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衛生事業,如私人診所(所)、醫院、私人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間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所)、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所(所)等。
(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研院所(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
(五)私人體育俱樂部、私人體育場、體育館、醫院、俱樂部、學校等體育事業;
(六)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等勞動事業;
(七)民辦福利院、養老院、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民政事業;
(八)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社會中介服務;
(九)法律服務業;
(10)其他。
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手續有哪些?
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的程序是申請、受理、審核、公告。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登記,應當提供註銷登記申請書,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時,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並提交清算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出具同意註銷登記的審核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必須自清算結束之日起05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屬於什麽類型?
現實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工商登記壹般是在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所以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性質應該屬於非營利性法人中的社會服務機構類型。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承擔的責任形式,民辦非企業單位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法人制、合夥制和個人制。法人制是指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其全部資產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壹種形式,合夥制是指發起人以其個人財產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壹種形式。合夥的發起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具有法人制、合夥制、個體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有效身份證件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服務活動的組織。按照這個概念的定義,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是企業,更不是經濟組織,更不是沒有企業特色和特色的服務組織。它們具有民間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特點,其行為特征體現在提供公共服務產品的目的、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和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民營經濟組織是營利性組織,其屬性屬於經濟組織範疇;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是企業,而是非營利組織,其屬性屬於非營利組織的範疇。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從事公益活動的非營利性組織。非營利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基本特征。其主要目的是承擔責任,履行公益職能,促進公共事業的進步和發展。
從民營經濟組織和民營企業單位的基本定義可以看出,二者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相似之處在於,民營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都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和經營的,體現了“非政府”的特征。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五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相關行業和業務範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業務主管單位批準;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四條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行業申請登記:
教育,如私立幼兒園、私立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私立專門(高級)學院或學校、私立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
(二)衛生事業,如私人診所(所)、醫院、私人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間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所)、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四)民辦科研院所(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推廣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科技事業;
(五)私人體育俱樂部、私人體育場、體育館、醫院、俱樂部、學校等體育事業;
(六)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等勞動事業;
(七)民辦福利院、養老院、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民政事業。;
(八)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
(九)法律服務業;
(10)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法適用於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