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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有規定風險轉移嗎?

法律主觀性:

1.當貨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後,完成實際交付,風險轉移給買受人。標的物的運輸包括兩個因素:約定由出賣人負責標的物的托運,承運人是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的運輸經營者。2.貨物在指定地點交付承運人,出賣人按照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交付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出賣人依法提存標的物,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後,提存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據此,出賣人依法提存後,風險轉移由買受人承擔。1.風險負擔的轉移采用交付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交付前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交付後,風險由買受人承擔。2、交付的含義,交付是指買賣標的物占有權的轉移,實際交付、簡單交付、指示交付、占有變更在風險轉移中的作用完全相同。3.只要標的物已經交付,即使買受人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風險也就轉移給買受人。因此,在保留所有權的銷售中,風險在動產交付完成時轉移給買方。在房產買賣合同中,只要房產交付,即使尚未辦理過戶登記,風險也由買受人承擔。4.只要賣方不構成根本違約,風險在賣方交付標的物後由買方承擔。賣方已交付標的物,但賣方有其他非根本性違約行為。雖然應由買方承擔風險,但買方仍可向賣方主張違約責任。如果賣方交付本身構成根本違約,那麽賣方交付大約等於不交付,所以風險不會轉移。5.如果賣方未按約定交付與標的物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如保險單、合格證、原產地證書等。),只要標的物的交付已經完成,風險也會轉移。1.標的物尚未交付,風險已轉移給買方,包括:在途貨物的銷售;買方延遲提貨;買方推遲了交貨。2.標的物雖已交付,但風險並未轉移:出賣人的交付行為構成根本違約(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即使已交付,風險也不會轉移。3.在途貨物買賣是指買賣雙方就在途標的物訂立買賣合同。風險轉移規則:在在途貨物的銷售中,風險自銷售合同成立之時起轉移給買方。只要當事人沒有約定風險負擔規則,該規則與當事人是否約定了交貨地點無關。在途貨物買賣中,如果賣方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但未通知買方,則在合同成立時不發生風險轉移的效力。在途貨物買賣的標的物是特定物,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如果在途貨物的標的物是壹種貨物,即使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之前合同已經成立,風險也不會轉移。4.因買受人原因導致買受人逾期提貨,致使標的物不能在約定期限內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約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5.房屋買賣合同的買方遲遲不接受。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受人收到出賣人書面交付通知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自書面交付通知確定的交付日期起,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6.買受人遲延交付貨物,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交付地點,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壹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標的物在某地不為人所知的,應當在訂立合同時交付於出賣人的營業地。因此,出賣人在交付期限屆滿時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未能領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買受人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7.出賣人根本違約,所售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標的物和來物毀損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護您的利益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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