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女性權益保護的重大意義,現在我們身邊經常可以聽到“獨立女性”的呼籲。“婦女能頂半邊天”這句話不假,但事情總會侵害婦女權益。以下是民法典對婦女權益保護的重大意義。
民法典11保護婦女權益的重大意義。職場,公共場所,撒嬌,騷擾壹直困擾著很多職場女性。之前立法不明確。《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受害人有權以言語和行為要求加害人承擔性騷擾和騷擾的民事責任。同時,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防範措施,受理投訴,調查處理,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和隸屬關系。這個規定可以說是對女性朋友的特殊保護。
2.以前婚姻法規定,如果患者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且婚後未治愈,則婚姻無效。也就是說,這樣的病人沒有結婚的權利。
《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逾期不辦的,婚後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這類患者也有結婚的權利,但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另壹方有權知道並決定婚姻是否有效,而不是被法律直接規定為無效婚姻,從而保護婚姻各方的權利。
第三,民法典將“受脅迫壹方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改為“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提出”,從而延長了請求維權的時間。
比如被拐賣的婦女被強制登記,卻無法擺脫被囚禁、被脅迫的狀態。時隔多年,她終於逃脫,但因為錯過了訴訟時效,她無法取消婚姻。這部民法典的規定將從解除脅迫後行使撤銷權時開始,從而有效保護被脅迫婦女的權利。
四、原繼承法關於胎兒繼承權的有關規定“應保留胎兒繼承份額”,除此之外沒有進壹步規定。《民法典》總則第十六條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有更具體明確的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都說孩子是母親的心,保護了胎兒的權利,是對母親最大的保護。
五、擴大了夫妻* * *有財產的認定範圍。《民法典》第1062條增加了“其他勞動報酬和投資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辭職照顧家庭和子女的全職太太來說,這是非常有力的經濟保障。
六、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吸收了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正式成為法律條文。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簽字或事後壹方追認的債務,以及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發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除此之外,不能認為夫妻同債。
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壹規定保護了較少參與丈夫社會事務的婦女,防止她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負債”,或在離婚時丈夫突然要求妻子承擔同樣的債務。
七、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有很大亮點。原來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要去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只要資料齊全,婚姻登記處會當場辦理離婚證。
民法典規定了壹個月的“冷靜期”,達成協議先登記離婚。壹個月後,如果夫妻雙方仍堅持離婚,就正式辦理離婚手續。這壹規定防止了沖動和草率的離婚,對保護婚姻的穩定和降低離婚率將起到積極的作用。也是對任性小女生的壹種保護。
訴訟離婚也規定了“冷靜期”。《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壹規定可以理解為法律為訴訟離婚設定的“冷靜期”,也可以理解為對於冷靜期後確實決定離婚的夫妻,應在第二次訴訟中作出離婚判決,避免了久拖不決的現象,保護了女性的離婚自由權。
2 .民法典中保護婦女權益的重大意義。婦女享有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意義重大。
(1)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是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實現自身權益的基礎。
中國憲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在現代社會,如果婦女沒有工作和社會保障的權利,她們不能通過自己的勞動或接受國家和社會的物質幫助來獲得正常的物質生活來源,更不用說教獨立參與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實現男女權利平等。
(2)婦女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是婦女自尊、自信、
中國法律規定,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強、自立。婦女只有享有並實現了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才能獲得完全獨立的地位,才能真正享有人格尊嚴,才能對自己的現在和未來充滿信心,才能不斷發展自己。
(3)婦女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是當代國際社會婦女解放運動的正確方向。
當代國際社會的婦女解放運動正朝著男女享有平等權利的正確方向發展。這壹趨勢使得各國都積極制定法律保護女性與男性平等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
(4)婦女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是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發展的客觀要求。
婦女是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不可缺少的新生力量。沒有婦女的參與,中國的社會發展和文明進步就不可能真正實現。肯定和保護婦女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將使婦女積極參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與男性壹起無憂無慮地構建和諧社會。
民法典中婦女權益保護的重大意義對於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具有重要意義。因為目前的社會狀況,對女性的地位還存在壹定的歧視,尤其是女性就業和女性勞動者的勞動權利還存在壹定的障礙,這也導致了女性的就業率相對較低,性別歧視在職場上非常普遍。有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保護職場女婿有積極作用。
它能夠維護合法權益,使更多的女性在職場上獲得更多的機會。而且中國很多女性實際上獲得受教育的機會很少,《保障法》也保障了女性受教育的權利,這壹權利得到了基本保障,對於促進性別平等和女性全面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它保證了婦女能夠參與國家和事務的決策和監督,同時也保證了婦女受教育的權利,她們在入學和升學方面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同時,適齡女性子女也可以接受義務教育。同時,女性進入職場後,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基本得到保障。有些工作單位不能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女性在經期、哺乳期也給予特殊保護。
此外,重要的是,女性的人身權利和生命健康不受外界侵犯,也受法律保護。
最後,婦女權益越來越受到國家和社會的重視,使婦女權益得到了有效的保護,這對婦女未來的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如果婦女權益得不到保護,就會影響國家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