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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特殊工種有哪些特殊保護?

法律主觀性:

法律咨詢專項工作範圍:1。電氣工作。包括發電、輸電、變電、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維護(檢修)和試驗工人、礦山電氣鉗工;2.金屬焊接和切割作業。包括焊工和切割工;3.起重機械操作。包括吊車司機、工長、信號指揮、安裝維修工;4.在企業駕駛機動車輛。包括在企業、碼頭、貨場等生產區域和建築工地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員;5.攀爬和安裝工作。包括2米以上高層建(構)築物的搭建、拆除、維護和表面清洗;6 .鍋爐運行(包括水質試驗)。包括壓力鍋爐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7.壓力容器操作。包括壓力容器裝罐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員、大型空壓機操作工;8.制冷操作。包括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和維修工;9.爆破作業。包括地面工程爆破和井下爆破工;10.礦井通風作業。包括主扇操作工、瓦斯抽采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11.礦井排水作業。包括礦井主排水泵工和尾礦壩工;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包括安全檢查員、氣體檢查員、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員;13.礦井提升運輸作業。包括主提升工、絞車工(上山下山)、固定皮帶機工、信號工、罐(鉤)工;14.采礦(剝離)作業。包括采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巖耙司機、鑿巖機司機;15.礦山救援行動;16.危險品操作。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操作人員、運輸押運員和保管員;17.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業務。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的法律依據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作業人員自身、他人和周圍設施安全有較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包括:(1)電氣作業;(2)金屬焊接和切割作業;(三)起重機械(包括電梯)操作;(四)駕駛企業機動車輛的;(五)架設作業;(六)鍋爐運行(包括水質化驗);(七)壓力容器的操作;(八)制冷運行;(九)爆破作業;(十)礦井通風作業(包括瓦斯檢查);(十壹)礦山排水作業(包括尾礦壩作業);(十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並經國家經貿委批準的其他作業。

法律客觀性:

原勞動部將井下、高空、高溫、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作業定為特種作業,並明確特種作業的範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確定。特殊工種不是壹個正式的概念,而是壹個約定俗成的名稱。因此,在標準或法規中沒有對它的正式定義。特殊工種不同於特種作業。1991年原勞動部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管理規定》第二條給出了特種作業的定義。國家經貿委1999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部分改變了上述定義,明確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較大危害的作業(如電工、金屬焊割等。).從事此類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根據《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1978 7月11)第六條規定,“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勞動者,不論是現在從事這種工作還是曾經從事過這種工作, 只有符合《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的,才能辦理: (壹)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累計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和高溫作業累計滿九年的;(三)從事其他有害作業滿八年的。以上年份為實際工作年限。但計算連續工齡時,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時間全部按每年壹年三個月計算;從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時間每年應計為壹年零六個月。經常在零攝氏度以下的低溫場所工作的勞動者和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勞動者,可以參照從事井下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常年生活在4500米高山高原的勞動者,可參照從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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