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中的汽車使用權是什麽?
車輛使用權屬於動產使用權,民法典的規定如下:
第1條和第224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債權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4.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來代替交付。
5.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約定轉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6.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轉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
7.《民法典侵權責任法》第1208條至第1217條的規定。
二、什麽是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依法使用財產而不改變其所有權的權利。通常由所有權人行使,但也可以根據法律、政策或所有權人的意願轉讓給他人。比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有權根據國家的授權使用自己管理的國家財產。使用權的類型如下:
1,房屋使用權是指業主根據房屋的性能使用房屋。同樣,通過壹定的法律合同,非房屋所有人也可以取得房屋的使用權。業主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不喪失房屋所有權。
2.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者依照協議對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限制處分的權利。
3.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3.民法典有哪些亮點?
1,系統化。系統化,即法典化,是將大量的法律條文和規則按照壹定的邏輯關系和價值序列,有序地排列組合成壹部法律。中國民法典的體系首先是總分結構,即提取公因子的彭德爾頓體系;其次,按照基本權利或法律關系與補救權利或法律關系的區分,即財產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安排分類結構。前者是基礎性的,後者是補救性的民事侵權責任。最後是基本權利或法律關系,采取財產(財產權、契約)先於人身(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的等級順序;再詳細壹點,支配權(財產權、人格權)在前,請求權(合同、婚姻、家庭)在後。總之,以上四個層次的排列順序是講究邏輯的,是系統化的。當然,這壹制度也有不足之處,如:債權與物權並列,但在形式上已經消失;人格權是最重要的權利,但排名靠後,留下了“首先是前途”的批評。
2.社交。社會化也是公法。民法是私法,是私人個體之間的法律。它調整私人關系,追求私法自治,拒絕公共幹涉和家長主義。但是,現代社會越來越成為壹個風險社會,甚至是壹個危險的社會,比如還沒有結束的疫情。大人不能工作,孩子沒人管,學生不能上學,偶爾在小區樓下溜達,可能還有煙灰缸找不到。我想出去走走,環境這麽惡化!無奈之下,立法者不得不將公權納入私法,幹預公民生活。比如壹般監護制度中有國家監護、社會監護和臨時監護措施;物權編增加了物業管理人協助政府的義務;合同編輯繼續容忍行政審批對合同效力的影響;《人格權匯編》要求國家機關采取措施防止性騷擾;婚姻家庭法規以法律的名義強制冷靜或激動的離婚男女中止和離開程序;侵權責任系列要求有關當局及時采取行動,找出真正的兇手等等。所有這些公法因素都反映了市民社會自治的薄弱及其對國家治理的需求。這是中國人的氣質還是民法典的命運,值得反思。
3.人格權獨立編制。人格權的獨立編纂是我國民法典的最大亮點,也是我國壹些民法學者最為自豪的。因為為後世樹立榜樣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都沒有獨立編纂人格權,甚至沒有人格權的概念,所以後來的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1930年代的中國民法典都沒有獨立編纂。這次民法典的編纂專門將人格權獨立成編,規定了人格權的商品化(特定人格要素的許可),擴大了隱私權的客體範圍,甚至為個人信息權和信用權的發展預留了制度空間,這是不先進的。但人格權主要是自然人的人格權,與其主體資格密切相關。它獨立編制後,脫離了總則中的科目體系,被置於財產權之後,於是出現了矮化人格、歌頌財產的問題。民法典保護人的同時也保護人的財產,但需要教育人們人格比財產更重要。想要擁有財產,首先要做壹個獨立的人,不能為了財產出賣人格。不能容忍沒有財產的拜物教或者物質主義,會把人格庸俗化,物化。只有人格獨立的人才能手持民法之劍,追求財富,捍衛財產!
4.農地三權納入法典。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家庭承包的實現機制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土地制度。為此,民法典之前的物權法規定了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實現了前述制度的法律化和物權化。2014、2018年,國家先後提出三權分立政策,修訂農村土地承包法,新增市場化土地經營權。然而,土地經營權是否具有物權性質壹直懸而未決。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壹章中,這部民法典的物權編明確了土地經營權的內容,規定了土地經營權的設立和登記規則,實際上是對土地經營權物權性質的正式承認。這為農地市場化和農業規模經營進壹步鋪平了道路。否則,非集體成員的經營主體將無法獲得具有物權性質的穩定的經營權,因為在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只能屬於集體農民。但遺憾的是,土地經營權沒有作為獨立的物權類型在專章中規定,而只是放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之下,似乎在訴說土地經營權來源於卑微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實際上,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也能產生並茁壯成長,比如四荒地經營權。這不是什麽大遺憾。此外,民法典沒有很好地解決農民集體的主體地位,沒有明確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單獨所有還是集體所有。相關糾紛將繼續存在,困擾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完善。
5.加上居住權。在民法典物權編中增加居住權作為獨立的用益物權類型也是壹大亮點。對此,立法草案對其立法目的解釋如下:為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住房保障體系的要求,新增“居住權”這壹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權利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以滿足其穩定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從這個立法目的來看,國家的初衷是讓有房的人為無房者免費提供住房,從而減輕國家的住房保障責任。那麽,問題來了:為什麽有房的人免費為無房的人提供住房,容忍他們的權利產權?基於道德還是血緣?前者過於苛刻,後者則顯得多余。比如父母為子女提供住房,子女為父母提供住房,配偶壹方為另壹方提供住房。這些都是法定的贍養義務,應該由婚姻家庭來解決。居住權是否有必要以產權單獨規定?更何況,產權的編制還需要雙方簽訂合同,進行產權登記,這就有些力不從心了,權利人也未必不好意思吧?簡而言之,執行情況如何?我們等明天吧!當然,物權系列中居住權的無償取得也有例外,可能會促進居住權的市場化,如房屋租賃、合作建房等物權制度安排。
6.環境權。環境法學者提出了環境權問題,希望借助公民權利的理論和制度框架來構建環境權的理論和制度體系,以支撐環境法的獨立性。民法中似乎也有類似的制度。比如相鄰關系中有關於通風、采光、日照、不可量物的規定,侵權責任法中也有關於環境汙染責任的規定。但需要註意的是,這些規定僅在特定民事主體之間具有約束力,日月之景、不可量物只是引發民事侵權賠償關系的媒介,並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也就是說,在實際受害者及其損失出現之前,即使存在違法破壞環境的行為,也只能由環保部門依據環境法律法規進行處置。但自2017民法通則出臺以來,民法典草案增加了綠色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此外,在物權和契約的編纂中也有類似的原則;更有甚者,侵權責任版還將環境汙染責任擴大到環境汙染和生態損害責任,授權非營利組織和有關國家機關以生態環境損害為由,直接請求行為人承擔生態環境修復和賠償責任。這種侵權賠償關系是否還是《民法典》第二條規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這些非營利組織或國家機關是否享有生態環境的民事權利?再者,環境法學者所謂的環境權真的能成立嗎?如果這些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那麽民法的定義和調整範圍將被重新界定,傳統的民法理論可能被顛覆。這可謂是中國民法典面臨的百年難題。
7.債務法律制度改革。傳統的民事財產法包括財產法和債權法,債權法包括合同法、侵權法、不當得利法和無因管理法。但自《民法通則》以來,《侵權行為法》已從我國民法和民法體系中分離出來,在《總則》中成為獨立的壹章,在《民法典》中獨立編纂,從而脫離了債法體系。此外,民法典還將合同、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納入了合同編,以“準合同”規制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準”在概念科學、規則嚴密、制度嚴密的民法體系中是壹個非常耀眼的詞,似是而非,非白即黑。如果說無因管理稍加契約規則就可以稱之為“法定契約”或“準契約”,那麽不當得利的法理則更類似於侵權責任。前者消除不當得利,後者賠償法律損失,都是在矯正扭曲的非正常利益關系,與包含當事人意思的契約法理相去甚遠。因此,即使沒有債的編制,沒有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的獨立地位,也應將不當得利納入侵權責任編制,稱之為“準侵權”,不能像無因管理壹樣置於合同編制中。這就是中國民法典的“制度悲哀”。幸運的是,民法典對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都作了更詳細的規定,豐富了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和法律結構,增加了不僅僅是受益的例外。這些都是原民法和司法解釋所沒有的內容,可謂是民法典的壹大亮點。
8.應對互聯網時代的民法問題。網絡時代的民法問題主要有三類:壹是借助網絡平臺的網絡交易;二是網絡和科技手段形成的數據、虛擬財產等新型財產保護;第三,網絡侵權。對此,民法總則、合同以及侵權責任都有相應的規定。其中,總則部分沿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原則上承認數據和虛擬財產的財產性質,為其制度完善留有余地;合同匯編中專門規定了網上交易的基本規則;侵權責任規定了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以及被侵權人的救濟措施。這些規定體現了中國民法典的時代性,是其亮點之壹。
9.婚姻家庭編更註重當事人的獨立意思。這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大病對婚姻效力的影響。原婚姻法規定為無效婚姻,不顧當事人意願。《民法典》修改了這壹立場,只要求患者如實告知對方病情,否則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這給了當事人自主選擇的空間,實現了婚姻法中的意思自治。二是在夫妻* * *債務的認定中增加了* * *簽署* * *債務的規則,要求人民法院不僅要考慮債務發生的期間和是否在同壹生活中使用,還要考慮夫妻是否具有* * *債務的意思,即同壹生活中未使用的債務原則上由個人承擔,除非另有規定。
10.遺產繼承部分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隨著私人財富的積累,家族主義的衰落,個人主義的興起,兄弟姐妹間的繼承糾紛越來越多,撕裂社會,拖垮朝廷。為此,《民法典》規定,由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推選的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執行遺囑,分配遺產。這樣既可以緩解親屬之間的矛盾,又可以減輕法院的負擔,增強社會自治能力。此外,繼承部分還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報酬和責任,為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外,繼承系列還擴大了繼承人的範圍,規定了無遺產時的處置原則,即收歸國有,用於公益事業的稀有貴重物品。但民法典中沒有進壹步規定如何收歸國有,如何用於公益事業。其實在遺產管理人制度下,也可以達到公益目的,即把遺產委托給公益管理人從事公益活動。
在我國,民法典中關於汽車使用權的規定主要在物權標題和侵權責任標題中,因為汽車本身屬於動產,所以適用動產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