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2021環境影響評價員法律法規考點梳理
環境噪聲汙染控制對策建議:(1)城市功能區劃和規劃布局合理,分隔邊界明顯,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完好,交通路網布局合理。在制定道路系統和選擇路線時,應考慮噪聲預防因素。當生活道路必須經過居住區時,地形應設置為切割式或盡可能采用土堤隔離噪聲,主幹道應盡可能下彎,並在其上布置街心花園或步行道。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築布局時,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合理規定建築與交通幹線的隔聲距離,並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2)針對城市布局和道路建設規劃,從降低交通噪聲的角度,提出改進建議和改造方案,對噪聲嚴重超標的車輛實行禁行,實行城市禁鳴和限速,禁止機動車通過特殊功能區,在交叉口采用立交結構,減少車輛的停車次數和加速度,可以明顯降低噪聲。在相同車流量下,立體交叉路口的噪聲比壹般交叉路口低5-10dB。在城市道路的規劃設計中,應采用雙向交通。在車流量相同的情況下,應將單向交通改為雙向交通(單向交通),噪聲可降低2-5dB。
(3)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工業區應遠離居民區,有噪聲幹擾的工業區應與居民區用防護帶隔開,布局時還應考慮主導風向。現有居民區噪聲水平高的工廠應遷出居民區或改變生產性質,采用低噪聲技術或降噪處理,保證相鄰房屋的安靜。等效聲級低於55dB且無其他汙染的工廠宜布置在居民區道路附近。對重點工業噪聲源,采取治理與關停、兼並、轉移、搬遷相結合的綜合整治方案。對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汙染的企事業單位,實施限期治理,要求居民區建築工地使用低噪聲設備,並規定超標機械的限期治理。
(四)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項目的環境汙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並保證防治環境噪聲汙染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或者閑置。
(5)充分利用城市綠地的降噪功能。城市綠化不僅美化環境、凈化空氣,而且在壹定條件下是減少噪聲汙染的重要措施。城市裏不可能有大片的森林,但如果能種幾排森林,開辟壹些草地,增加道路與房屋的距離,既能增加噪音衰減,又能美化環境。相關研究表明,綠化帶的存在對降低人們對噪音的主觀煩惱有積極作用。
噪聲已經滲透到人們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人們期望生活在壹個沒有噪音幹擾的安靜環境中,但是完全沒有噪音是不可能的,也是沒有必要的。除了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將噪聲降低到對人無害或不會幹擾腦力活動和休息的水平外,還應加大環境噪聲的宣傳力度,提高居民的環保意識,加大基礎科研和技術改進的投入,降低環境治理的成本。以人為本,樹立統籌兼顧的可持續發展理念,真正為廣大市民創造壹個安靜整潔的生活環境。
第二章:2021環境影響評價員法律法規考點
工業廢水的有效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①最根本的是改革生產工藝,盡可能杜絕有毒有害廢水的產生。例如用無毒的材料或產品代替有毒的材料或產品。
(2)在使用有毒原料、生產有毒中間產品和制品的生產過程中,采用合理的工藝流程和設備,並進行嚴格的操作和監督,杜絕泄漏,最大限度地減少泄漏。
③含有劇毒物質的廢水,如某些重金屬、放射性物質、高濃度酚和氰化物等,應與其他廢水分開,以便於有用物質的處理和回收。
④壹些流量大、汙染輕的廢水,如冷卻廢水,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汙水處理廠的負荷。這種廢水應該在工廠經過適當的處理後循環使用。
⑤成分和性質與城市汙水相似的有機廢水,如造紙廢水、制糖廢水、食品加工廢水等,可排入城市汙水系統。應建設大型汙水處理廠,包括簡單可行的處理設施,如生物氧化池、汙水池和因地制宜建設的土地處理系統。與小型汙水處理廠相比,大型汙水處理廠不僅可以顯著降低基建和運行費用,而且由於水量和水質穩定,可以保持良好的運行條件和處理效果。
⑥壹些可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如含酚、含氰廢水,經工廠處理後可按允許排放標準排入城市下水道,並經汙水處理廠進壹步處理。
⑦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毒汙染物的廢水不應排入城市下水道,也不應輸送到汙水處理廠,而應單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