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分的壹般規則
第壹章總則
第四百六十三條本章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的定義及身份關系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無名合同和涉外合同適用法律,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適用本部分最相似的合同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適用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法,適用有關債權債務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主要條款和示範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壹條當事人可以采用要約、承諾等方式訂立合同。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的生效時間適用本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不可撤銷的,可以撤銷,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要約人通過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的準備。
第四百七十七條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是通過對話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無效:
(1)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七十九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承諾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示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
第四百八十壹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未規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
(1)如果要約是通過對話作出的,應當立即接受;
(2)如果要約是通過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壹段合理的時間內到達。
計算信件或電報等要約接受期的方法。如果要約是通過信函或電報作出的,承諾期應從信函中載明的日期或電報發出的日期起計算。信件未註明日期的,從信件寄出的郵戳日期起算。如果要約是通過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作出的,承諾期從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計算。
第四百八十三條承諾成立時,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條本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適用於通知承諾。
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則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時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條承諾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適用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六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作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承諾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並且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的,該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告知受要約人因承諾逾期不接受承諾。
第四百八十八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八十九條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改變的,承諾有效,合同內容以承諾為準,但要約人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改變要約內容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壹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方式訂立合同的,為信件、數據電文形式合同和網絡合同。並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壹方當事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自另壹方當事人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的地點是承諾生效的地點。
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以合同成立地為住所。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後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四條根據國家訂貨任務或者指令性任務訂立合同並作出強制性要約或者承諾,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或者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要約義務的壹方應當及時作出合理的要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承諾義務的壹方,不得拒絕對方訂立合同的合理要求。
第四百九十五條認購書、認購書、預約書等。預約合同的當事人約定在未來壹定期限內訂立的合同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格式條款無效:
(壹)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無效的;
(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
(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廣告懸賞人公開聲明將向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要求其支付。
第五百條因訂立合同有過錯的壹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壹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不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或者信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