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於202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1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0月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第65438號+2020年2月29日法釋〔2020〕65438號+0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202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1次會議通過)2021 1生效 現就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時間效力作如下規定。
壹、總則第壹條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實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規定的,適用,但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明顯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偏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第四條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只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分則規定的,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但可以根據民法典分則的規定進行判斷和推理。
第五條民法典施行前已經定案的案件,當事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或者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二。追溯適用的具體規定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施行前,因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眾利益而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第壹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第七條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零壹條、第四百二十八條的規定。
第八條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合同無效,適用民法典規定的,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在民法典生效前訂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涉及確認格式條款效力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條民法典施行前,壹方當事人未通知對方直接提起訴訟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合同。但是,因民法第五百八十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的例外情形之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的,適用民法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二條民法典實施前訂立的保理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十六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民法典》施行前,繼承人有《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之壹的。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有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項、第二項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受遺贈人有《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之壹,對受遺贈人是否喪失受遺贈權有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三款的規定。
第十四條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遺產無人繼承、無人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適用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但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經處分遺產的除外。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民法典施行前書面立遺囑人所立遺囑的效力有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民法典施行前遺產已經處理的除外。
第十六條民法施行前,因受害人自願參加某些危險性文化體育活動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民法施行前,為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采取扣押被侵權人的財產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民法典施行前,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對搭便車者造成損害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民法典施行前,因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建築物上的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而發生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壹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
三。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定第二十條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在民法典施行後繼續履行的,民法典施行前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民法典實施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第五章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壹條民法施行前租賃期限屆滿的,適用民法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實施後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第二十二條民法典施行前,經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被繼承人在民法典實施前立公證遺囑,在民法典實施後立新遺囑,且其死亡後,對幾份遺囑的內容有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損害後果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後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對方也未催告的, 權利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人在民法典實施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款關於撤銷權行使期限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被脅迫結婚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的,行使撤銷權的期限適用民法典第壹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擔保合同,當事人未明確約定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間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不滿兩年,當事人主張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至民法典實施之日不滿六個月,當事人主張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四。附則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21 1 1之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第壹、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秘書局於2020年2月29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