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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後在小區開車是否屬於危險駕駛罪,該不該判刑?

要理解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小區內的道路是否屬於交通法規中的“道路”。如果屬於交通法規中的“道路”,則構成危險駕駛罪。在酒後小區挪車是構成酒駕罪還是危險駕駛罪,各地不壹樣,還是謹慎為好!

壹、案情:楊家住開放式小區,外來車輛、行人可自由出入。壹天晚上,楊和幾個朋友在他們家吃飯。突然,楊某接到壹個男子的電話,說他停在樓下的車擋住了他的車,讓楊某下來把車挪開。喝了酒的楊想都沒想就出去挪車了。誰知在挪車途中,楊不慎與旁邊車輛相撞。對方車主看到這個很不高興,於是和楊發生了爭吵,最後報了警。交警到達現場後,發現楊有明顯的醉酒反應,於是帶他去醫院取血樣。經檢測,樣品乙醇濃度為103.80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對此,警方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楊立案偵查,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違反交通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他的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處楊拘役壹個月,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二、以案釋法: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條件《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從該法可以看出,構成危險駕駛罪有兩個條件:壹是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二是醉酒駕駛機動車。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和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場所。住宅小區包括封閉式小區和開放式小區。封閉式小區壹般由人管理,車輛出入有限制。規定居住區外的社會車輛不能隨便進出,此類居住區的道路壹般不被認定為公共道路。在開放式小區,所有車輛可以隨意進出,社會車輛可以自由進出。這類小區的道路應該認定為公共道路。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血液酒精含量80 mg /100 ml以上的機動車,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本案中,楊的血液酒精濃度經檢測為103.80mg/100ml,達到了醉酒駕駛“80mg/100ml以上”的標準,應當判處拘役,並處罰金。

綜上,在開放式小區內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

三。醉酒後在小區內挪車引發的危險駕駛罪爭議;醉酒後叫代駕到小區門口。車主接手開車進小區算不算酒駕?醉酒後在小區挪車算不算醉酒?各地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決,有的有罪,有的無罪。對於這種問題,大家在網上都有激烈的討論!有人認為既然有法律法規就要嚴格執行,這樣才能懲治酒駕。有人認為,對犯罪情節輕微的人,可以批評教育,不能只把他們當犯罪看待。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2019浙江省發布《關於印發辦理醉駕案件若幹問題會議紀要的通知》。其中,醉酒後在公共停車場、公共停車場等公共場所移動車位者。,或者被他人駕駛至住宅區門口後進入住宅區,或者駕駛車輛駛出公共停車場、住宅區後被他人駕駛的,不屬於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規定的“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結論:有人評價浙江省的這個意見比較人性化。朋友們,妳們省市有類似的規定嗎?不管有沒有,還是謹慎為好。喝完能不動就別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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