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工傷認定提交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常州市鐘樓區用人單位參加常州市工傷保險。根據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規定,工傷職工向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據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index.php?m = zxbs & ampc =指數& ampa =展示& ampId=85,申請工傷認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 .常州市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提交清單;
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3份(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相應登記證明復印件);
4.受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與用人單位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服務證等文件、招聘登記表或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
6.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原件及復印件(封面及第壹、二頁);
7.首診病歷及其封面、出院記錄、輔助檢查報告、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鑒定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8.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屬於生產事故的,提交員工事故檔案卡、工傷事故分析處理報告和事故發生時現場兩人以上證明(並附上證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二)因執行職務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3)因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人員傷亡認定工傷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事故現場示意圖(交通事故路線圖)、單位作息制度、考勤表、家庭住址相關證明;
(4)外出工作時,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作出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⑤搶救後48小時內突發疾病或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死亡證明;
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提交有效證明;
⑦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專業和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和醫療機構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9.參保企業延期申請的,應當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參保單位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申請表》。
10.非工傷職工本人和實際用人單位在申請工傷認定時還應提供材料:
(1)工傷職工的近親屬(指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應提供申請工傷認定的材料(如近親屬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與工傷職工親屬關系的證明,如戶口本、結婚證等。);
(2)勞務派遣員工應提供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實際用人單位加蓋單位公章確認的工傷記錄;
(3)工會組織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供工會協會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簽名;
(4)委托代理人(律師、法律工作者)申請授權委托書和律師函(法律工作者函);
11.見證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證人簽名,但不是本人簽名的,應當通過蓋章等方式證明。;
③註明簽發日期;
(4)附上居民身份證等證明證人身份的證件復印件;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首先要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以上材料均提交壹份。提交材料復印件時,應提供原件以供核對。用人單位提交的所有證明材料應註明提交日期,並加蓋單位印章。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應註明來源,並由提供者簽字或蓋章。申請材料統壹使用A4紙。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範銀行內部員工工作總結?近年來,XX分行辦公室在黨委的正確領導和上級行的指導下,緊緊圍繞黨委中心工作,充分發揮參謀助手和組織協調職能,辦公室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建設明顯加強;功能和作用發揮得好;研究和信息的質量不斷提高;幾年來,向上級行報送調研資料40余份,編發《XX銀行簡報》、《理財周報》等250余期,向上級行報送資料1000余條,先後有12條調研資料被上級行采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