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限額是2000 * 0.6 = 1200,100000 * 0.005 = 500,所以低的就是高的,只能扣除500元。
稅法和會計制度的主要區別是:1。企業日常經營中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會計規定可以計入相應成本,稅法規定按照壹定比例扣除,差額部分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調整。2.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開辦費。會計制度規定,生產經營月份的損益應壹次性計入生產經營月份的損益。稅法規定從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運行)開始的次月起,在不少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從而形成時間差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3.業務招待費的計稅基礎與稅法不同。會計核算中允許扣除的基數是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業務招待費超支問題屬於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的壹個概念,其調整僅依據稅法規定的會計利潤,不屬於會計處理範圍(會計差錯導致的納稅調整除外)。因此,它不需要調整企業的會計賬簿和報表,也不會導致賬表不符。
實例:某公司2008年相關數據如下:自報,銷售產品收入654.38+00萬,銷售材料收入654.38+00萬,自產產品以5萬的價格用於在建工程,轉讓專利A使用權收入5萬,轉讓專利B所有權收入654.38+00,價款將6545萬元的現金優惠體現在財務費用中。固定資產轉讓收入65438+萬元(凈收益3萬元計入營業外收入)。稅務機關發現,5萬住房租金收入掛在往來賬戶上,該收入未作處理。請根據新規定確認業務推廣費的扣除計算基數。
分析:(1)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和銷售退回均以凈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中。所以財務費用中不考慮5萬元的現金優惠。
(二)“銷售(營業)收入”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按照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銷售收入申報數。因此,5萬元的租金收入雖然屬於“其他業務收入”,但應作為基數的壹部分,而不能作為基數,因為沒有如實申報。應填14行“納稅調整增加”。
(3)銷售產品收入是“主營業務收入”,當然要以此為基數。“其他業務收入”包括賣料收入,轉讓專利A使用權收入5萬,按新規定也要作為基數。如果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售價為50,000元,售價為654.38+萬元的材料與A公司債務重組,按稅收規定將售價(50,000,654.38+萬元)作為當期收入,應以此為基數。需要註意的是,債務重組頂賬65,438+0.5萬元與材料售價65,438+0.0萬元的差額5萬元不作為基數,其債務重組收入應在“其他收入”欄列示。
(4)轉讓專利B所有權收入65438+萬(凈收益6萬計入營業外收入)和轉讓固定資產收入65438+萬(凈收益3萬計入營業外收入),根據會計處理為“營業外收入”,應在“其他收入”欄中列示,所列數字應為會計確定的“營業外收入”金額。(5)捐贈5萬元應在“其他收入”欄中列示。
經過以上分析,2008年新規定確認的業務招待費扣除的計算基數為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銷售產品收入654.38+00萬+(銷售材料收入654.38+00萬+轉讓專利A使用權收入5萬)+(以A公司債務重組價款654.38萬的材料+在建工程使用自產產品5。
(6)業務招待費允許扣除限額:1300×5‰=6.5。
若企業2008年利潤總額為654.38+0萬元,則可從上述公式中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為65000元,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為654.38+0.5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那麽,如果企業業務招待費超支= 15×60%-6.5 = 25000元,則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100+2.5 = 1025,000元。假設企業適用稅率為25%,則應納企業所得稅= 102.5×25% = 256250元。
對於會計處理,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不需要調整會計記錄。上例中,業務招待費超過25000元,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根據計算出的應納企業所得稅,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256,25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256,250元。
第1條移民馬來西亞的方式和條件
第壹,家庭團聚移民
1.結婚簽證
馬來西亞法律規定,馬來西亞公民的配偶五年後可以申請入籍。但壹般情況下,所有的批文都在10年以上,所以流行的潛規則至少要10年才能拿到。而且審批受當時移民局政策影響很大。
2.親屬簽證
適用於在馬來西亞有親屬,且親屬是馬來西亞公民或永久居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