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權的設立采取使用原則。
也就是說,要在美國獲得商標註冊,商標必須是實際使用或準備使用的,沒有使用或準備使用的商標不能在美國註冊,因而不能獲得商標權。商標權的設立和保護是基於商標註冊的法律事實。只有註冊商標才受法律保護,法律會對這類商標的抄襲、抄襲、偽造、假冒進行追究。商標權的設立和保護雖然以商標註冊為基礎,但並不意味著誰先註冊誰就最終擁有商標權。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他人首先使用的商標的,該商標的第壹使用人有權提出異議,要求予以排除,取得該商標的商標權。這種異議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否則別人會得到壹個無可爭議的商標。商標在美國的聯邦註冊可以被推定為在美國各州使用,並在全美範圍內受到保護,無論其是否在各州註冊或使用。如果壹個商標只在其使用和註冊的州受到保護,它在其他州就不受保護。
2.外國商標允許在美國註冊,前提是該商標在美國使用或打算使用,並在原產國註冊。
在美國申請註冊,必須提交說明商標用途的證明和宣誓書,並提交原產國出具的註冊證明。在美國註冊的申請必須與在原產國的申請完全壹致。在美國註冊的商標必須在美國實際使用,註冊後6個月內必須提交使用證明,否則可能被他人以不使用為由撤銷,或者直接被美國註冊機關撤銷。
3.允許註冊和提供保護的商標類型。
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徽章商標,其形式包括平面商標、立體商標和聽覺商標。
4.保護註冊商標,維護正常的商標法律秩序,保護公平競爭,是1988商標法修正案的中心環節。
美國對註冊商標的保護是通過對假冒行為施以重罰來實現的。對個人造假者,初犯處以25萬美元罰款或5年以下監禁,第二次處以654.38+0萬美元罰款或654.38+0.5美元以下監禁。
《商標法》還詳細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訴訟的內容,將侵犯註冊商標的行為視為不正當競爭的壹部分。
5.商標註冊實行主副部註冊制。
在主部註冊的商標在顯著性方面有嚴格的要求,而在副部註冊的商標在顯著性方面有更寬泛的要求。因此,在主部門註冊的商標比在副部門註冊的商標受到更大程度的保護。
根據1988的商標法修正案,壹些不能在主部註冊的商標可以在副部註冊。經過壹段時間的使用,商標有了“第二層含義”,即公眾對商標有了壹定的了解後,可以推廣到主部註冊。所以,雖然在主部爭取商標註冊是每個商標註冊申請人的目標,但是如果主部得不到註冊,可以先在副部爭取註冊。
6.註冊商標應當限期保護。
保護期為10年,允許延期。每次延期的有效期為10年。美國提供續展保護的條件是註冊商標所有人在規定時間內向美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續展註冊並辦理相關手續。只要手續合格,就可以批準續期申請。
聯邦註冊商標的保護期始於聯邦註冊號的公布。在各州註冊的商標的保護期從頒布州註冊證書時開始。在普通法的管轄範圍內,商品的保護期只有在壹家公司開始用商標標記推銷其商品時才開始。
7.註冊商標實行權利設立和權利保護相分離的制度。
即商標權的設立由聯邦專利商標局及各州商標主管機關行使,而商標權的保護則由美國司法機關負責。商標壹旦被核準,很快就會通過發布商標公告的方式公之於眾,輸入電腦,傳送到全國的商標代理機構和司法機關,以便司法機關受理侵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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