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權侵權賠償的計算方法是什麽?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有三種:實際損失、違法所得和法定賠償。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可以看出,這三種方法不是平行的、自由選擇的,而是遞進的。確定侵權賠償時,應首先適用實際損失的方法確定賠償數額,不能證明或確定實際損失的,則采用違法所得的方法;只有在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法定賠償。在司法實踐中,實際損失和違法所得的計算方法很少適用,最常用的方法是法定賠償。實際損失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按照壹般的解釋,實際損失應該是著作權人侵權所造成的利潤損失。如果著作權人不對其作品進行商業利用,利潤是不存在的,此時的實際損失是其版權許可收入的減少。如果侵權人與著作權人是同壹市場的競爭對手,其產品具有同類可替代性,侵權所得可以替代實際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按照侵權行為造成的復制品發行數量減少或者侵權復制品的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復制品的利潤的乘積計算。難以確定減少發行數量的,應當根據侵權復制品的市場銷售量確定。其實就是用侵權的違法所得來計算實際損失的壹種方式。值得註意的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著作權侵權賠償責任的指導意見》第七條規定,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包括:原告合理的許可使用費和因被告侵權導致原告作品價值減少所造成的損失。雖然通過減少合理的許可費來計算實際損失是非常普遍的,但由於作品的市場價值很難評估,因此準確地為許可費定價是非常困難的。同理,對作品價值的評價受到諸多要素的制約,很難保證對其價值下降的科學評價。二、著作權侵權賠償如何計算?1.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失應包括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和其他損失。壹般認為,在著作權侵權中,直接損失是指著作權人因創作或發行作品而支付的費用;間接損失是指著作權人在不侵權的情況下創作、發行作品時可能獲得的合理預期收益;其他損失是指著作權人為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調查費、鑒定費、律師費、交通費、材料費等必要費用。2.權利人的損失是否應包括精神損失。實踐中,對於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是否存在精神損失、精神損失是否應當賠償等問題,往往存在否定意見,反對將精神損害賠償引入著作權法。筆者認為,在計算著作權侵權案件的損害賠償額時,應賠償著作權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失,以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實踐中,侵權人舉證證明自己未從侵犯著作權行為中獲益時,往往以實際經營額或總收入減去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支付的成本、費用後的差額作為自己的實際總利潤。這樣壹來,侵權者往往實際上並不盈利,有時甚至會“賠錢”。這樣壹來,由於侵權人沒有違法所得,依據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計算損害賠償額就沒有了依據。如果侵犯了著作權,當事人不僅需要索賠相應的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創作者來說,版權是他們最重要的權利,需要社交平臺來維護和尊重,誰也不能據為己有。在創作過程中和創作完成後,當事人也應當使用有效的方法維護自己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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