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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解釋: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向公眾非法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未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三)從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使用的氣象資料未經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審查的。

解釋本條是關於違反本法關於統壹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規定和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審核的氣象資料應當用於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的法律責任。

1.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以下三種:

1.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擅自向公眾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的。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對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壹發布制度。”“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可以發布使用本系統的專項天氣預報

2.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使用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及時提供的氣象信息,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的。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及時提供的氣象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臺站名稱。”實施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是特定的,主要指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

3.從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進行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或者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該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審查的氣象資料。”實施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主要是指具有從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不包括個人。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行為人有上述行為之壹,作為該條規定的執法主體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就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本條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有壹種形式,即行政法律責任。根據該條規定,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無權實施該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後果大小等實際情況,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即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據職權對違法者給予的較輕處罰,主要是對違法者進行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違法行為。警告應采用書面形式。

2.罰款,即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所謂罰款,是指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據職權對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壹定的經濟處罰。根據該條規定,這是壹種合並處罰措施,即不能單獨在該條中使用,而是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據職權,在給予警告處罰的同時,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後果,決定是否予以罰款,可以並處,也可以不並處。執行處罰的機關應當將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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