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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惡意串通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1.民法典對惡意串通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如何認定惡意串通合同

惡意串通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為獲取非法利益而實施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合同有以下兩個特征:

1.雙方都是故意的。

惡意串通形成的合同,當事人都是故意的,這種故意的本質在於通過損害他人利益來獲取自己的非法利益。當然,因惡意串通而形成的合同,並不是以行為人有或者必須有獲取非法利益的事實為前提,只要惡意串通,有危害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認定。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惡意串通形成的合同,不壹定是當事人故意。比如壹方當事人的代理人與另壹方當事人或者另壹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時,就不應該認為是當事人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構成惡意串通。

2、惡意串通合同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

當事人訂立惡意串通合同的目的是獲取非法利益。這種非法利益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比如在招標過程中,投標人相互串通壓低投標價格;在商業中,雙方擡高商品價格以獲取賄賂等。

三、主要特點

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為獲取非法利益而實施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合同有以下兩個特征:

1.雙方都是故意的。惡意串通形成的合同,當事人都是故意的,這種故意的本質在於通過損害他人利益來獲取自己的非法利益。當然,因惡意串通而形成的合同,並不是建立在行為人已經或者必須已經獲得非法利益的基礎上的。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惡意串通形成的合同,不壹定是當事人故意。比如,壹方當事人的代理人與另壹方當事人或者另壹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就不應當認定為當事人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構成惡意串通。

2、惡意串通合同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當事人訂立惡意串通合同的目的是獲取非法利益。這種非法利益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比如在招標過程中,投標人相互串通壓低投標價格;在商業中,雙方擡高商品價格以獲取賄賂等。惡意串通合同壹般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屬於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因為這種行為是雙方相互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這種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不是壹方賠償另壹方的損失或者賠償對方的損失,而是有關國家機關依法沒收雙方取得的財產,返還國家或者返還集體或者第三人。在民法典中,不允許通過惡意串通達成的民事法律行為。畢竟損害了第三方的利益,屬於惡性競爭。當事人相互勾結實施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六條* * *行為人、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四條* *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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