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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道路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道路和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科學合理利用城市空間,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和《長春市城市規劃管理若幹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道路包括已建成道路、規劃道路、橋梁、隧道、廣場等。城市規劃區內除村道以外的道路。

本辦法所稱管道工程,是指城市規劃區地下或者上方修建的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信息、熱力、消防等市政公用管道工程,以及石油、化工物資等專用管道工程。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和管線工程。第四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道路和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道路和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道路、管線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景觀的要求。嚴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管線建設,現有架空管線應逐步埋設於地下。道路和管線建設要統壹規劃、平衡協調、同步實施。

需要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的管線工程,應當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與城市道路建設同步進行。第六條本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道路、管線專業系統規劃,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與道路、管線等專業系統規劃相協調。第七條列入市政工程年度建設計劃的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道路和管線工程綜合方案,並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管線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提出規劃設計要求;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書面答復建設單位。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或者管線工程需要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出具符合規劃條件的道路或者管線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書面答復建設單位。第十條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擬建道路或管線工程申請報告;

(二)擬建道路平面圖或管線路由平面圖(需提供比例尺為1: 500或1: 1000的長春市統壹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地形圖)。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方案設計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部門辦理會簽手續,然後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05日內,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二條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除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材料外,還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壹)道路或管道工程設計規範;

(2)規定技術參數的道路或管線工程設計方案圖紙及其電子文本;

(三)有關部門或單位的意見;

(4)涉及土地征用的,提供建設用地批準書;

(五)地下管線建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跟蹤測量地下管線的協議;

(六)按照規劃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開工或挖掘手續。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工程竣工後30日內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壹)突發性漏水、漏氣、漏水等管道搶險工程;

(二)因工程建設需要,在施工現場範圍內架設臨時管線的;

(三)為農業生產設置的場外管道;

(四)因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對道路或者管線工程進行緊急搶修的。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批準的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道路、管線建設,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六條道路、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樣。放線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線。經驗線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當出具道路或者管線工程驗線通知書;不符合規劃要求的,責令改正。更正後重新申請線路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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