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其肖像的復制權、使用權和排除他人侵犯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第100條中可以看到,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要件(必要條件)包括兩點:1,未經本人同意;2.以營利為目的。(個人解釋:侵犯拍攝者肖像權必須同時滿足以上兩個必要條件。缺壹不可,不能認定為侵犯拍攝者肖像權!需要註意的是,即使作品沒有侵犯拍攝者的肖像權,但仍有可能侵犯拍攝者的隱私權。請看下面的隱私文章。)屬於合理使用肖像權的行為:(引自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民法》壹書)1。在新聞報道中使用相關人物肖像,使受眾和讀者了解和知道真相,符合公共利益,不構成對被曝光者肖像權的侵犯(如報道政治活動時使用某政治家肖像)!即使新聞報道內容失實或不當,可能構成對被曝光者名譽權或隱私權的侵害,但不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如報道明星壹夜情)!2.國家機關為國家利益執行公務或舉行特定活動使用公民肖像。比如公安機關在通緝令中使用被通緝人的肖像;國家在建國50周年成就展上用別人的肖像!3.使用參與者的肖像來記錄或宣傳特定的公共活動。因為公民參與這樣的活動,就意味著在壹定程度上對自己的肖像權進行處置,在這個活動中使用自己的肖像不構成侵權!4.以科學研究、教育為目的,在壹定程度和壹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的。比如醫學實驗,法醫學的教學,把已經法醫鑒定過的病人或者被害人的畫像在課堂上給學生看!5.利用肖像所有者的肖像為自己謀利。比如肖像持有者的肖像用在他有壹些特殊技能的廣告上;使用失蹤人員的肖像來尋找妳,等等!關於隱私權的法律規定: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寧和私人生活信息的保護,不受他人幹擾、知悉、使用、披露和公開的權利。我國相關立法沒有確認隱私權的獨立地位。在司法實踐中,侵犯隱私通常被視為侵犯名譽權!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標準來界定是否侵犯隱私權,但是只要不公開,自然人不願意公開的信息都屬於隱私權!(個人解釋:構成侵犯隱私的要件包括1,未經權利人許可;2.有泄露權利人隱私的具體事實。壹般來說,偷拍照片暫時是違法的,但是未經同意將照片公布給第三人,即使只有壹個人知道,也是違法的!大家平時都是管好自己的鏡頭,收集上癮了就在街上拍。不要把鏡頭對準遊泳池、衛生間等地方。畢竟這個還是很難界定的。壹旦開庭,法官還是要照顧受害者的!法律尤其應該對公眾人物的隱私設置限制。所謂公眾人物,是指社會知名成員,包括政府官員和各行業名人。限制名人隱私的理由在於新聞價值和公眾的合理利益(如曝光蓋茨壹天出入微軟總部,不侵犯其隱私),但公眾人物與所代表行業無關的行為隱私仍受法律保護!涉及著作權的創作者在完成其創作的作品時,同時擁有作品的著作權,行使著作權的內容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1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值得壹提的是《著作權法》第17條: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委托人與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個人覺得這篇文章適用於工作室人像攝影。工作室是受托人,受委托創作作品。事先沒有明確約定版權歸屬,版權應該歸工作室所有!但有壹點,審判強調證據。妳把所有的底片都給了別人。怎麽會有證據證明作品是妳創作的?!)侵犯版權: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3、沒有參與創作,為了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中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拍攝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6.未按規定支付報酬使用他人作品的。7.抄襲和剽竊他人作品。8.未經作者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作品。9.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關於版權的轉讓,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歸作者所有,不以任何形式轉讓!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轉讓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作品名稱;(二)擬轉讓權利的種類和地域範圍;(三)轉讓價格;(四)轉讓價款的交付日期和方式;(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像、復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臨時許可他人使用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體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和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復制美術、攝影、電影以及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十壹)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或者轉播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電影權,即通過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為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重疊的版權和肖像權是攝影師的,但肖像權是攝影師的!兩項權利相比,肖像權優先!
滿意,請采納
上一篇:評英國電影《我是布萊克》。下一篇:用 & gt相關成語、對聯、詩詞和歇後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