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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2012修訂)

第壹條為了實現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防止水汙染和地質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第三條市、縣(市)和賈汪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資源的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計劃、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市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第四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節約用水,並有權對非法開采、破壞和汙染地下水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地下水資源的義務。

在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和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下水資源監測站網的建設和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科學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規劃,負責監測地下水資源的數量和質量,對取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進行監督檢查。第六條取用地下水資源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應當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分配農業、工業和生態環境用水。

取水井年度計劃的總可采量、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七條使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的除外。第八條建設單位在提交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取水許可預申請,並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建設項目批準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批準文件,向取水井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經有取水許可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取水工程方可開工建設。第十條在井管安裝、井壁回填、洗井、抽水試驗等重要工序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

鑿井期間地質環境不適宜施工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壹條水井竣工,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批準取水後,取得取水許可證。

取水許可證不得轉讓。取水許可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被許可人應當到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下列地區不得新建取水井:

(壹)徐州市三環路內自來水供水管網到達的區域;

(2)地下水超采,發生地面沈降的地區;

(三)影響建築物安全的區域;

(四)地下水不符合國家生產和生活用水標準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宜取水的區域。

前款規定區域內的原有取水井應當逐步減少地下水開采量或者予以關閉。第十三條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健全水井檔案和用水管理制度;

(二)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用水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

(三)如實填報用水報表;

(四)做好地下水位和水質的日常監測工作。第十四條使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批準的取水口內取水,並繳納水資源費。取水過量的,超標部分應當依法收取水資源費。

礦井排水中用於生活和生產經營的部分,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繳納水資源費。第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水源井的保護範圍。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設置滲水廁所、滲坑、糞坑和垃圾場;

(二)堆放、掩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質;

(三)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十六條裂隙水、巖溶水水源補給區和徑流區,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有汙染物排放的工業項目;不得設置生活垃圾、糞便和可溶性有毒廢棄物的堆放場或者轉運站。已經建成或者設置的,應當限期治理、轉產或者搬遷。第十七條開采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必須封閉不同的含水層。

水文地質勘探、鉆孔觀測應分層止水;勘探結束後,應堵塞剩余的鉆孔;作為取水的井,應該永久分層止水。

礦工要采取封堵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奧陶系灰巖突水點等措施;停止開采、閉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奧灰水突水點采取措施合格後,方可閉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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