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是“民法典宣傳月”。為了使自然資源系統各級領導幹部和相關從業人員集中精力學習民法典,中國自然資源報邀請自然資源部法規司魏立華司長和業內人士撰文,共同學習民法典。
民法典中的綠色原則
魏麗華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
中國民法典作為265,438+0世紀的民法典,與外國民法典相比,最大的亮點是將“綠色原則”確立為中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這顯示了民法典的時代特征。
如何理解綠色原理
在征服自然、統治自然的觀念驅動下,傳統民法典縱容對物的無限開發利用。絕對所有權和契約不受幹涉的自由,其實是早期民法典漠視自然的壹種體現。同時,傳統民事法律制度註重保護主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忽視了主體的環境權;重視環境資源的經濟價值,忽視生態價值。隨著環境問題的惡化,人類的生存環境受到了汙染和破壞的嚴重威脅,對人類的主要關註也擴展到了人與自然的關系。吸取中國幾十年來片面追求GDP導致生態環境急劇惡化的教訓,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受的“五大發展理念”。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生態文明建設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我們要樹立和踐行山清水秀是無價之寶的思想,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像對待生命壹樣對待生態環境,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生態環境保護已經滲透到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許多民事訴訟的判決都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平衡。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民法典》的總則創立了綠色原則,並在每壹部分中得到系統的實施。
《民法典》第9條規定的綠色原則
《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這是民法典中綠色原則的規定。
論“從事民事活動的民事主體”。本文明確了綠色原則的調整範圍和效力。這裏的“民事主體”主要是指《民法典》規定的具有獨立從事民事活動資格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事活動”是指具有環境影響和意義的活動。從環境角度來說,包括排放汙染、消耗資源、影響生態、對待動植物。從民法角度看,涉及法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物權的界定和行使、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人身權益的確認和保護、遺產的分割和分配、民事責任的成立和承擔。綠色原則是民事行為的要求,它產生民法的效力,影響民法的效力。
關於“應該”。“應當”是對民事主體的強制性要求。法律規範中的“應當”既包含“正當性”,也包含“必要性”。在正常情況下,綠色原則的要求是強制性的,必須滿足。違反要求會給行為人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至於不良後果的具體內容,雖然綠色原則本身沒有明確規定,但應當包括無效或無效的法律行為、無效權利或濫用、締約過失或履行瑕疵、侵權或妨礙、拒絕或變更所請求的法律責任形式等。同時,綠色原則具有倡導作用,可以使積極的環境行為獲得積極的法律效果,受到傾斜性保護。這種積極的環保激勵正是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迫切需要的,但以懲罰為主的環境控制難以實現,也是“公法為輔”的綠色原則的充分體現。
關於“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這裏的“有益”可以理解為“無害”或“有益”。在立法過程中,考慮到能否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受諸多復雜因素影響,不宜作為強制性規範,故在“應當”之後增加了“有益”這壹條款。在工業文明模式下,幾乎所有的環境行為都具有負面的環境效應。這裏的“有利”是指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要盡可能對環境造成較小的破壞,盡量做到“無害”。當然,在實踐中,是“無害”還是“有益”也是相對的,要參考社會通常的標準來具體判斷。
同時,本文還闡明了綠色原則的實質是“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這裏的“資源”應該是指自然資源,“保育”主要是指減輕地球生態系統的負擔。綠色原則具有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的雙重性。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不是獨立的、完全分開的,而是物種和主從關系。資源節約和高效利用是環境保護的重要措施和內在內容。節約資源是手段,保護環境是目的。“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應被視為壹個整體,同等對待。綠色原則條款的實際表述是合理高效地利用自然資源,預防、減少和控制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民法典不僅在總則部分確立了綠色原則作為基本原則,而且貫穿了綠色原則。
壹是以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為物權規則。在物的歸屬方面,民法典增加了補充規定(第322條),明確在沒有約定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力的原則確定。這種擁有方式有利於節約資源,避免東西浪費。在物的使用方面,《民法典》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棄物,排放水汙染物、噪聲、光輻射等有害物質(第二百九十四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第326條);業主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第二百八十六條)。
第二是將綠色原則納入合同規範。例如,在合同履行中,約定對沒有壹般包裝方法的標的物,應當采用足以保護標的物、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法(第六百壹十九條);在合同解除中,規定合同解除後,當事人應當按照交易習慣履行舊物回收義務(第558條);在典型的合同中,如果約定標的物在有效使用期限屆滿後應當回收,出賣人有回收的義務(第625條);電力用戶應當安全、經濟和有計劃地使用電力(第655條)。
三是明確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任。《民法典》在《侵權責任法》中“環境汙染責任”的基礎上,增加了生態損害責任,在七個條文中系統規定了環境汙染和生態損害責任。這是綠色發展理念在民法典各個部分最直接、最集中的體現。為了強化綠色原則的剛性約束,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民法典規定了違反國家規定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並以責任的形式增加了對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使綠色原則具有很大的強制性和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