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司法公信力,按照筆者的理解,是指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所給予的信任程度。所謂司法權威,是指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在普通民眾心目中的崇高地位和絕對執行效果。在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之間,司法公信力是因,司法權威是果,兩者相互聯系,相輔相成。如果壹個國家或地區的司法公信力高,體現在社會秩序上,普通民眾普遍崇尚和尊重法律;壹旦出現糾紛和爭議,大家都想到依靠法律手段解決。作為司法官員,在普通民眾眼中,是公平正義的象征,也就是會說話的法律,其司法權威不言而喻。從我國司法現狀來看,司法公信力低,司法權威差。主要表現為:利益判斷的案件比例不高,往往導致“官幫不了民,案破不了”的局面,涉法信訪數量保持逐年上升態勢;在普通百姓甚至黨委政府領導眼裏,司法官員和行政官員沒有區別。經常發生當事人在法庭上鬧事,威脅、毆打、辱罵司法工作人員,阻撓執行、抗拒執行的情況;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自由評論司法案件的辦理過程和判決結果,評論是非,否定其效力;在各地評價滿意(或不滿意)單位時,司法部門很難排在滿意單位之列...探究我國司法現狀的原因,筆者認為與我國民主法制進程有很大關系。中國是壹個有著兩千多年人治歷史的國家。行政權長期淩駕於司法權之上,“權大於法,以權壓法”的現象比比皆是。所以在普通人眼裏,對大官的尊重多於對法制的尊重。民眾有怨氣時,習慣性地希望官方主持正義,為自己主持公道,而不是訴諸法律解決。其次,司法公信力低的現狀與我國司法水平普遍較低有必然聯系。司法水平的高低取決於司法隊伍的整體素質。目前,我國司法隊伍的整體素質不容樂觀。在職業素質方面,雖然司法工作人員十幾年來基本普及了大專、本科文憑,著力提高法律素質,但其實際司法水平與人民群眾的期待仍有較大差距,難以得到社會認可;在職業道德方面,雖然司法部門對隊伍的管理和監督在不斷加強,但由於社會大氣候的影響,許多司法工作人員仍然存在不註重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差、司法行為不誠信的問題,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響了司法水平的正常發揮。再者,我國司法領域運行方式上的壹些改革措施脫離了實際司法環境,單純追求法律效果而忽視社會效果,導致與普通大眾所追求的道德裁判結果相去甚遠,從而導致普通大眾對司法裁判結果的不認可和不滿,這也是目前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原因之壹。最後,司法管理體制也決定了司法部門的公信力。目前,我國司法部門的人、財、物權利都歸地方黨委和政府。這種管理體制決定了司法權無法獨立正常行使,司法判決往往遵從地方黨委政府意誌,地方保護主義客觀存在,也在壹定程度上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在充分認識到以上影響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的因素後,對癥下藥似乎就順理成章了。但歷史因素、管理體制等問題不是輕易就能改變的,所以筆者認為,我們應該也必須要做的,就是從哪裏可以,哪裏人民群眾不滿意的地方著手。依筆者愚見,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強化司法權威,必須從司法職能定位、司法運行模式、司法審判效果、法官隊伍建設、司法外部環境五個方面入手,才能取得實效。壹、正確認識和理解當前司法工作的職能當前,我國已進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這既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也是社會矛盾的多發期。各種利益糾紛和矛盾糾紛層出不窮。這些矛盾糾紛能否及時化解,關系到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因此,客觀的社會現實對司法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即司法工作的主要職能是化解社會矛盾,平息糾紛,充分運用法律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司法努力。每個司法人員都必須清楚地認識到這壹點。把“定紛止爭”作為處理每壹個案件的最終目的。司法機關只有解決糾紛,解決案件,才能取信於民,促進法治,而不是成為信訪的對象。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軍所說,“只有人民法院充分發揮滿足人民司法需求、解決社會矛盾的職能,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才能進壹步樹立。”第二,結合中國國情,註重司法運作方式。司法運行方式是指司法部門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工作手段。壹個國家或地區的司法運作模式充分反映了這個國家或地區的司法理念(或準則),也能在司法領域反映這個國家的國情。符合國情的司法運行模式才能充分發揮其司法功能,從而實現司法的終極目標。相反,違背國情的司法運行模式會阻礙司法工作應有的功能,難以建立穩定和諧的社會局面,其司法行為也不受廣大民眾的歡迎和認可。目前我國的國情是公民維權意識逐漸增強,大量矛盾糾紛湧向司法機關尋求解決,而公民普遍缺乏法律知識,對司法操作程序知之甚少,訴訟技能普遍較差。因此,我們的司法運行模式必須與這壹國情相結合,才能讓人民滿意,從而樹立司法公信力,進壹步樹立司法權威。“司法為民”是我們應有的司法理念。這種司法理念是我們司法工作的出發點和根本目的,必須貫穿司法工作的始終。如何踐行這壹司法理念?筆者認為,第壹,要保障人民群眾對司法的知情權。即司法活動的全過程要向社會充分公開,如:對當事人給予熱情負責的訴訟指導;應仔細和充分告知有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司法過程中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書面語言;裁判文書要充分論證、說理;對社會公眾廣泛關註的案件信息,將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二,要保障人民的司法參與權。即司法活動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同時依靠工會、婦聯、基層組織和群眾團體參與糾紛解決,不能各自為戰、單打獨鬥。第三,要保障人民監督司法的權利。司法工作要廣泛收集社情民意,積極聽取NPC代表、CPPCC委員對司法工作的建議和意見,暢通當事人信訪渠道。第四,要樹立和諧司法的理念。在司法活動和判決結果中充分體現人文關懷,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對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實施必要的司法救助措施;適時開展巡回審判、就地辦案等便民司法工作方式;增強司法的親和力,註重運用調解開展司法工作。總之,司法運作的方式必須貼近人民,服務人民。只有這樣,人民群眾才能對司法工作滿意,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的問題才能談得上。第三,努力實現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司法效果是從法律制度的角度來看的壹種效果。案件的判決既嚴格遵循程序法的規定,又準確運用實體法的規定,即最佳的司法效果。社會效果是來自司法判決結果是否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觀的效果。壹個案件的處理達到了解決糾紛的目的,讓黨委政府滿意,得到了公眾的認可,也就是達到了最好的社會效果。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單純追求法治意義上的司法效果而不註重社會效果,那將是脫離社會現實的純粹理想主義的司法,人民群眾不會滿意,也不會認同其司法效果。因此,司法工作必須尊重、對待和吸納民意,準確把握司法裁判與民意的最佳結合點,實現司法審判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當然,要實現這種“統壹”並非易事。法官需要不斷提升專業能力和綜合素質,不斷提高調解技能和裁判藝術,使案件裁判結果更加貼近人民群眾和社會。第四,提高法官的專業素質,狠抓隊伍建設。法官是司法工作的領導者,是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提高法官素質是關鍵。如果壹個法官不能把事實講清楚,把法律解釋清楚,寫出有質量的裁判文書,這樣的法官在人民群眾眼中肯定沒有公信力,更談不上司法權威。因此,加強法官職業素質的培訓是當務之急。如果壹個法官對當事人的合法訴求采取“冷眼相逼”的態度,無視甚至壓制當事人應該享有的訴訟權利,這樣的法官是樹立不起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的。所以二是樹立親民護民的形象,養成良好的工作作風。如果壹個法官親近壹方,對另壹方漠不關心,或者接受壹方的食物和財物,這樣的法官在人民眼中也沒有公信力,更談不上司法權威。因此,需要不斷提高法官的職業道德,努力維護法官的清廉形象。只有這樣,法官才能適應新形勢下黨和人民提出的全方位司法需求,進壹步發揮好職能作用。5.努力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鼓勵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黨委、政府和權力機關對司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程度,對樹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司法工作既要著眼於獨立行使審判權,又要適當延伸司法職能,做好有效的服務保障工作,以贏得黨委政府的高度認同,在樹立司法公信力方面得到黨委政府的大力幫助。同時,也要及時開展面向廣大民眾的宣傳和法制教育活動,讓他們學習和了解法律,進而相信、尊重和維護司法。此外,還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交流和溝通,正確把握司法工作的輿論導向,為樹立司法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搭建有力的宣傳平臺。還要積極探索與律師溝通的方式和機制,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樹立和維護良好的司法形象,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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