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定原則是指所有稅收問題都由立法者決定的稅法基本原則。所有新稅都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即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作為前提,政府就不能征稅,而公民也沒有納稅的義務。納稅人必須按照並且只按照法律的規定納稅,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0號第八條第六項明確規定,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只能制定法律。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基本原則,以限制征稅權為核心,用於約束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行為,其本質是維護納稅人的利益。從理論上講,稅務機關發起的納稅調整必須在法定稅收框架內進行,其具體實施必須由稅法明確規定並符合相關程序要求。中國是壹個法定國家,沒有明確的稅法依據,因此稅務機關無權進行稅收調整。
▌戰略2:遵守稅收公平原則,避免稅收差別待遇。
稅收公平原則是指在同等經濟條件下納稅人應受到同等待遇,即所謂的稅收待遇平等。其核心思想是條件相同的人繳納相同的稅,條件不同的人繳納不同的稅。稅收制度的設計和稅收的征收應有助於優化國民收入分配,使社會財富分配達到公平合理的狀態。基於稅收公平的考慮,稅務機關在調整稅收時應對企業壹視同仁。在稅收征納關系中,由於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納稅人維護自身權利的要求,要求稅務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遵守稅收公平原則,對同壹情形壹視同仁。如何判斷“獨立交易原則”、如何適用“合理商業目的”、如何界定“濫用稅收協議”和“濫用公司組織形式”等。,這種與納稅人利益密切相關的模糊和不確定的條款,在具體實踐中更需要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稅務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如果在統壹的情況下對不同的納稅人適用不同的標準和準則,將違反稅收公平原則。
▌策略3:遵循稅收中性原則,維護您自己的經濟利益。
稅收中性原則意味著政府稅收不能扭曲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其現實意義在於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幹擾,在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前提下有效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實現市場機制和稅收機制的優化組合。稅收中性原則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強調稅收中性是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在市場能夠發揮有效作用的領域,稅收應盡量保持中性。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過事先計劃和安排經營、投資和財務管理活動,盡可能多地獲得節稅經濟利益的活動。在遵守法律和稅收法規的前提下,納稅人有權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稅務機關在進行納稅調整時,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尊重納稅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權利。
▌策略四:如果涉稅事項沒有得到定性處理,應堅持謹慎性原則。
謹慎性原則是指在會計核算中,應合理預測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但不應預測可能發生的收入和高估資產價值。如果某項經濟業務有多種處理方法可供選擇,則應采用壹種不會導致誇大資產和虛增利潤的方法。任何沒有明確涉稅經濟事項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壹般都會導致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理解差異和執行糾紛。因此,在處理此類涉稅事項的過程中,無論遵循何種法律、原則和精神,都應在定性處罰和滯納金的程序中妥善處理涉及納稅的人員。建立稅收政策確定性體系,增強稅收政策的統壹性、權威性、確定性、協調性和可操作性,便於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正確理解和運用。
▌策略5:稅收政策沒有明確規定應根據稅法概念處理。
無論會計如何處理,稅務處理都應遵循稅收法律法規。如果納稅人根據會計政策處理稅務,無疑會導致稅務風險。許多稅收政策沒有明確的事項,納稅人感到無奈。稅務處理應遵循稅法原則。只要稅法的原則是明確的,這些不明確的事項就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釋。例如,稅法的原則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從各種來源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因此,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都應計入總收入,無論是什麽收入。另壹個例子是稅前扣除。稅法的原則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支出,是指與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因此,與企業取得的收入無關的支出不符合稅法原則,不能在稅前扣除。
▌策略六:稅法不明確的,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2010】148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精神,如果企業的財務和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法規定不壹致,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明確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時遵循會計處理”的原則應該有壹個前提條件,即當經濟事項面臨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並按會計制度處理時,必須有壹個前提,即會計處理規定不能違反稅法的基本原則。如果違反了稅法的基本原則,則不適用“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時遵循會計處理”的原則。
▌戰略7:涉稅事項不確定,提交稅務機關裁決。
預先裁定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交的未決事項如何適用稅法的解釋。壹般來說,預先裁定是壹種制度化的政策解釋,類似於國家稅務總局對中國下級稅務機關的政策答復,只是預先裁定的對象不是稅務機關,而是企業,其法律地位相當於規範性文件。壹般來說,預先裁定是由壹個國家的最高稅務機關做出的。預先裁定制度是防範企業稅收風險的壹項重要制度安排。預先裁定對納稅人的最大好處是可以大大提高企業稅收政策適用的確定性。在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不明確的情況下,主要參考稅務機關的要求或稅務人員的意見。
在這種情況下,稅務人員的意見很容易影響稅收征管實踐。很多人認為納稅不是靠法律,而是靠與稅務機關談判,這與征管制度落後有關。因此,納稅人可以就不明確的稅法提交稅務機關裁決,向主管稅務機關撰寫專項報告,並得到明確的書面答復。當現有稅收法律法規中沒有適用依據時,或者當現有稅收法律中的壹些規定模糊不清時,如何對壹些企業的涉稅事項適用稅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稅務人員的裁決。如果未來實行事先裁定制度,完全可以避免企業適用稅收政策的不確定性帶來的稅務風險。
▌策略8: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應參照其他法律法規進行解釋。
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已成為我國稅法的主要淵源。1.稅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2.稅法借鑒了民法的規則。稅法借鑒了民法的原則。行政法和刑法的這些規定不是直接的稅收規定,但它們具有分析和證明相關問題的功能。或者將其他部門的法律法規作為權威解釋,與稅務機關溝通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所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真實的,當地稅務機關可參考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建安成本定額數據,結合房屋結構、用途、區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標準,並據此計算扣除。具體核定辦法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戰略9: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借鑒地方稅收法律法規。
企業在日常經營中可能會遇到現行稅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稅務機關在判斷和處理時做出的決定可能對企業不利。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利用其他地方稅務機關的解釋。壹般各省市地方稅收法規針對國家稅收政策,或解釋明確,或作出補充規定,或制定標準,或進行延伸完善,整體上與國家法律法規並不沖突。因此,地方稅收法規的解釋可以為其他地區所借鑒。
▌戰略10:新稅法的規定沒有參照舊稅法明確執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雖然出臺了200多個規範性文件,但與各種形式的經濟業務相比,仍有許多經濟業務未被所得稅規範性文件所界定。在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的適用方面,如果壹些經濟業務有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例外情況,則應可以參照舊稅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即舊法與新法不壹致的,以新法為準;新法律並不明確,它保持不變。因為稅法壹般不存在真空,如果新法沒有提及,請參考舊法。因此,當新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時,可以參照舊稅法的解釋執行。
▌戰略XI:通過引入調解規則妥善處理涉稅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稅務行政復議規則》首次將司法程序中的和解與調解規則引入涉稅糾紛處理中,屬於調解範疇,稅收法規解釋尚未明確引入調解規則予以妥善處理。和解與調解是基層稅務機關在稅法不明確的情況下解決涉稅糾紛的有效方法。
第八十六條規定: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前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進行調解。包括具體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稅務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確定、行政賠償、行政獎勵等。
第八十七條規定: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
第90條規定,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戰略12:與稅務機關保持有效溝通,解決稅企之間的糾紛。
政策確定性溝通是納稅人的法定權利,無疑是解決復雜問題的最佳途徑。企業之所以會面臨稅務風險,在於壹些涉稅事項的不確定性。特別是稅收政策適用的不確定性,對企業產生了很大的不利影響。稅務機關和企業對同壹稅收政策的理解和實踐可能不壹致,不同地區稅務機關的解釋也可能存在差異。即使在同壹稅務機關內,不同稅務官員的意見也可能不壹致。在稅法沒有規定或稅法模糊的灰色地帶,稅務機關的執法人員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
就像這樣,在稅收征繳過程中,企業和稅務機關往往對稅務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或適當性產生分歧,從而引發稅務爭議。此類糾紛不僅涉及稅務行政行為的效力問題,還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找到壹種適當而有效的方法來解決稅務糾紛。企業必須重視與當地稅務機關打交道,這將為企業節省大量的稅務成本。特別是當稅企之間發生糾紛時,應盡量與當地稅務機關協商解決,以低成本解決糾紛。這就要求企業在普通稅務管理過程中註意與當地稅務機關打交道,建立和諧的稅企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