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中什麽是訴訟時效中斷?
1,提起訴訟。
2.申請仲裁。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破產和宣告破產債權。
5.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或者死亡,以主張權利。
6.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7.申請強制執行。
8.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9.主張訴訟中的抵銷。
10.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11.壹方當事人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發送主張權利的文件,對方當事人在文件上簽名或者蓋章,或者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文件已經到達對方當事人;對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字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授權主體;如果對方是自然人,簽字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授權主體。
12.壹方當事人通過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已經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另壹方當事人。
13.壹方當事人是金融機構的,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從另壹方當事人的賬戶中扣劃欠款本息。
14.壹方下落不明,另壹方在下落不明壹方住所地的國家級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發布含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但法律、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15.權利人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其他依法有權解決有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保護相應的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請求之日起中斷。
16.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報案、控告之日起中斷。前述機關決定不予立案、駁回起訴或者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予立案、駁回起訴或者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17.債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償債計劃等承諾或行為。
18.債權轉讓的,自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民法
第壹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多長?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個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法定代理人終止之日起計算。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如果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