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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共分7部分,1260部分,分別是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附則。

(1)壹般規定

第壹部分“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壹般規則,指導民法典各分編。第壹部分基本保持現行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並根據法典化體系化的要求,對個別條款進行文字性修改,將“附則”部分移至民法典草案末尾。第***10章,204,主要內容有:

1.關於基本條款。第壹部分第壹章規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據。其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被作為重要的立法宗旨,體現了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鮮明中國特色(草案第壹條)。同時規定公民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確立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草案第四條至第八條)。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確立綠色原則為民法基本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草案第九條)。

2.關於民事主體。民事主體是民事關系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持有者、民事義務的執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包括三類:壹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體。草案規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監護、宣告失蹤和死亡以及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等制度(草案第壹部分第二章)。結合疫情防控工作,進壹步完善了監護制度,規定監護人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暫時不能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草案第三十四條第四款)。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組織,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草案規定了法人的定義、設立原則和條件、住所等壹般規定,對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特殊法人三類法人作了具體規定(草案第壹部分第三章)。第三,是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草案規定了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責任、解散和清算(草案第壹部分第四章)。

3.關於民權。保護公民權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第壹部分第五章規定了民事權利體系,包括各種人身權和財產權。為了建設創新型國家,草案對知識產權作了壹般性規定,以指導所有單獨的知識產權法(草案第123條)。同時,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草案第127條)。此外,它還規定了獲得和行使公民權利的規則(草案第129至132條)。

4.關於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代理是民事主體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制度。第壹部分第六章和第七章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和代理制度:壹是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成立、形式和生效時間(草案第壹部分第六章第壹節)。二是規定了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釋(草案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二節)。三是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制度(草案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四是規定了代理制度的適用範圍、效力、代理種類等內容(草案第壹部分第七章)。

5.關於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後果,是保護和維護民事權利的重要制度。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權利不受保護的壹種法律制度。其主要功能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安全,穩定法律秩序。第壹部分第八、九、十章規定了民事責任制度、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壹是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規定了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願實施緊急救助等特殊民事責任問題(草案第壹部分第八章)。二是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及其起算日期、法律效力、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草案第壹部分第九章)。三是規定了期間的計算單位、起點、終點和延長(草案第壹部分第十章)。

(2)物權系列

財產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物權法律制度是調整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的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壹。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物權法》。草案第二部分“物權”,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根據黨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結合實際需要,進壹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第二部分* * *由5個部分、20個章節、258條組成。主要內容如下:

1.關於壹般規則。第壹部分是總則,規定了物權制度的基本規範,包括平等保護的基本原則、物權變動的具體規則、物權保護制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決定》,對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有了新的表述。為貫徹會議精神,草案將基本經濟制度的有關規定修改為:“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草案第二百零六條第壹款)

2.關於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的基礎,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二部分規定了所有權制度,包括所有者的權利、征收征用的規則、國家、集體和私人的所有權、相鄰關系、* * *的所有權。近年來,群眾普遍反映業主大會難以成立、公共維修資金難以使用等問題,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現有物權法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壹是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草案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二是適當降低業主決定事項的投票門檻,特別是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增加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草案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壹條第二款)。三是結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組織和個人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理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增加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緊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配合的規定(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壹款)。

3.關於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第三部分規定了用益物權制度,明確了用益物權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用益物權。草案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壹是落實了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要求,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自動續期;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條第壹款)。二是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相關制度,落實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要求,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關規定,增加土地經營權條款,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後土地經營權進入市場的需要(草案第二部分XI章、第三百九十九條)。考慮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進中,草案作出了與土地管理法(草案第361條、363條)的銜接規定。三是為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住房保障體系的要求,新增用益物權類型,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居住和生活需要(草案第二部分第十四章)。

4.關於擔保權益。擔保物權是指為保證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質押和留置權。第四部分對擔保物權進行了界定,界定了與擔保物權相同的含義、適用範圍和擔保範圍,以及抵押、質押和留置權的具體規則。草案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了擔保物權制度,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法律保障:壹是擴大了擔保合同的範圍,明確了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了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的規定(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條第壹款)。二是刪除了關於擔保物權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為建立統壹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有余地。三是簡化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的壹般條款(草案第400條第2款、第427條第2款)。四是明確實現擔保物權的統壹賠償規則(草案第414條)。

5.關於附身。占有是指對不動產或動產事實上的控制和支配。第五部分規定了占有的調整範圍、無權占有情況下的損害賠償責任、原物和孳息的返還、占有的保護(草案第二部分第二十章)。

(3)合同編制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合同法。草案第三部分“合同”在現行合同法基礎上,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制度。第三部分由3個部分、29個章節和526條組成。主要內容如下:

1.關於壹般規則。第壹部分是總則,規定了合同訂立、效力、履行、保全、轉讓、終止和違約責任的壹般規則,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完善了合同總則:壹是完善債法總則,規定非合同債務的法律適用規則和多數人債務的履行規則(草案第468條、第517條至第521條)。二是完善電子合同訂立規則,增加預約合同的具體條款,完善格式條款制度等合同訂立制度(草案第491條、第495條至第498條)。三是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或者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草案第四百九十四條第壹款)。四是針對實踐中壹方當事人未辦理批準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情況,草案明確了當事人違反批準義務的法律後果,完善了合同效力制度(草案第五百零二條第二款)。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實綠色原則,規定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草案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同時,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增加了情勢變更制度(草案第533條)。第六,完善代位權、撤銷權等合同保全制度,進壹步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細化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制度,增加債務清償和抵銷規則,完善合同解除等合同解除制度(草案第三部分第五章第五百四十五條至第五百五十六條、第五百六十條、第五百六十三條至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七,吸收現行擔保法關於定金規則的規定(草案第586條至第588條),完善違約責任制度。

2.關於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廣泛應用於市場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中。為適應現實需要,在現行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15個典型合同的基礎上,第二部分新增了四個典型合同:壹是吸收了擔保法中擔保的內容,增加了保證合同(草案第三部分第十三章)。二是為適應我國保理行業發展的需要,優化營商環境,增加了保理合同(草案第三部分第十六章)。三是針對物業服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增加了物業服務合同(草案第三部分第二十四章)。四是增加合夥合同的規定,將關於個人合夥的規定納入《民法通則》(草案第三部分第二十七章)。

第三部分還在總結現行合同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其他典型合同進行了完善:壹是通過完善檢驗期的規定和所有權保留的規則(草案第622條、第623條、第641條至第643條)對買賣合同進行了完善。二是為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確規定禁止高息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草案第六百八十條第壹款)。三是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同權租購制度,保護承租人利益,提高承租人優先權的要求(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四,為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采取安全運輸措施等問題,草案(草案第八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第八百壹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對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詳細規定。五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贈與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等典型合同(草案第三部分第十壹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3.關於準契約。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都是債法的內容,不同於合同規則。第三部分“準合同”,分別規定了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壹般規則。(草案第三部分第28和29章)

(D)人格權系列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為其特定的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草案第四部分“人格權”在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從民事法律規範的角度規定了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的人格權的內容、界限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的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第4 ***6章,第51條,主要內容如下:

1.關於壹般規定。第四部分第壹章規定了人格權的壹般規則:壹是明確人格權的定義(草案第990條)。二是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和繼承(草案第991條、第992條)。第三,規定了對死者人身利益的保護(草案第994條)。四是明確規定了人格權受到侵害後的救濟方式(草案第995條至第1000條)。

2.生命、身體和健康權。第四部分第二章規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具體內容,並對實踐中社會高度關註的有關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壹是為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鼓勵遺體捐獻慈善行為,草案吸收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確立了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草案第壹百零六條)。第二,為了規範與人類基因和人類胚胎有關的醫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應明確此類活動應遵循的規則(草案第1009條)。第三,近年來,性騷擾問題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註。草案在總結現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草案第1010條)。

3.關於姓名權和姓名權。第四部分第三章規定了姓名權和姓名權的具體內容,規定了民事主體尊重和保護姓名權和他人姓名權的基本義務:壹是規定了自然人選擇姓氏的規則(草案第1015條)。二是明確筆名、藝名、網名等。,具有壹定的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引起公眾混淆的,參照姓名權適用和姓名權保護的有關規定(草案第壹千零壹十七條)。

4.關於肖像權。第四部分第四章規定了肖像權的內容和允許使用肖像權的規則,明確禁止侵犯他人的肖像權。壹是規定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侵犯他人肖像權,如“深度偽造”他人肖像、聲音,侵犯他人人身權益,甚至危害社會公眾利益等。並明確保護自然人的聲音,參照肖像權保護適用的相關規定(草案第1019條第1款、第1023條第2款)。二是為了合理平衡保護肖像權與維護公眾利益的關系,草案結合司法實踐規定了肖像權合理使用的規則(草案第1020條)。第三,從保護肖像權利人利益的角度,規定了肖像許可合同的解釋和解除(草案第1021條、第1022條)。

5.名譽和榮譽權。第四部分第五章規定了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內容:壹是為了平衡保護個人名譽權與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的關系,草案規定了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的民事責任,以及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草案第1025條、第1026條)。二是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紙、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犯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更正或者刪除(草案第1028條)。

6.關於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第四部分第六章在現有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壹步加強了對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為下壹步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留有余地:壹是對隱私進行了界定,列舉了禁止侵犯他人隱私的具體行為(草案第1032條、第1033條)。二是明確了個人信息的定義,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的原則和條件(草案第1034、1035條)。三是構建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明確處理個人信息不承擔責任的具體情形,合理平衡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的關系(草案第1036條至第1038條)。四是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保護自然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草案第1039條)。

(5)婚姻與家庭系列

婚姻家庭制度是調節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1980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新婚姻法,2001進行了修改。1991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收養法,1998修改。草案第五部分“婚姻家庭”以現行婚姻法和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新的條款。第五部分* * *第5章,第79條,主要內容有:

1.關於壹般規定。第五部分第壹章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重申了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領域的基本原則和規則,並進壹步完善:壹是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家庭文明建設的重要講話精神,更好地弘揚家庭美德,規定家庭應當樹立良好家風 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草案第壹千零四十三條第壹款)。 二是為了更好地維護被收養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收養工作中貫徹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的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增加了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草案第1044條第1款)。三是界定了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範圍(草案第1045條)。

2.關於結婚。第五部分第二章規定了婚姻制度,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完善了相關規定:壹是將受脅迫壹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期間起點由“自結婚登記之日起”改為“自脅迫解除之日起”(草案第1052條第2款)。二是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視為禁止結婚的情形,相應地,壹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草案第1053條)。第三,增加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草案第1054條第2款)。

3.關於家庭關系。第五部分第三章規定了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並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完善了相關內容:壹是明確了夫妻債務的範圍。現行婚姻法沒有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債務相同,成為近年來社會關註的熱點問題。2018 18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的司法解釋,修改了此前關於夫妻債務認定的規定。從新司法解釋的實施效果來看,總體上能夠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普遍認同。因此,草案吸收了新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債務的範圍(草案第1064條)。二是規範親子關系確認與否認的訴訟。親子關系涉及家庭穩定和未成年人保護。草案作為壹部民事基本法,對這類訴訟進行了規範(草案第1073條)。

4.關於離婚。第五部分第四章規定了離婚制度,並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壹是增加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實踐中,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婚姻家庭的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提出離婚登記申請後30日的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壹方均可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草案第1077條)。二是針對離婚訴訟中“久調解不判決”的問題,增加了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已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許離婚(草案第壹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第三,關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現行婚姻法規定“哺乳期的子女由哺乳的母親撫養”、“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以增強可操作性(草案第1084條第3款)。第四,將實行法定財產制的夫妻納入離婚經濟補償範圍,以加強對家庭中義務較多壹方的權益保護(草案第1088條)。五是增加“其他重大過錯”規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草案第壹千零九十壹條第五項)。

5.關於收養。第五部分第五章規定了收養關系的成立、效力和解除,並在現行收養法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了相關制度:壹是擴大了被收養人的範圍,取消了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僅不滿14周歲的限制,修改為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草案第1093條)。二是配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將收養人必須無子女的規定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草案第壹百零九條第壹項)。三是為進壹步加強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在收養人條件中增加“有違法犯罪記錄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和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草案第1098條第4項、第105條第5項)。

(6)繼承

繼承制度是自然人死亡後財富繼承的基本制度。1985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繼承法。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和家庭擁有的財產越來越多,因繼承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和繼承觀念的發展變化,草案第六部分“繼承”,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以適應人民群眾處理繼承問題的實際需要。第6章***4條,第45條,主要內容有:

1.關於壹般規定。第六部分第壹章規定了繼承制度的基本規則,重申了國家對自然人繼承權的保護,規定了繼承的基本制度。在現有繼承法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壹是增加了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且死亡時間難以確定的繼承規則(草案第121條第2款)。二是增加對繼承人的寬免制度,完善繼承權法定喪失制度(草案第壹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2.關於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未就其遺產的處置立遺囑的情況下,依法確定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順序的壹種繼承方式。第六部分第二章規定了法定繼承制度,明確了繼承權男女平等的原則,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範圍,以及遺產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時,在現有繼承法的基礎上,完善代位繼承制度,增加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的子女的規定(草案第壹百二十八條第二款)。

3.關於遺囑繼承和遺贈。遺囑繼承是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進行繼承的壹種方式。第六編第三章規定了遺囑繼承和遺贈制度,並在現有繼承法的基礎上,進壹步修改和完善了遺囑繼承制度:壹是增加了印刷、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草案第1136條、第1137條)。二是修改遺囑效力的規則,刪除現行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4.關於遺產的處理。第六部分第四章規定了遺產處分的程序和規則,並在現有繼承法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了遺產處分制度:壹是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為了保證遺產的妥善管理和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和債權人的利益,草案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責任和權利(草案第1145條至第1149條)。二是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範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成為扶養人,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草案第壹百五十八條)。三是完善無繼承遺產的所有權制度,明確國家所有的無繼承遺產應當用於公益事業(草案第壹百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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