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公路幹線沿線的鄉鎮應當設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本鄉鎮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第三條凡有機動車輛的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車輛安全管理人員。第四條通車的道路應當設置標誌,二級以上(含二級)道路應當設置標誌,並加強養護管理。新建二級以上公路的標誌標線由交通部門負責設計和施工。公安部門負責標誌標線通車後的維護和管理。
主要幹道上的積雪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清除。第五條新建、改建大型建築和公共場所,必須設置相應規模的停車場(庫)。停車場(庫)須經城市規劃部門審核,公安部門批準後方可施工。第六條國家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交通法律法規列為職工和城鄉居民學法守法的內容之壹,重點對駕駛人和騎車人進行安全教育。中小學校應該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單位應當有計劃地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進行宣傳和報道。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執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依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落實崗位區域道路安全責任制,加強事故多發路段的控制和治理。
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由公安部門按照《民用車輛管理辦法》統壹管理,由省公安廳、省農機局根據公安部、農牧漁業部[1987]82號文件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第八條嚴禁在道路上設置檢查站和實施罰款。除公安、交通部門外,其他部門不得設置檢查站攔截檢查車輛。如有檢查任務,可委托公安、交通部門設立的檢查站代理或派人參加檢查站進行工作。在沒有公安、交通檢查站的地區,有關部門需要臨時設立檢查站的,必須經公安機關批準,並報省安委會備案。檢查站(點)的設置應統壹規劃,合理布局。本著嚴格控制的原則,公安、交通部門可以設立聯合檢查站或單獨檢查站。具體設置方案由公安、交通部門提出,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經批準設立的檢查站,由公安部門和交通部門制定,並公布檢查規定和處罰標準。
罰款憑證由省財稅部門統壹制定,或者由省公安廳制定的罰款憑證加蓋當地財政部門財務專用章。罰款除繳納的交通規費外,壹律上繳國庫。第九條檢查人員上路檢查時應當按規定著裝,佩戴統壹標誌並出示檢查證件,否則,駕駛員有權拒絕檢查。第十條禁止在公路上打場曬糧、擺攤設點或者從事市場貿易。
禁止拖拉機、人和畜力車在壹級公路快車道行駛。第十壹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行使國家賦予的道路交通管理權。查處違法事件應當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壹旦發生交通事故,要嚴肅追究肇事者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第十二條在公路上行駛的汽車、小型機動車和拖拉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養路費。
原來由省從養路費中撥給公安部門的運輸管理費,改為由省交通廳和各市、地交通局(委)按養路費比例分別撥給同級公安部門的養路費總收入的2.1%,作為道路交通管理經費。第十三條公安交通警察和檢查站人員應當依法辦事,嚴格遵守公安人員的“八項紀律十項註意”和檢查人員守則,秉公執法,廉潔奉公。那些濫用職權和枉法的人應該受到嚴懲。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山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