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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時效的司法解釋

1,第二十條?

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在民法典實施後繼續履行。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合同履行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民法典實施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第五章的有關規定。

2.第二十壹條?

民法施行前租賃期限屆滿的,適用民法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實施後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3.第二十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經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

4.第二十三條?

被繼承人在民法典實施前立公證遺囑,在民法典實施後立新遺囑,且其死亡後,因幾份遺囑的內容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5.第二十四條?

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損害後果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後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6.第二十五條?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撤銷權行使期限,對方當事人也未催告的,債權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撤銷權消滅;撤銷權人在民法典實施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款關於撤銷權行使期限的規定。

7.第二十六條?

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以被脅迫結婚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的,行使撤銷權的期限適用民法典第1052條第2款的規定。

8.第二十七條?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擔保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主債務履行期間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不滿兩年,當事人主張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至民法典實施之日不滿六個月,當事人主張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擴展數據:

壹般條款

規則壹。

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規則二。

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規定的,適用,但適用民法典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規則三。

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明顯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偏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第四條?

民法典實施前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只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分則規定的,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但可以依據民法典分則規定進行判決和說理。

第五條?

民法典施行前已經定案的案件,當事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或者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參考資料:

人民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時間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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