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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97條的司法解釋

銷售合同的訂立

第五百九十七條無權處分的詳細解釋

第五百九十七條第壹款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壹: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買賣合同,是沒有其他瑕疵的有效債權合同。

兩組術語

◆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合同行為。

◆第五百九十七條第壹款處分、物權行為和履行行為

解讀二: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區分。即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是確定買賣雙方關系的債權行為,而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的行為是物權行為。

即使無權處分的出賣人已將作為標的物的動產交付給買受人,且該不動產已過戶至買受人名下,這種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處分行為,因無處分權的債權合同而無效,但仍屬效力未定的處分行為, 該合同經有權處分人追認後生效,生效後買受人可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解釋三:買受人的善意取得。雖然上述處分的效力具有不確定性,有權處分的人也可能不予追認,但本案中的買受人受到物權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即善意買受人可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論出賣人是否有權處分,也不論有權處分人是否追認。

善意取得後,原所有權人可以向無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或者違約責任。

解釋4:無權處分合同和強制履行。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雖然有效,但如果業主或其他* * *人(出賣人單獨出售* * *房產)不同意不交付、不轉讓而出售,買受人請求判令強制出賣人履行合同義務(即交付、轉讓)的,不予支持。

因為此時買賣合同有效,但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需要取得有權處分人同意的處分行為,出賣人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的合同債務屬於第五百八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法律上不能強制執行的債務,不能裁定強制執行。

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解讀五:無權處分合同不能履行的違約責任。無處分權的債權合同雖然有效,但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人仍受《物權法》規定的所有權制度保護,其所有權並未因買賣合同的有效或無效而受到影響。如果所有權人不同意出賣或者拒絕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出賣人,出賣人對買受人的合同債務肯定無法履行,出賣人要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解釋六:無權處分合同及買受人的撤銷權和不安抗辯權。無處分權的買賣合同,不因有處分權而無效,當然有利於買受人依據合同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但如果買受人有先付款的義務(即合同規定應在交付或過戶前付款),當然不利於買受人。

本案中,出賣人在雙方訂立買賣合同時向買受人隱瞞自己無權處分的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除撤銷權外,買受人在知道出賣人沒有處分權的真實情況後,還可以主張第六百壹十四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

第六百壹十四條買受人有確鑿證據證明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案例壹:甲借給乙壹輛自行車,乙與不知情的丙訂立合同,以市場價買賣該自行車。

根據該條規定,這種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乙方在合同訂立後將自行車交付給丙方,丙方作為善意第三人依據善意取得物權的規定取得自行車的所有權,則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如果甲方在合同訂立後取回自行車,丙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交付自行車的合同義務。如果乙方未能交付自行車,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案例1:第三方在訂立銷售合同時故意處置第二方。如果乙方在合同訂立後已將自行車交付給丙方,自行車所有權的這種產權轉移因未經甲方同意,其效力具有不確定性,故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不受善意保護,甲方作為所有權人有權要求丙方返還自行車。

案例二:A和B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只有壹個人的名下。在乙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甲方以自己的名義與丙方訂立買賣合同出售房產,明顯是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合同不因無權處分而無效)。

丙在信賴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將不動產所有權轉移到丙名下後,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但如果在C登記過戶前發生糾紛,B向A、C明確表示不同意買賣,法院能否支持C的強制過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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