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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範疇。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婚姻家庭事務、繼承、侵權、財產權等行為。本文對民法典各部分涉及的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規定進行了歸納,便於讀者集中精力,系統學習。

法典條款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關於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範疇。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婚姻家庭事務、繼承、侵權、財產權等行為。本文對民法典各部分涉及的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規定進行了歸納,便於讀者集中精力,系統學習。

法典條款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關於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範疇。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婚姻家庭事務、繼承、侵權、財產權等行為。本文對民法典各部分涉及的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規定進行了歸納,便於讀者集中精力,系統學習。

法典條款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格式條款無效:

(壹)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無效的;

(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

(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第七百零五條第壹項超過最長租賃期限的部分,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第七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虛假表示合同無效。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形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八百五十條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犯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第壹百零七條人體買賣無效。禁止任何形式的人體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交易。

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無效。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婚姻無效: (壹)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壹百壹十三條有本法第壹部分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的情形或者違反本部分規定的,本法第壹款規定的無效收養無效。

第壹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實際壹點

1.《民法典》第14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單純獲取利益的行為也是如此,但這並不妨礙其代理人作為代理人實施此類行為。這個規定也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壹種保護。另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不可挽回的,也就是說,不能追認。壹旦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該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評價也就終止了。它不同於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等待追認或拒絕追認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民法典》第146條涉及兩個行為。第壹種是虛假意願的行為。因為虛假遺囑行為中的“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並不是雙方當事人的內心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對此是相互了解的。如果認定為有效,違背意思自治原則,不符合第143條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規定為無效。二是隱藏行為。該條第2款沒有明確表示具有虛假意思的隱性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規定該行為的效力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所謂“相關法律規定”,是指《民法典》“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壹節中的相關規定,以及其他與法律行為效力相關的規定。根據其情況,隱瞞行為可以呈現出有效、無效、效力待定、撤銷等多種法律效力。

3.如何判斷《民法典》第1條第153款中的“強制性規定”,是司法實踐中的壹大難點。雖然有些強制性規定要求民事主體不得違反,但違反並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有人認為可以按照“效力的強制性規定”和“管理的強制性規定”來區分,但是對於效力和管理的界定仍然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則。第二款的解釋在“公序良俗”條目中有涉及,不再贅述。

4.《民法典》第154條規定的惡意串通,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串通謀取私利,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本條中的“其他”壹詞應作廣義理解,包括國家、集體和第三方。另外要註意惡意串通和虛假表示的區別。在虛假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中,行為人和相對人所表示的意思是不真實的,而串通的雙方是惡意表示真實的感情。雖然兩者都無效,但不應混淆。

5.《民法典》第497條規定了格式條款的三種無效情形,其中第二種和第三種情形是格式條款特有的無效情形。如果單方面提供格式條款,另壹方沒有實際協商的機會,提供方就可能任意追求自身利益,不合理地分配風險,違背了公平原則。因此,格式條款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無效。但需要註意的是,合同中格式條款的無效並不意味著合同整體無效。格式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6.《民法典》第506條規定了免責條款,是指合同中約定的免除或者限制壹方或者雙方責任的條款。壹般來說,當事人通過充分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並不違背社會公眾的利益,其效力是法律認可的。但是,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免責條款是法律所禁止的。主要類型是《民法典》第506條規定的兩種情形: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7.《民法典》第705條第1款所指的租賃期限無效,僅指超過20年的部分。

8.《民法典》第737條規定,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的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這是《民法典》第146條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具體體現。壹個典型的案例是“融資租賃實際上是借款”,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有關規定處理。

9.《民法典》第850條規定的技術非法壟斷,是指以合同約定的技術為基礎,限制對方進行新的研究開發,阻止其從其他渠道吸收技術或者阻止其充分實施專利,並根據市場需求以合理的方式使用技術秘密。

10.買賣人體器官不僅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是絕對無效的。《民法典》第1007條明確規定了這壹點作為強調。

11.《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了無效婚姻的三種情形。值得註意的是,“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不再作為無效婚姻的情形,這是民法典對原婚姻法的重大調整。

12.收養無效,應當依照《民法典》第1113條的規定、《民法典總則民事法律行為壹章》的規定和《婚姻家庭編》的有關規定認定。

13.《民法典》第1143條列舉了遺囑行為的無效性。第1條是指遺囑人無能力立遺囑的情況,第3條是指偽造遺囑的情況,第4條是指篡改遺囑的情況。在這三種情況下,遺囑人都沒有做出相應的遺囑表示,所以是無效的。需要註意的是,該條第二款規定,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遺囑無效,不適用《民法典》第148條、第149條、第150條規定的“欺詐、脅迫可以撤銷”的規定。這壹規定主要在於遺囑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生效,已故立遺囑人不能再行使撤銷權,因此這種情況被界定為無效而非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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