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主權在民”原則。“主權在民”的思想最早是由英國著名政治思想家洛克提出的。洛克的壹生見證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全過程,他的思想總結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奠定了資產階級政治思想的基礎。其思想的核心內容是駁斥“君權神授”的封建專制主義思想,提出“主權在民”的思想盧梭的代表作《論社會契約論》發展了洛克的思想,全面系統地闡述了“主權在民”的政治主張。美國聯邦憲法吸收了啟蒙思想家盧梭和孟德斯鳩“主權在民”的思想。憲法宣布美國實行* * *政體,賦予人民最終權力。人民通過選舉和任命代表,行使國家立法權,有權監督各行政部門的工作。同時,人民可以通過代議制議會提出憲法修正案。憲法修正案的最終實施還必須經過特定的公眾批準程序。除了聯邦議會和州議會,任何個人或機構都無權提出憲法修正案。它必須得到三分之二的聯邦成員和州立法機構的批準才能成為憲法修正案。憲法修正案的批準必須得到州議會四分之三或制憲議會四分之三的批準。第二,“三權分立”原則。“分權”思想最早是由英國著名政治思想家洛克提出的。為了保證其“主權在民”的民主政治的實現,洛克提出了“三權分立”理論。他把國家權力分為三種:立法權、行政權和外交權。他指出,這三種權力必須由不同的機關分別掌握。如果同壹個機關既有制定法律的權力,又有行使法律的權力,就無法保證“主權在民”這壹理念的貫徹。法國啟蒙學者孟德斯鳩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中繼承和發展了洛克的“三權分立”思想,更完整地提出了“三權分立”的思想。孟德斯鳩認為,任何國家都有三種權力: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他認為,如果這三種權力不是獨立的、相互制約的,那麽就沒有自由。美國憲法將洛克和孟德斯鳩的“分權”思想付諸實踐。根據憲法,美國政府由三個平等而獨立的部門組成,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每個部門都有自己的職權範圍,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但又必須相互依賴、相互制約。賦予壹個部門的權力受到其他兩個部門的制約,以防止權力濫用。三、“聯邦和州分權”原則。根據美國憲法,國家結構是聯邦制,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實行分權原則。這主要是從美國歷史經驗中得出的重要結論。1777年大陸會議通過的邦聯條例規定,邦聯政府實際上是由各州代表組成的州際委員會,權力非常有限。邦聯政府只是壹個松散的政治聯盟。華盛頓曾將南部聯盟政府描述為名存實亡的“半死不活、壹瘸壹拐的政府”。因此,1787《美國聯邦憲法》總結和吸取了歷史經驗教訓,用聯邦制取代了邦聯制。根據憲法,聯邦的權力是由各州賦予的;各州的權力被保留。但聯邦的地位高於國家,以“列舉權”的形式規定了聯邦的壹系列權力:征稅權和借款權;管理對外貿易和州際商業權利;發行公共債券和貨幣權利;建立聯邦法院的權利;宣戰、締結條約和對外關系的權利;陸海軍事力量的建立和維持等。,從而加強了中央政府的權力。同時,憲法以“保留權力”的形式規定,所有未列出的權力都屬於國家,國家的保留權力主要是指處理國家內部事務的權力,如工業、商業、交通、衛生、文化教育和壹般民事、刑事案件。根據憲法,聯邦權力的列舉和州權力的保留是分散的,聯邦和州的權力不同於專有權和* * *權。比如,軍事和外交是聯邦的專屬權利;教育和公共安全是國家的專屬權利;稅收是聯邦和州的權力。同時,憲法規定各州之間的關系是平等合作的,聯邦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任何州的憲法和法律都必須服從聯邦憲法,不得與之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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