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備案辦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宗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宗教活動場所主要宗教崗位的備案和備案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人員,是指佛教寺院住持、道教宮觀住持、主持伊斯蘭教清真寺教育活動的伊瑪目、阿訇、海圖布、天主教教會負責人、基督教教會負責人和相當於牧師的專職長老。
第三條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活動場所擔任主要教職的,應當在當地宗教團體同意後10日內,由宗教活動場所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四條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宗教活動場所擔任主要教師的,應當在擬任命該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活動場所征得該場所所在宗教團體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征求宗教教職人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意見後備案。
第五條履行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備案,應當填寫《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備案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該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情況的說明;
(二)擬聘用人員的戶籍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宗教教職人員的證明復印件。
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動場所擔任校長教師的,還須提交離開其他宗教活動場所的校長教師的註銷記錄證明。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宗教活動場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備案程序已經完成。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備案:
(壹)不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活動場所,聘任主要教職人員的;
(二)未經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的;
(三)擬任人已離開其他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未辦理註銷備案手續的;
(4)提供的備案材料不真實。
第八條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後,宗教活動場所可以為作為主要教職人員的宗教教職人員舉行就職儀式,正式委托其履行職責。
第九條宗教教職人員離開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按照任職備案程序辦理註銷手續。註銷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該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情況的說明;
(二)場所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的書面意見;
(三)離任人員財務審查報告。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銷備案:
(壹)未經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同意的;
(二)未經該場所所在宗教團體同意的;
(三)未申請財務審查。
第十壹條作為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人員的宗教教職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情節嚴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任職備案程序,在辦理註銷手續後,終止其主要教職人員。
第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未按照本辦法辦理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人員職務備案手續,或者在備案時弄虛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依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壹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宗教教職人員壹般只能擔任壹個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人員。特殊情況下,需要兼任另壹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人員的,應當在該宗教活動場所征得當地宗教團體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授課方式由全國性宗教團體結合本宗教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7年3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