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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4條的解釋

法律主觀性:

壹、對《物權法》第四百六十條的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六十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為維護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該條是關於無權占有人應當向權利人返還原物及其孳息,善意占有人有權主張必要費用的規定。關於這壹條,有兩層意思:第壹,善意占有人和惡意占有人都有向權利人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義務;第二,原物及其孳息返還後,善意占有人可以請求權利人返還因維護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惡意占有人則無此請求權。

二、果實的歸屬是什麽?

果實不僅所有人可以獲得,非所有人也可以獲得。因為雖然收益是壹種所有權的權利,但收益權必須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由非所有者享有。當非所有人享有收益權時,他不得不收取果實,所有人收取果實的權利不得不排除所有人的收益權。也就是說,壹旦非所有權人有權收取孳息,所有權人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原物孳息的收取壹般以原物的占有為前提。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得不占有原物而取得原物的孳息。但是,占有原作並不意味著有權獲得原作的果實。

占有分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權利來源的占有,因為占有有法律依據,所以占有人對標的物的占有是合法的。合法占有根據占有人的權利基礎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占有人基於債權履行義務的占有,例如保管人、承租人、承運人等的占有。在這種情況下,占有人雖然有權占有標的物,但無權收取標的物的孳息。原物有孳息的,仍應由原物所有人收取。另壹種情況是占有人基於物權的占有,例如,承包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土地使用者等的占有。在這種情況下,占有人對標的物的占有是其物權的壹種權能,他不僅有權占有標的物,還得收取標的物的孳息。

非法占有是沒有動力源的占有。未經權利人同意,沒有直接法律規定的占有,是非法占有。根據占有人的主觀過錯,非法占有可以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

惡意占有的占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無權占有他人的標的物但仍占有該標的物,主觀上是錯誤的。法律不保護惡意,所以惡意占有人不能享有占有標的物的利益,當然也不能享有收取其占有的原物的孳息的權利。對於惡意占有人,物主不僅可以請求返還原物,還可以請求返還孳息,給物主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經授權占有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五十九條規定,占有人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為民政部門,或者有條件履行監護職責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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