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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於發布《湛江海上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湛江管轄海域的安全秩序,保障船舶、設施和生命財產的安全,防止船舶汙染海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湛江海上安全監督管理的實際需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湛江管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所有船舶、設施及其所有人、經營人和人員,以及與湛江海上安全監督管理相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湛江海事局及其所屬機構(以下簡稱湛江海事管理機構)是實施本規定的主管機關。

本規定所稱湛江管轄水域包括湛江港區和港區以外的其他管轄水域。第二章港區及港區外的其他管轄海域、錨地、禁航區和禁航區第四條湛江港區包括下列四條線:

(1)東線:自硇洲島東端海頭宮(20° 56 ' 00 " n/110° 38 ' 00 " e)至21° 06 ' 00 " n/110° 40 ' 30 " e點後的1號燈標(20° 56 ' 00 " n/65438+)沿南三島海岸線向北岸+0 1 1 ' 00 " N/110 25 ' 48 " E鋪設壹個角度。經赤焰松、莫言樓、坡頭為21 17 ' 36”N/10 26 ' 18”E,王龍灣北岸西南角為21 18。

(2)西線:自硇洲島西南角沙嘴(20° 52 ' 42 " N/110° 33 ' 18 " E),經硇洲島水道2號燈標(20° 52 ' 54)。經點20° 55′33″n/110° 30′30″e,沿東島海岸線,經唐唐角、擋海堤,向北經條羅、石頭角、湛江港二區、四區、壹區、長橋碼頭、海濱賓館、平樂、下海、沙灣等。

(3)北線:以五裏山港新村沙嘴21 21' 00”為界;

(4)南線:從硇洲島西南角南角的沙嘴沿硇洲島海岸線向北經淡水、北港、煙樓、鬥龍至海頭宮。第五條湛江港以外的管轄海域,是指東經112 00 '至北緯20 18' 32 "向西至中越邊界的中國海域(各港口、章水域除外)。第六條船舶必須在下列錨地範圍內的港區停泊:

(1)引航錨地:

1.第壹引航錨地:半徑740米的水域,最小水深12米,泥底,風力6-7級,中心位於北緯20° 58′03″/10° 37′18″e。

2.第二引航錨地:21 05′10″n/110 30′12″e;21 05′27″N/110 30′12″E;21 05′24″N/110 31′26″E;21 05 ' 31 " n/110 31 ' 26 " e,最小水深11 m,底部為淤泥和沈積物。

(2)檢疫錨地:第二個引航錨地也是香港的檢疫錨地。

(三)港區內大中型錨地的數量、北緯/東徑、循環半徑、最小水深和泥沙:

1.21 11 ' 36 " n/110 25 ' 17 " e,半徑270米,最小水深13.4米,沙底。

2.21 11 ' 17.5”n/10 25 ' 14.5”e,半徑270米,最小水深14.8米。

3.21 10 ' 39”N/110 25 ' 06.5”E,半徑250米,最小水深12米,泥底。

4.21 10 ' 23 " N/110 24 ' 59 " E,半徑250米,最小水深13.6米,泥底。

5.21 10 ' 08.5”N/110 24 ' 52.5”E,半徑250m,最小水深14.6m,沙泥底(平時不宜拋錨)。

6.21 08′51″n/110 24′33.5″e,半徑250m,最小水深9.9m,沙泥底(平時不宜布置錨,只允許防臺風)。

7.21° 08 ' 27.5 "北緯/110° 24 ' 46.5 "東經,半徑250米,最小水深11m,底部為沙和泥。

8.21 07 ' 14 " N/110 25 ' 36 " E,半徑300米,最小水深13.8米,沙底。

9.21° 06′59″n/110° 25′50″e,半徑300米,最小水深14.5米,底部為砂和泥。

10.21.06 ' 42 " N/11.26 ' 03 " E,半徑300米,最小水深1.2米,硬沙底。

11.21 06 ' 06 " n/110 26 ' 36 " e,半徑400米,最小水深17米,沙泥底。

12.21 05 ' 16 " n/110 26 ' 49 " e(因浮標而取消)。

13.21 05 ' 14 " n/110 40 ' 08 " e,半徑270米,最小水深13米,底部為沙和泥。

14.21 05 ' 14 " n/110 30 ' 28 " e,半徑270米,最小水深18米,底部為沙和泥。

15.21 05 ' 20 " N/110 30 ' 48 " E,半徑為270米,最小水深為14米,底部為沙和泥。

16.21 05 ' 23 " n/110 31 ' 08 " e,半徑270米,最小水深13.3米,砂泥底。

17.21 05 ' 05 " n/110 32 ' 02 " e,半徑450米,最小水深12米,沙底。

18.21° 04 ' 58 " N/11 0° 32 ' 35 " E,半徑500米,最小水深10米,底部為沙和泥。

19.21 04 ' 55 " N/110 33 ' 20 " E,半徑500m,最小水深10.6m,底部為沙泥。

(四)港內小型機動船舶的錨地。

1.蘆塘小機動船錨地(長橋北)以下兩點以西的水域:

(1)21 12’27”N/16 5438+00 25’21”E;

(2)21 13′00″N/110 25′35″E .

2.赤坎港小型摩托艇錨地(下海航運外貿碼頭對面)為以下四點水域:

(1)20 15′34″N/110 24′15.5″E;

(2)21 15′43″N/110 24′22.5″E;

(3)21 15′55.5″N/110 23′50″E;

(4)21 15′52.5″N/110 23′46″E;

3.順順南小摩托艇錨泊區域為以下四點連接的水域:

(1)21 15′50″N/110 24′29″E;

(2)21 16′02″N/110 24′19″E;

(3)21 16′34″N/110 24′36″E;

(4)21 16′28″N/110 24′43″E;

錨地水深2-3米,泥底。

(5)危險品錨地:

1.南三河口以南1000噸以下小型油輪的錨地為下列四點連線範圍內的水域(油輪噸位指載重量,下同):

(1)21 10′32″N/110 25′25.5″E;

(2)21 10′32″N/10 25′15″E;

(3)21 11′08″N/110 25′25.5″E;

(4)21 11′08″N/110 25′32″E;

錨地最小水深6米,泥底。

2.特呈島西部1000-3000噸級油輪錨地為以下四點連線以內的水域:

(1)21 08’14”N/110 25’12”E;

(2)21 08′14″N/110 25′03.5″E;

(3)21 08′53″N/110 24′45″E;

(4)21 08′53″N/110 24′54″E;

錨地最小水深5米,沙底和泥底。

3.3000噸以上油輪和外國油輪的錨地:

香港第二作業區油碼頭以南的錨地或油碼頭北端附近的水域(供小型外國船舶使用)。

4.壹艘噸位超過4萬噸的大型油輪的錨地位於香港9號燈浮標以西的進港航道北側。

5.危險品錨地:香港7號錨地。

(6)熏蒸錨地:

凈噸位200噸及以上的船舶在香港7號錨地以外的錨地進行熏蒸;凈噸位200噸以下船舶(國船)熏蒸錨地為以下四點連接範圍:

(1)20 11′41″N/110 25′30″E;

(2)21 11′41″N/110 25′32″E;

(3)21 11′35″N/110 25′30″E;

(4)21 11′35″N/110 25′3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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