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修訂)(以下簡稱新《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這意味著,在小學、初中以外的民辦學校,學校舉辦者有機會選擇營利性或非營利性學校。
2021年4月7日,國務院發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規”),將於2021年9月7日起施行,新規針對近年來民辦教育過度資本化、過度商業化等行業,
新《實施條例》實施後,民辦學校合規治理面臨三大亟待解決的問題:壹是民辦學校營利性與非營利性的選擇;二是民辦學校關聯交易的合規治理;第三,多層次民辦學校分離的路徑。我們將通過系列文章對上述問題進行法律分析,並提出壹些建議,幫助民辦學校和舉辦者為教育回歸公益性質做好充分準備。
教育部[1]發布的《中國教育概況——2016年全國教育發展情況》顯示,截至2016年末,全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1710000所,非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近16000所。對此,結合國家和地方的最新政策法規,從學校收入、財務清算、剩余財產分配、分類登記後的運營成本等角度,綜合分析民辦學校選擇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登記時需要考慮的因素,為民辦學校和學校舉辦者提供參考意見。
影響因素壹:辦學收入新《民促法》第十九條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入,辦學結余應當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入,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基於上述規定,可以知道,如果選擇非營利性學校,舉辦者不能獲得辦學收益;如果選擇營利性學校,主辦方可以獲得辦學收入。
新《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了營利性學校舉辦者取得辦學收益的分配方式和條件,概括如下:
對比術語
非營利組織
收益性
獲得收入的方式
(1)可能無法獲得學校收入;
(2)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
(1)可以獲得學校收入;
(2)分配依據:辦學結余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3)分配時間:學校結余的分配應在年度財務結算後進行;
(4)前提條件:按不低於年度無限制凈資產增加額或凈收益的10%的比例,從經審計的年度凈收益中提取發展基金後,方可進行分配。
舉辦者通過向民辦學校提供教育服務等關聯交易獲取辦學收入的現象較為普遍。新《實施條例》第45條對關聯交易做了更為細化的規定,第13條也對同壹實際控制人所辦多個學校之間的獨立性做了規定。基本要求是:
* (1)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進行關聯交易;
* (2)義務教育以外的學校可以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合理價格,規範決策,不得損害國家、學校和師生利益;
* (3)當眾多民辦學校(集團辦學校)中存在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時,不得直接或間接變相獲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辦學收入。
關於民辦學校如何合法合法地進行關聯交易,我們會在後續文章中討論
影響因素2:財務清算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
那麽具體如何操作,北京、青島、南京等地都出臺了相關措施[2]。
對於現有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法人,55號令僅要求修改學校章程後繼續辦學,北京尚未出臺相應規定,青島要求財產清查,南京進行財務清算。
我們認為,現有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法人,是因為學校的法人性質和資產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化,學校可以繼續辦學,不需要註銷,不需要進行財務清算。那麽學校有必要進行財務清查嗎?雖然新《實施條例》沒有明確要求,但從合規和風險控制的角度,建議學校經營者考慮全面梳理、清查和妥善處理學校資產、債權債務。壹方面,這有助於學校今後合法合規經營;另壹方面,當學校終止時,可以在財產檢查中基於當前情況對組織者進行補償或獎勵。從這個角度來看,考慮到舉辦者選擇成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後,可能無法獲得辦學收益或分配剩余財產,因此,如果舉辦者出資不到位,應在註冊成為非營利性學校前及時補足出資。
選擇將現有學校註冊為營利性法人。55號令及以上三市均要求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產權歸屬,繳納相關稅費。基於北京、南京、青島的規定,我們認為,民辦學校登記為營利性法人時,學校財產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置:
資產類型
處置原則
贊助商的意見
全部轉到新的盈利法人名下。
辦學積累
全部轉入新的營利性法人名下,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保障教職工待遇。
國有資產與財政分配
可通過繼續使用、轉讓、返還或參與辦學等方式處置。
社會捐贈
按照捐贈協議處置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轉讓給其他非營利性法人。
在財務清算和財產確認過程中,民辦學校和舉辦者還需要註意以下問題:
第壹,關於補足出資。如果選擇以盈利為目的辦學,就必須進行財務清算。財務清算的壹項重要任務是核實發起人是否履行了出資義務。如果舉辦者在民辦學校成立時作出了出資承諾,但在學校成立後並未實際履行,特別是如果舉辦者承諾以土地、校舍等實物資產對學校進行投資,但土地、校舍尚未過戶到學校名下,那麽在選擇將學校註冊為營利性時,就要彌補其未完成的出資。
第二,關於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問題。壹些民辦學校成立時,選擇將學校註冊為營利性時,應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
第三,關於辦學條件。在財務清算和財產確認過程中,除舉辦者投入和學校積累外,其他所有財產可能不再歸學校所有或使用,可能進壹步影響學校辦學條件。因此,為了保證現有的辦學條件和規模,舉辦者在選擇註冊營利性民辦學校後,可能需要增加投入。
第四,關於納稅。55號令規定,現有私立學校在註冊為營利性私立學校時,需要“繳納相關稅費”。對此,貴州省規定,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分類登記前依法減征或免征的稅收不予補繳,減征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按稅收法律法規執行。海南省規定,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分類登記前依法減免的稅費和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按有關規定辦理。此外,新《實施條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相關稅費”幾乎沒有實質性規定。
就增值稅而言,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3第壹條: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超額政策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以及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即這類民辦學校選擇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時,繳納增值稅沒有差別
就企業所得稅而言,根據《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8)的要求,現有民辦學校如要免征企業所得稅,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經稅務機關認定後方可免征。民辦學校未依法合規履行相應免稅申請程序的,在選擇註冊為營利性民辦學校時,存在不能依法享受稅收減免優惠的稅收風險,可能需要按照相關要求完成最終匯算清繳。
影響因素三:剩余財產的分配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根據新《促進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債務後,剩余財產繼續用於舉辦其他非營利性學校;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剩余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鑒於投資者在現有民辦學校中可以獲得“合理回報”,55號令特別規定,對於2016 11.7之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依照本法規定清償後民辦學校財產仍有剩余的,應當根據投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本決定實施前的投資和收購。
那麽具體能給投資人多少補償或者獎勵呢?北京、上海、山東、江蘇等地相繼出臺具體規定。
省市
補償金額
獎勵金額
上海
(1)補償金額為歷年出資額和出資額折算利息之和,扣除出資人歷年獲得的合理回報和歷年合理回報的折算利息,但不得超過扣除財政支持和社會捐贈形成的資產後的剩余財產金額。
(2)折算利息分別從出資時間或學校停止辦學時間或辦學許可證到期時間起,按照壹至三年期或壹至五年期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和壹年期金融機構人民幣定期存款基準利率的平均值計算。
(1)獎勵金額以學校停止辦學或辦學許可證到期前五年的最高年學費總收入為基數,以1,2017年9月後歷年年檢結果作為系數折算。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清算後剩余財產減去財政支持和社會捐贈形成的資產及賠償後的金額。
(2)凡系數初始值和最低值均為0的,學校在年檢中每取得壹次“合格”的結論,系數增加0.1;每得出壹個“不合格”結論,系數扣0.5。
(3)民辦學校在辦學許可證或法人登記被註銷前兩年年檢不合格,或辦學許可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被吊銷的,不獎勵其投資者。
江蘇省
從學校剩余凈資產中給予出資人相應補償。補償金額為出資額(即學校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啟動資金數額)及其增值額。升值幅度按清算當年中國人民銀行5年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
綜合考慮投資者的合理回報、辦學成本、辦學效益、社會聲譽等因素,可以從民辦教育專項資金和民辦學校剩余凈資產中,以壹次性結算、分期獎勵的形式給予投資者壹定的獎勵。獎勵金額不高於民辦學校補償後剩余凈資產的20%,剩余財產繼續用於開辦其他非營利性學校。
山東省
補償和獎勵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扣除國有資產、財政投資和社會捐贈形成的資產後的剩余凈資產。
北京
補償或獎勵金額不超過8月31日學校法人名下凈資產的30% 2065438。投資者取得合理回報的,應當相應扣除。
浙江省
補償或獎勵的數額綜合考慮了舉辦者的原始投入和2017年8月31日之前的後續投入、取得的合理回報、辦學效益等因素。民辦學校所在地政府已出臺相關規定或與民辦學校有協議且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從其規定(協議)執行;否則,由民辦學校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確定。
四川省
根據出資人申請,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綜合考慮出資人在1、2017年9月前的出資情況、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和辦學效益等因素,從依法清償後的學校剩余財產中給予出資人相應的補償或獎勵。補償和獎勵從學校剩余財產中的貨幣資金中提取;貨幣資金不足的,從依法轉讓其他資產後取得的貨幣資金中提取。
因此,舉辦者在對學校進行分類登記時,應根據當地省市的相關規定,計算終止學校時可能獲得的補償或獎勵金額,尤其是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法人的,應充分考慮剩余財產分配的不確定性。
影響因素四:分類註冊後的政策比較本文前三部分主要分析現有民辦學校在分類註冊時應考慮的因素。此外,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也要充分認識到,選擇註冊後,學校在未來的實際教學管理過程中,可能會面臨不同的運營成本。總之,分類登記後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營利性民辦學校存在很大差異,主要表現在新建、擴建學校的土地劃撥方式、稅費優惠、政府扶持政策、融資方式等方面。
新建和擴建學校的土地分配方式
根據新《促進法》、新《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6]81號)和山東省及外省市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新建、擴建民辦學校與營利性學校土地分配方式的異同可歸納如下:
對比術語
非營利組織
收益性
分配土地供應
可以劃撥土地,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土地優惠。
土地不能分配。營利性民辦學校用地按國家相應政策提供。意向使用者只有壹個的,可以按照協議提供土地。
租賃土地供應
實施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供應土地。依法,或者他們可以通過長期租賃,先租,後租的方式供應土地。土地出讓價款和租金可按合同約定在規定期限內分期支付。
土地的性質
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
改變用途
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應當收回申請改變用途的土地,按時定價,並依法重新供應。
此外,雲南省、山東省濰坊市、濱州市的規範性文件也明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遷建、擴建,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並經批準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依規進行。
(2)優惠稅費
對現有民辦學校進行分類登記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營利性民辦學校在稅收優惠政策上也存在顯著差異。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繳納優惠政策。
對比術語
非營利組織
收益性
納稅資格
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
壹般企業法人納稅資格
工商所得稅
按照稅法規定確定免稅資格後,對非盈利性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沒有特殊減免的,征收企業所得稅。
其他稅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3享受優惠政策,包括但不限於:
(1)房地產企業開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使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資產轉讓民辦學校的發起人以房產作為出資。因出資義務需要將不動產登記在民辦學校名下的,只繳納證照費和登記費。
優惠付款
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
(3)政府支持
在政府支持方面,新促進法、新實施條例和各省市規範性文件從政府購買服務、資金配置、閑置國有資產優先支持、政府補助、設立專項基金等方面,區分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的政府支持政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將獲得更多政府支持政策。
對比術語
非營利組織
收益性
政府購買服務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施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務的需要,與民辦學校簽訂協議,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其承擔相應的教育任務。委托民辦學校承擔普惠性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或者其他公辦教育任務的,應當按照當地相關教育階段的委托協議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
資金分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相關經費標準和生均經費等扶持政策,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適當補助。
——
閑置國有資產優先支持
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或者轉讓閑置國有資產時,應當優先支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
政府補貼,以獎代補,保證教師待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補貼、獎勵等方式,鼓勵和支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保障教師待遇。
——
政府設立了專項基金。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民辦學校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並對舉辦者給予獎勵。
鼓勵設立教育基金。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發展民辦教育的基金會或者專項基金,支持民辦教育的發展。
(4)融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各省市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融資渠道上也有諸多區別,具體如下:
對比術語
非營利組織
收益性
抵押融資
陸地
禁止
有償取得抵押權
教育設施
禁止
無限制的
非教育教學設施
無限制的
無限制的
質押融資
應收帳款
無限制的
無限制的
收費權
無限制的
無限制的
未來營業收入
無限制的
無限制的
知識產權
無限制的
無限制的
財務租賃
-
無限制的
無限制的
股權激勵
-
禁止
鼓勵
資本市場融資
-
禁止
山東省鼓勵外省市不限。
標簽
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務供給,為促進教育現代化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是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貫徹落實新《促進法》修改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重要內容。
[註意]
[1]教育部網站:中國教育概況——2016年全國教育發展情況,網址:/JYB _ SJZL/s 5990/201711/t 201765438。報告顯示,2016年,全國各級各類民辦學校1710000所,其中民辦幼兒園154000所,民辦普通小學5975所,民辦初中5085所,民辦普通高中2787所,民辦中等職業學校(不含技工學校)
[2]《北京市現有民辦學校法人登記類型變更實施辦法(試行)》(京民辦[2019]12號)、《青島市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方案》(京民辦[2020]74號)、《青島市民辦學校財務清算辦法》(京民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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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實施條例》實施後民辦學校的合規治理——營利性與非營利性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