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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和子女撫養

民法典婚姻和子女撫養

民法典婚姻子女撫養,夫妻是壹丘之貉,壹切都是夫妻雙方的責任,孩子也是壹樣,但是很多人會對離婚的孩子怎麽辦產生疑惑。下面我給大家分享壹下民法典婚姻子女撫養的相關內容。

《民法典》中的婚姻和子女撫養1 1。《民法典》對子女撫養權有哪些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八四條及相關法律,從子女身心健康利益出發,維護子女合法權益,結合父母養育能力和養育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子女撫養問題。

第壹,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和父母住在壹起。在下列情況下,母親可以與父親生活在壹起:

(1)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且子女不宜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由於其他原因,子女確實不能與父母同住的。如果父母雙方同意不滿兩歲的子女隨父母生活,對其健康成長沒有不良影響,可以準許。

二、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隨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優先考慮: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孩子生活時間長了,改變生活環境對女性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5)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孩子和父母住在壹起。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

第三,如果孩子是已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女方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時,父母應考慮孩子的意見。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可以約定輪流撫養子女。父母離婚後,孩子跟哪壹方生活,壹般是按照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對不滿二周歲的子女,比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母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的兒童,不應與其生活在壹起;

(二)有贍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其他原因,孩子跟媽媽住確實不合適。

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約定不滿二周歲的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且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對年滿二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要求直接撫養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撫養:

(壹)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隨其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子女成長,且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隨子女生活的。

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父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

二、托管和被托管的區別?

監護是監護人享有的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進行監管和保護的身份權。是管理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合法權益的法定資格。對於受父母保護的未成年人,法律已經詳細規定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就是父母。監護權也是保護沒有父母或父母無法行使親權、被宣布無行為能力或被限制行動能力的人的人身和財產的權利。

監護權是指父母對子女的個人權利。養婚生子和養私生子是有區別的。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和發生,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擁有這壹權利的壹方或雙方在孩子成年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孩子壹起生活,孩子成年後這壹權利將消滅。

1.監護在法律上是有區分的,屬於親屬法上的身份權。但監護制度強調國家對個人的強制,強調個人對家庭和社會利益的服從。從這個意義上說,監護具有公法上的義務屬性似乎更為恰當。

2.撫養權壹般被當作壹種義務,但也是壹種權利,而且與人身密切相關。是以血親(包括虛構的血親)為基礎的。民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壹般是對等的,但監護權是例外之壹。親生父母不盡子女的贍養義務,親生子女也不能以此為借口不承擔贍養義務。監護權的權利和義務是基於血親的。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若幹問題的解釋(壹)》規定,父母同意不滿二周歲的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和媽媽住在壹起。

民法典婚姻子女撫養2 I .離婚後子女的歸屬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已滿八周歲的孩子,應該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1.確定直接撫養子女主體的基本考慮。

確定直接撫養子女應本著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維護子女合法權益、實現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在這個前提下,要結合父母育兒能力和育兒條件的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離婚後對子女的直接撫養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要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孩子的責任感,家庭環境,親子之間的感情。

(2)應考慮不育、再婚有困難的父母的合理訴求。

(3)在雙方所有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壹方撫養。

2、確定撫養孩子的具體措施。

(1)兩歲以下兒童補助

第1084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壹方面,兩歲以下的孩子大部分還在母乳餵養。母乳餵養最有利於嬰兒的生長發育。另壹方面,兩歲以下的孩子太小,要做的事情多,撫養起來比較復雜麻煩。還不如讓細心耐心的人直接養。

然而,這壹原則並不是壹成不變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二周歲的子女,比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壹,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子女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不適宜隨父生活的;(二)有贍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由於其他原因,孩子和母親住在壹起確實不合適。”第四十五條規定:“父母約定不滿二周歲的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不影響其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當母親有《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釋(壹)》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三種情形,或者父母雙方同意由父親直接撫養,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不滿兩歲的子女也可以由父親直接撫養。第四十四條中的其他原因,可能是母親的經濟能力和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撫養子女,或者是母親的不當行為不利於子女的成長,或者是因違法犯罪無法撫養子女。

(2)撫養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第1084條規定“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的父母就撫養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經父母協商,在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或者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允許法院解決上述問題。

如果雙方不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壹編解釋》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已滿二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直接撫養,壹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撫養: (壹)絕育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二)子女隨其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四)有利於子女隨其生活,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隨子女生活的。”

(3)支持年滿8歲的兒童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年滿八周歲的兒童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壹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離婚時,無論是父母協商決定由誰撫養,還是人民法院判決,都應事先聽取八周歲以上子女的意見,然後根據子女的年齡、社會經驗、認知能力、判斷能力等情況,探討並尊重其真實意願。

(4)子女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

《民法通則(壹)》婚姻家庭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以認定為父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

(5)父母同意輪流直接撫養子女。

《民法通則(壹)》婚姻家庭解釋第四十八條規定:“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直接輪流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52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約定由壹方直接撫養子女,由直接父母承擔全部子女撫養費。但直接扶養人沒有能力負擔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子女直接撫養權的變化

《民法通則(壹)》婚姻家庭解釋第五十五條規定:“離婚後,父母壹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起訴。”第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父母壹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因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意隨對方生活,且對方有撫養能力的;(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第五十七條規定:“父母雙方同意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父母離婚後,在壹定條件下,可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變更直接撫養子女的所有權。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變更直接撫養子女的所有權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壹方請求變更(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二是雙方協議的變更(第57條)。

此外,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壹)》第六十條規定:“離婚訴訟期間,雙方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先裁定由壹方暫養。”

第二,離婚後贍養費的負擔

《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通則(壹)》婚姻家庭解釋第五十二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約定由壹方直接撫養子女,由直接父母承擔全部子女撫養費。但直接扶養人沒有能力負擔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贍養費的範圍

《民法典(壹)》關於婚姻家庭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七條所說的‘扶養’,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和其他費用。”

2.支付贍養費的壹般原則

(1)維護金額

《民法通則(壹)》婚姻家庭解釋第四十九條規定:“贍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撫養費。對兩個以上子女支付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按照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撫養費的數額。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第51條規定:“父母壹方沒有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產抵付撫養費。”

(二)贍養費的支付方式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壹)》第五十條規定:“扶養費應當定期支付,有條件的可以壹次性支付。”通常有工資收入的要按月或定期支付現金,農民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現金和實物。有條件的也可以壹次性支付,但壹方要求壹次性支付的,要慎重處理。如果真的需要采取壹次性支付,要註意掌握條件。以下情況可壹次性支付:壹是出國或出境人員;二是有能力壹次性繳納的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人、私營企業主;第三,下落不明的,壹方以財產抵充;第四,雙方自願,兩廂情願。

(三)贍養費的支付期限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壹)》第五十三條規定:“贍養費支付期限壹般至子女年滿18周歲止。父母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且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贍養費。”第41條規定:“尚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或者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民法典》第1067條:“不能獨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權利。"

也就是說,贍養費的支付期限壹般是到孩子18歲為止。父母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有收入作為生活來源,能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贍養費。父母對年滿18周歲,但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因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應繼續支付贍養費。

(4)贍養費的變更

《民法典》第1085條第二款規定,“有關子女撫養的協議、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壹方提出超過協議、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通則(壹)》婚姻家庭解釋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子女請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母增加贍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原贍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原因,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此外,減免父母壹方贍養費有兩種情況:(1)撫養子女的壹方既有經濟能力,又願意獨立承擔全部贍養費;(2)有支付義務的父母壹方確有困難不能或無力支付撫養費的,可以通過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少或免除支付數額。然而,這種減少是有條件的。壹旦被減少的壹方情況好轉,有能力給予撫養費,則應按原數額給付。

撫養費的變更原則上僅限於子女提出或者根據子女的利益,由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以子女的名義提出,但權利主體只能是子女。

三。拒絕履行子女撫養義務案件的處理。

《民法通則婚姻家庭解釋》第61條規定:“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的義務,當事人或者其他人拒絕履行或者阻礙他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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