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 36%是自然債務,法院不保護也不反對。多出來的24%,交了就不能要求退款,沒交也可以不交。
36%屬於高利貸,超過24%的利息不支持。
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65438+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121、公民之間的借款,雙方有約定歸還期限的,壹般應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返還,借款人應當按照出借人的要求及時返還;暫時無法歸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分期歸還。
122,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貸款利率可適當高於生活貸款利率。如有利率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兼顧當地實際,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
123.公民之間無息借款有約定還款期限,但借款人未按期償還,或者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經貸款人催告後借款人仍未償還的,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應予準許。
124.如果兩個借款人對利率有爭議,約定不明確且無法證明的,可以按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利息。
125,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計入本金計算復利,不予保護;從貸款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計算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的若幹意見》(1991年)
第六條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含本金利率)的4倍。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第七條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潤。庭審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如果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額,超出部分的利息只返還本金,沒有保護。
第八條借款人與貸款人對是否約定利率有爭議,且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借款人與借款人對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六條計算利息。
第九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貸款,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仍不償還的;貸款人催告後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條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無效。因債權人行為導致借貸關系無效的,只返還本金;因債務人行為造成無效借貸關系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壹條貸款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雙方的非法借貸行為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第三款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3、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貸款案件的幾點意見
六、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七、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如果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8.借款人與貸款人對是否有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借款人與借款人對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六條計算利息。
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貸款,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收後仍未償還,且貸款人要求支付催收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十、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壹方違反真實意思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無效。因債權人行為導致借貸關系無效的,只返還本金;因債務人行為造成無效借貸關系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十壹、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非法活動而借款,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雙方的非法借貸行為,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163、164條的規定處罰。
十二、因公民之間借貸外幣和臺幣發生糾紛,貸款人要求用同壹種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若借款人無相同幣種,可參考還款時當地外匯調節價以人民幣償還。貸款人要求償還利息的,可以參照還款時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算利息。
借用外匯券發生的糾紛,參照上述原則處理。
十三、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和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擔保責任。有真實意思保證債務履行的,應當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十四、行為人以借款人名義出具借條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且行為人不能證明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5.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貸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十六、保證人的貸款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不能清償、清償能力不足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款期限屆滿債務人不償還債務,借款人與貸款人在未征得保證人同意的情況下,再次就還款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保證人的借款糾紛,法院不得允許債務人申請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
擔保責任糾紛按照《意見(試行)》第108、109、110條處理。
十七、審理借貸案件時,因借貸關系而產生的合法抵押關系應受到保護。如有爭議,分別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和《意見(試行)》第112、113、114、115、65438條處理。
18.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或者隱匿與本案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是生產資料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應當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采取適當的方法,盡量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財產損失。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幾點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