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甲乙雙方簽訂APP平臺應用建設合同,甲方委托乙方開發四個APP和兩個後臺(運營管理後臺和商戶後臺)。由於APP部署在騰訊雲上,雙方同意乙方配合甲方完成騰訊雲服務器的租賃和管理,以及域名的購買和備案。
合同簽訂後,甲方支付首付款654.38元+0.9萬元;乙方在騰訊雲服務器上部署完成功能軟件,並向甲方提供三個網站接入服務器空間後,甲方支付二期合同價款76000元。試用後,甲方提出APP功能無法滿足其需求,要求乙方整改,增加商店第二版(IOS版)需求。改進後,乙方要求甲方在規定日期前完成驗收,但甲方堅持認為APP應用不符合合同約定,雙方產生糾紛並向法院提起訴訟。
困難
雙方爭議的焦點之壹是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雙方同意由乙方組織技術人員開發APP應用,將完成的功能模塊部署在騰訊雲服務器上,搭建支持應用運行的網絡環境。但乙方交付的開發成果是否具有合同約定的功能,雙方爭議較大。
壹般來說,如果將乙方的工作成果與合同事項進行比較,可以準確地界定其技術服務的客觀表現。但由於騰訊雲服務器未續費,該賬號已無法正常使用,當事人已無法獲取服務器上部署的應用程序和數據庫。在這種情況下,無法通過實際的對比和識別來準確定義實際交付的APP狀態。
法院通過分配舉證責任來處理這個問題。
舉證責任的分配
法院認為,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協商修改工作成果的過程中具有壹定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各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為工作成果的保存和轉化履行相應的義務,促進合同目的的實現。
在此基礎上,抓住乙方靠近證據的事實,按照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分配舉證責任,評價雙方舉證責任。
法院認為,甲方作為本案的服務器承租人,實施租賃行為並使用服務器搭建APP平臺的乙方,可以實際使用和管理租賃的雲服務器:
壹方面,乙方作為將工作成果存儲在第三方服務器中的申請人和數據植入者,離證據較近,具有相對較強的證明能力。對於這種證據,可以節約證明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有利於案件事實的挖掘。
另壹方面,甲方已試用工作成果,明知APP平臺的功能軟件部署在租賃的第三方服務器上,並按照約定實際承擔租賃費用。基於上述事實,甲方也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挽救。
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在對部署在雲服務器上的交付物是否符合約定存在嚴重分歧的情況下,並未註意到實際發生糾紛(甚至訴訟)後能夠證明其主張的客觀證據。因此,無法判斷本案中每壹方主張的事實是否由這壹最明確和客觀的證據所確立。如果不能查明相關事實,雙方應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即按違約規則處理。
判斷
法院認為,本案中,乙方履行不當,甲方未繼續支付。更重要的是,甲方實際上已經放棄了存儲應用程序和數據的雲服務器。無論乙方提交的APP系統狀況如何,開發APP平臺進行商業運營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合同也沒有繼續履行的必要,故決定終止。
合同解除後,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解除後合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對合同中涉及的有關問題,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妥善處理。
基於項目尚未驗收,因雙方原因導致APP應用實際情況難以準確查明,約定的後續服務尚未開展,並考慮到APP開發周期延長帶來的商業影響,新模塊開發成本低於市場價的合同約定等。,本院認為,甲方支付的26.6萬元貨款已適當體現了乙方全部技術服務的價值,足以彌補乙方的相關損失,無需另行支付。故法院不支持甲方要求返還合同款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以及乙方要求支付合同尾款及新功能模塊開發費用的反訴請求。
最終依法解除合同,駁回當事人在本次訴訟及反訴中的其余請求。
參考:2019 110 14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黔01民初5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