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美國是如何實現三權分立的?

美國是如何實現三權分立的?

註:本文已發表於《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2年第6期。

摘要:美國三權分立的形成經歷了壹個曲折復雜的過程。聯邦時期立法專制的教訓促使了美國憲法1787中分權的制度框架的形成。三權分立是美國建國者的理性選擇,對美國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有負面影響。

關鍵詞:美國憲法;權力分立;權力制衡;國會;總統

美國總統克林頓在任期間留下的記憶,恐怕不僅僅是他領導下的美國經濟的持續發展,還有轟動世界的醜聞以及隨之而來的國會彈劾案。正是這個彈劾案,讓我們看到了美國三權分立制度中權力相互制約的復雜性和有效性,也讓我們敬佩美國開國元勛們制定這壹制度並保持了200多年,卻依然具有強大生命力的遠見卓識。現在,我們來回顧壹下這個體系的形成。

壹、思想淵源

西方的分權思想由來已久。亞裏士多德的古希臘混合政府理論通常被視為最早分權理論的萌芽。他提出國家有審議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認為國家的治理取決於三權是否調和。亞裏士多德的目的是通過對政體三要素的分析,在富人和窮人的利益之間創造壹種平衡,從而實現社會各階級之間的平衡,從而防止非正常政體(暴君政體、寡頭政體和平民政體)的出現。但他的混合政府理論關註的是社會各階級的利益平衡,而不是國家政治機構之間的權力分離和制衡,因此在具體內涵和實質內容上與現代意義上的“三權分立”理論有很大不同。然而,即便如此,他的思想還是超越了他所處的時代,為現代分權思想的產生奠定了思想基礎。在亞裏斯多德光輝思想之後的65,438+0,000多年裏,雖然波利比烏斯、西塞羅、馬西略等人也提出了混合政府的理論,但總的來說,分權思想並沒有得到進壹步的發展。

直到公元17世紀,英國著名思想家洛克的《政府論》的出版,才表明現代意義上的分權學說初步形成。洛克在《政府論》的第二部分詳細論述了分權理論。他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認為這三種權力應該由不同的國家機關分別行使。繼洛克之後,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進壹步發展了三權分立理論,提出了著名的“三權分立”理論。在《論法的精神》中,他把國家權力分為三種: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所謂三權分立,就是通過法律規定,將三種國家權力分別交給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以保持各自的權力,相互制衡。他認為:“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永恒的經驗...要防止權力濫用,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1]因此,在他的三權分立思想中,強調權力的制衡思想,通過權力的分立和制衡,防止權力的濫用和對人的自由和權利的侵犯。這些分權思想,尤其是其中體現的民主政治原則,在英屬北美殖民地得到了廣泛傳播。殖民地反英鬥爭愈演愈烈後,各種報刊雜誌和小冊子廣泛宣傳歐洲啟蒙思想家的理論,使民主政治和分權制衡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在美國,三權分立已經從理論走向現實。

二、邦聯時期——立法專制的教訓

在美利堅合眾國的形成過程中,它經歷了壹個邦聯時期。這個時期指的是《邦聯條例》是美國的基本法的時期。這壹時期雖然短暫,但對美國三權分立制度的形成產生了重要影響。《獨立宣言》發表後,北美的65,438+03個英國殖民地國家在與英國的鬥爭過程中,意識到了相互聯合、組建國家的重要性。因此,在* * * *聯合願望的基礎上,大陸會議於1777年制定了《邦聯與永久聯盟條例》,簡稱《邦聯條例》。

根據邦聯條例建立的政府沒有實行三權分立,而是建立了壹院制議會。此外,中央政府權力很小,地方政府權力很大。所以,“當時的體制只是壹個幾乎完全獨立的各個單位的聯盟,而不是現代意義上的統壹國家。”[2] (P56)這種制度的形成反映了當時美國人民對行政專制政府的恐懼。

為了防止行政暴政,邦聯時期的地方州根據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建立了分權制度。然而,當他們將這壹理論付諸實踐時,並沒有真正理解這壹理論的精神實質,即防止權力濫用。在國家分權制中,只有分權,沒有制衡,權力分配不均衡,把政府的主要權力交給立法機關。他們這樣做壹方面是出於對行政專制的恐懼,另壹方面是信任立法機關,認為只有立法機關才是人民自由的庇護所。因此,議會不僅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構,也是國家事實上的最高權力機構。這種權力分配的不平衡及其缺乏相互制約,使得州立法機關不斷肆無忌憚地濫用權力。因此,州立法機關不斷侵犯其他部門的權力,甚至經常出現違憲。曾任弗吉尼亞州州長的傑斐遜對此深有體會。他評論說:“政府的所有權力,立法、行政和司法,都集中在立法機關。把所有這些權力集中在同壹個機構裏,恰恰是暴君政府的定義。這些權力是由多數人而不是壹個人行使的,並不能降低暴政的程度。173暴君肯定會像1暴君壹樣暴虐。”〔3〕

立法專制的教訓給美國政治領導人提供了寶貴的經驗,使他們從簡單的三權分立理論中清醒過來,認識到權力之間相互制約和平衡的重要性。從此,制衡被賦予了與分權同等重要的地位,並通過1787的憲法表現出來。

三、1787憲法——三權分立制度框架的形成

根據邦聯條例建立的政府,可以在對英戰爭中維持13州的緊密團結和統壹。然而,1783年與英國締結和約後,推動13各州走到壹起的外力消失了,各州日益增強的離心傾向使邦聯瀕臨分裂。與此同時,由於對各州立法專制的不滿日益增長,修改邦聯條例,建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和新的三權分立制度被提上日程。1786年的謝思起義加速了這壹進程。

1787年,來自除羅德島以外的12個州的55名代表聚集在費城,討論修改邦聯條例。但代表們經過深入討論後發現,僅僅修改邦聯條例並不能滿足現實要求,於是決定將這次修憲會議變成制憲會議,為美國制定新憲法,從而產生了著名的1787憲法。這部憲法是在壹系列有爭議的討論、妥協和基本諒解的基礎上誕生的。在制定憲法的過程中,大州集團和小州集團、保守黨和民主黨等不同利益集團之間存在嚴重分歧。他們圍繞各種問題展開了激烈的鬥爭,焦點是未來議會中大國家和小國家的代表權分配問題。此外,南方和北方在奴隸制問題上的鬥爭也出現了。經過對這些問題長達三個月的爭論,在幾個著名的妥協——“大、小國家關於國民議會代表名額的妥協,南、北關於征稅和代表名額如何計算的妥協,北、南關於對外貿易的管制和征稅的妥協”[4]的基礎上,制憲會議最終制定了新憲法——“1787憲法”。

創立美國憲法並為其通過而努力的人們相信:“只要能建立起相應的機構,建立壹個公正自由的社會的夢想就壹定會成為現實。權力當然是必要的,但也是危險的。只有保持機構間權力的適度平衡,才能正確行使權力,制約當權者濫用權力。應該建立壹個國家政府。這個政府應該有足夠的權力行使管理權,但政府的權力也必須受到限制。最終權力必須屬於公民,他們通過直接或間接選舉的代表和任命的官員行使權力。”[2] (P60)根據這壹思想,美國憲法最重要的原則是建立壹個“三權分立”的有限政府。“政府應該由選舉產生的執政官即總統來治理,他掌管行政部門和各種行政機構。總統完全獨立於國會的立法部門,不必對國會負責。這兩個部門應該與以最高法院為首的司法部門相結合...每個部門都有自己的權力範圍,並制約其他兩個部門的權力。這三個部門各自保持著相當程度的獨立性。”[2] (P63-64)美國憲法明確將國會置於政府權力的中心,但即使在國會,也存在監督和制約,因為國會本身分為兩院——參議院和眾議院,兩院必須以壹致的方式批準所有法律。總統負責法律的實施,而法院就與法律問題有關的爭端做出裁決。這就是美國政府“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相互制約,相互制衡。

國會----立法機構。“在每壹個社會中,都必須通過壹定的渠道來確定壹些基本原則,以調節社會各成員之間以及各成員與群體之間的關系。在現代政治制度下,這是壹個立法過程。通過指定某個群體作為全體公眾的規則制定者,最終使法律正式通過。”[2] (P183)這是美國國會作為立法機構的職能。

美國國會的權力在美國憲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包括建立和征收稅收的權力,借款的權力,規範商業的權力,鑄造貨幣的權力,確定重量和計量標準的權力,建立郵政系統,創建司法系統,劃定聯邦區域,管理版權和專利,以及宣戰的權力,為美國軍隊籌集資金和為常備軍提供支持的權力。國會擁有廣泛的權力,但也有限制。美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壹些限制。例如,國會不能通過任何剝奪人民言論或新聞出版自由的法律,不能通過民權剝奪法案(只允許公民受到立法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懲罰的法律),不能追溯性地通過法律(懲罰發生在法律通過之前的行為的法律)。

(2)政府的行政部門和總統——行政當局。美國行政部門的基本職能是執行法律和政策,承擔政府的日常工作。行政部門實行總統負責制,部長、副部長、部長助理、局長、主任、管制委員會委員由總統任命,參議院批準;總統不經參議院批準就解除他們的職務。各部、廳、局實行部長、局長、局長負責制。今天,總統是美國政治舞臺上的中心和最有權力的人物。美國憲法規定:“行政權屬於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總統職位單壹,獨立於國民議會,由全國選民選舉產生,總統的軍事和外交權力由憲法直接授予。總統任期四年,總統連任不得超過兩次。根據美國憲法,總統有權監督法律的執行,有權任免政府官員,有權締結條約,有權發動戰爭(不包括宣戰權)。雖然《憲法》賦予總統上述權力,但也施加了限制。例如,政府高級官員的任命需要得到參議院的批準;參議院和眾議院有權在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同意的情況下重新通過被總統否決的法案。總統還沒有通過國會宣布他將在國外與軍隊作戰不超過90天。對總統最致命的限制是,美國憲法賦予國會罷免包括總統在內的政府官員的權力,眾議院“獨掌彈劾權”;參議院“擁有審理所有彈劾案的唯壹權力”[5]。

(三)法院——司法權威。“從制度的角度來看,司法程序在某種意義上是政治制度的關鍵部分。無論司法系統采取什麽形式,它的基本政治作用是壹樣的——幫助社會控制(而不是消除)沖突...尊重法律是政治秩序的生命。”〔2〕p 281-282

美國法院有兩個平行的法院系統——聯邦法院系統和州法院系統。兩個法院系統在職能上各有管轄,在組織上沒有隸屬關系。兩者都有司法審查的權利。任何法院都有權解釋美國憲法,有權裁定任何法律、行政命令、規章制度違憲甚至無效。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是最終的。司法部行使檢察權,其檢察機關和各類警察是美國司法權的組成部分,是執法的實際體現。對司法權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國會和各州可以用憲法修正案推翻最高法院的裁決。重新通過被法院宣布違憲的法律;它有可能決定下級法院的管轄權和最高法院的上訴管轄權。

美國法院法官在司法權和司法程序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由總統任命,由參議院批準。法官終身任職,工資高於其他政府官員,任期不得減少。美國憲法明確限制法官的行為。在任期內,法官不得在政治組織中任職,不得競選公職,不得為政治組織或其候選人說話,不得進行公共捐贈,不得參加政治集會和其他活動。國會擁有對法官的專屬彈劾權。

從上述機構設置來看,理論上:(1)國會、總統和最高法院分別擁有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可見,在總統制下,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平等互不隸屬,議事與執行分離。(2)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相互制約、相互平衡。這是三個獨立部門的權力作為壹個整體運作的“傳輸裝置”或“聯系紐帶”。可見,總統只是名義上掌握行政權,實際上擁有壹定的立法權。國會名義上只有立法權,實際上有影響行政權和司法權的手段。同樣,最高法院也以“違憲審查”的形式作為“司法裁量”參與“立法”,影響行政行為。這樣,在壹個權力關系極其復雜的政府體系中,通過相互滲透和牽制,各種權力將有序運行。

  • 上一篇:鑒定古董有哪些書?
  • 下一篇:欠了九富的貸款,還是要坐牢的。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