以在對評價範圍產生爭議時,法院通常擁有最終解釋權。
根據CEQ規則,環境影響報告書最重要的是確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範圍。因為有些計劃可以被分割成幾個計劃來單獨準備“環境影響報告書”,從而避開NEPA的審查。例如,如果交通部要修建壹條穿過野生動物保護區的汽車高速公路,因為總體規劃或項目違反了NEPA法規,為了避開NEPA法規,可以將總體規劃分成若幹個規劃,以獲得項目的許可。這時候就需要分別為總體方案或細分方案準備EIS。
最高法院在三個著名的案例中考慮了“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範圍和時機。阿伯丁&;Rockfish鐵路公司訴學生挑戰管理機構程序案(SCRAP),Kleppe訴Sierra俱樂部案,Weinberger訴夏威夷天主教協會案.
在第壹個案例——“廢品ⅱ”案的判決中,最高法院認為,確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範圍和時機的關鍵是註意被提議的行為。而且,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與提議的行為同時提出,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範圍取決於提議本身的範圍。
在第二個案例——克萊佩案判決中,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了任意性和司法審查的標準,認為法院不應該幹預行政決策過程。
第三個案例,溫伯格案的判決,法院繼續沿用克萊佩案判決的思路,認為是否儲存核武器屬於機密事項,因此是否決定準備“環境影響報告書”純屬行政機關的善意判斷。
在界定環境影響評價範圍時,編制機關應考慮三類行為、三類備選方案和三類影響。三類行為是指相關行為、累積行為和相似行為。三類替代情形是指不作為、其他合理替代情形和保全措施。三種影響力是指直接影響力、間接影響力和累積影響力。
第二個問題是什麽時候開始環評,也就是環評的時機問題。在這個問題上,法院揭示了以下標準。第壹,計劃具有實際實施的可能性;第二,可以收集適用於實施計劃的技術和替代案例的信息;第三,沒有選擇,因為計劃的實施可能造成不可彌補的資金投入;第四,對環境有潛在的深遠影響。
四。環境訴訟和司法審查
1.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與司法審查
(1)替代案例及合理解釋
環境影響評價範圍確定後,應考慮關於備選方案和影響因素的具體環境影響評價內容。根據國家環境政策法的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對環境的影響以及擬實施行為的替代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應考慮提議行為的替代方案。替代案內容是否合理的最終判斷在於法院,判斷的標準是合理的規則。最終的環境影響報告應至少包括合理的替代方案的內容,在該方案中,任何行動都不會減少或最小化對擬定行為的影響。
《CEQ規則》還規定,替代情形應包括不作為的替代情形。這裏非常重要的是什麽也不做的另壹種情況。行政機關認真考慮的不是建議行為的改變,而是不作為。
(2)理性的法則
替代案例的評價應根據合理性原則進行判斷。沒有必要對通常認為不太現實的替代方案進行詳細審查。
但是,判斷合理性的標準並不是固定的。在壹個案例中,最高法院要求放寬“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可考慮的替代案例的範圍。本案的焦點是原子能委員會是否應該考慮將節能方案作為核設施審批的替代方案。法院采納了合理性原則,認為行政機關沒有必要考慮所有可以節約能源的替代方案。由於時間和資源有限,行政機關不可能考慮所有的替代方案,因此法院認為,雖然“環境影響報告書”沒有包括所有可以節約能源的替代方案,但“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是合理的。
2.國家環境政策法第102條與環境訴訟
《國家環境政策法》第102 (2)(C)條是NEPA最重要的條款。美國大部分關於環境影響評價的訴訟都圍繞這壹條款。美國的環境訴訟主要涉及原告的訴訟地位以及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判決進行司法審查的範圍或邊界。
(1)環境訴訟與原告資格
1960以來,由於環境問題日益社會化,擴大環境訴訟原告資格範圍的呼聲也越來越大。法院在審理環境訴訟時,開始擴大原告資格的範圍。在“哈德森景觀保護協會訴FPC”壹案中,被認為受到景觀美的侵害的壹方也具有原告資格。從65438到0960,美國開始對原告資格進行認定,保護的利益不僅包括經濟利益,還包括審美和休閑利益。
有關原告資格的最著名的案例是塞拉俱樂部訴莫頓案,在該案中,法院揭示了符合原告資格要求的兩個標準。第壹是事實上的傷害,第二是被侵害的利益是法律保護的利益,第二是限制原告資格的傳統要求。在本案中,法院認為,如果壹些原告成員以休養為目的使用爭議地區,就足以確定實際損害,而且實際損害不僅包括經濟利益,還包括休養或美學利益。
美國關於環境影響評價的訴訟可以歸納為兩種類型。壹是關於違反國家環境政策法的程序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程序即程序性審查的訴訟,二是關於環境影響報告書上的評價結果和行政機關依據環境影響報告書作出的最終決定的訴訟。這是在滿足《國家環境政策法》第102 (2)(C)條的要價後,對行政機關最終判決是否合理的審查,即實質審查。
(2)實體審查和程序審查
加蘭將司法審查的範圍分為三類:程序性的、準程序性的和實質性的。按照這種分類,所謂程序控制是指外部人員對行政機關提出主張和證據過程的控制,所謂準程序控制是指對行政機關達成合理決策的內部過程的控制,所謂實體控制是指對行政機關最終達成的結論的合理控制。其中,程序控制和準程序控制可視為程序審查,實體控制可視為實體審查。
但是,為了實質性地審查行政機關的最終決定,法院必須具備對專門技術事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事實上,法院很難做出比行政機關更正確的判決,也就是說,法院的實體審查是消極的,更重要的是法院對行政機關決策過程的判斷和控制,即程序合理性。
動詞 (verb的縮寫)結論
本文簡要介紹了美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司法審查。眾所周知,美國自1969年頒布《國家環境政策法》以來,積累了許多有益的司法實踐經驗,對世界各國環境立法和環境法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例如,公信理論、環境權理論、原告資格的擴大,特別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都處於領先地位。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的核心部分。環境影響評價是環境法的基本原則之壹。由於環境資源或問題的特殊性(如環境資源的稀缺性、資源的不可回收性、環境問題在時間上的持久性和地域上的廣泛性等。),環境法從事後救濟的私法逐漸發展到更註重公益的公法部門,環境權理念成為環境法的基石,訴訟制度也開始擴大原告資格,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從而越來越成為公益訴訟。
限於篇幅,本文未多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其他方面,如確保更多公眾參與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和行政程序制度,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世界或地方範圍內的有效實施,深感遺憾。雖然我國已經制定並實施了環境影響評價法,但如果沒有環境信息公開或行政程序法等配套制度的保障,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很難有效實施。而且,環境問題的區域性也要求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地方立法的大力發展和制度保障。
最後,需要強調的是,為了保證《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效實施,法院在司法審查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頒布後,法院積極介入司法審查,確立了許多能夠有效實施NEPA的原則和模式,極大地促進和豐富了環境法的各項制度和內容。
財務咨詢是指具有財務、會計及相關專業知識的自然人或法人,受委托向客戶提供業務解答、策劃、指導等服務的行為。以下是我整理的壹份金融咨詢服務合同樣本。請參考。
財務咨詢服務合同範本壹
甲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註冊特拉華州公司的優勢如下:
首先,非美國居民也可以在特拉華州註冊和成立公司,這讓海外投資者感到滿意。
二是註冊手續簡單,不需要經過國內復雜的政府審核程序,縮短了公司註冊所需時間,可以快速成立美國公司。
第三:壹個人可以成立壹家美國公司,壹個人可以同時是公司的股東和董事。
第四,美國特拉華州公司沒有最低註冊資本,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