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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行業協會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促進行業協會健康發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和社會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業協會的設立、變更、終止、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行業協會,是指從事相同或者相關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以及與本行業相關的個人自願組成、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第四條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行業協會應當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行業協會的發展,支持和保護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行業協會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並對行業協會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行業協會相關活動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第二章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第六條行業協會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設立,或者按照產品類型、經營方式、業務環節、服務類型設立。第七條設立行業協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30個以上從事相同或相關行業的經濟組織和個人申請入會;

(二)發起人應當是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近兩年無違法經營記錄的經濟組織;

(三)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和與其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

(四)有固定住所;

(五)具有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在省級登記機關登記的行業協會註冊資本不低於30萬元,在州(市)登記機關登記的行業協會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萬元,在縣(市、區)登記機關登記的行業協會註冊資本不低於3萬元。第八條行業協會的名稱應當標明所屬行業,並使用“行業協會”、“協會”、“行業商會”等名稱。名稱可以冠以字號,並冠以登記管理機關所屬行政區劃的字樣。第九條申請設立行業協會,10以上發起人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的基本情況、經營狀況證明和營業執照;

(四)擬任負責人簡歷和身份證明;

(五)成員名單;

(6)驗資報告和住所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準予註冊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註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條被準予登記的行業協會,應當自收到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登記的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選舉產生組織和行業協會領導,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材料,申請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第十壹條行業協會登記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姓名;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註冊資本;

(五)經營範圍;

(6)活動區域。第十二條行業協會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並遵循下列規定:

(壹)變更名稱和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章程草案;

(二)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供新的住所使用權證明;

(3)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任期審計報告;

(4)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核準變更的,換發《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行業協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和目的;

(二)業務範圍和活動區域;

(三)會員資格、權利義務、會費繳納標準、入會和退會程序;

(四)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五)負責人的條件及產生、職權、任期和罷免辦法;

(六)財務預算、決算、清算等資產管理措施;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處的辦法;

(九)協會變更、撤銷或註銷後的資產處理辦法;

(十)其他應當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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