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建築物脫落倒塌的事件時有發生,對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威脅,特別是近年來社會上出現的“豆腐渣”工程,引起了社會對建築物脫落倒塌現象的關註和反思。如何明確建築物脫落倒塌損害的責任,已成為立法和司法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從法理上講,建築物脫落或倒塌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與高空拋擲物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路樁和地下作業物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壹樣,是典型的物致損害賠償責任類型。所謂物害責任,壹般是指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擱置物、懸掛物、妨礙物、樹木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因管理維護上的缺陷或者過失,造成他人損害而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那麽,具體來說,建築物脫落或倒塌造成損害的責任,簡單來說就是指建築物脫落或倒塌對人造成損害時,建築物的相關責任人員所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要進壹步理解這個概念,就要理解“建築”、“建築脫落”、“建築倒塌”這些詞。
“建築”是指按照建築規則和經驗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四周有人居住,以人類居住、圈養動物、放置物品等社會活動為目的的房屋或場所。壹般來說,建築物是指已經建成並裝修好的房屋或場所。對於還沒有建好,只有壹個大概框架的房子,雖然不能遮風擋雨,但還是可以認定為樓房的。另外,這裏的建築不僅包括建築本身,如磚、墻、屋頂、院墻等,還包括建築的組成部分,如門窗、花壇、煙囪、電梯、各種管道等。不僅包括合法建築,也包括違法建築。“建築物脫落”主要表現為建築物的磚塊或墻體脫落,懸掛在建築物上的廣告牌脫落。墜樓造成的損害,通常是由於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對建築物管理不慎,沒有及時進行建築物的安全維護,尤其是高層建築。壹旦有物體墜落,造成的損害後果往往是非常嚴重的,因此需要相關責任人員對建築物履行嚴格的責任,對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嚴格管理。“建築物倒塌”壹般是指建築物由於施工缺陷、管理缺陷、外力等因素造成的倒塌和坍塌。建築物倒塌造成的損害,既有建築物本身的施工缺陷和質量問題,如“豆腐渣”工程,也有建築物的管理缺陷。相關人員疏於管理和防範,比如下雨導致院墻坍塌,外部因素,比如超重貨車導致橋梁坍塌。可見,建築物脫落、倒塌造成的損害的發生有多種類型和不同因素。建築物脫落倒塌損害責任的認定,需要根據具體事件的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分析判斷。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80條規定:
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壞的,有權向責任人要求賠償。
《建築法》第61條規定: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簽訂的工程保修書,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在確定開發公司A的責任時,要對涉案建築的驗收資料進行審查,看是否超過質量保修期。驗收環節弄虛作假或未過質量保證期的,施工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第273條規定: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