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在學校被同學打傷,學校有責任嗎?
學生在校受到同學傷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119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0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在校受到同學傷害,學校是否承擔責任,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1.學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被同學毆打的,由學校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義務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2.該學生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後在學校被同學毆打。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學校的補充責任
《民法典》第1201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學生在校外遭受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然後對學生進行賠償。
如果學生在學校被同學打傷,學校是否有責任要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學生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能證明自己盡到了管理責任,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學生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對學生承擔侵權責任,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六條受害人自願參加某種有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
第壹百壹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零壹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第壹百七十七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急,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會使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其合法權益所必需的範圍內采取扣押侵權人財產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不當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壹百八十五條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壹千二百三十九條持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持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則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