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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相鄰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第壹,民法典關於相鄰權的規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處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條有相鄰用水、排水關系的房地產的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所有權人的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壹條有相鄰關系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因出入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房屋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等需要使用相鄰土地或者建築物的,該土地或者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建築與通風、采光、日照相鄰的,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的通風、采光、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相鄰不動產之間的不可測量物侵犯不動產權利,所有權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二百九十五條維護相鄰房地產的安全房地產權利人不得挖坑取土、修建建築物、鋪設管線、安裝設備,危及相鄰房地產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條房地產權利人利用相鄰房地產進行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活動的,利用相鄰房地產避免損害。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第二,在相鄰關系中通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相鄰當事人有權通過土地或者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通道,土地或者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攔或者阻擋;相鄰壹方因施工、鋪路等需要臨時占用對方土地的,對方應當給予方便,但施工方應當合理使用,完工後恢復原狀,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對天然活水,相鄰各方均有使用權,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方必須通過對方土地排水的,對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當采取措施減少損失,並賠償對方損失。

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居房屋等不動產保持壹定距離,不得影響鄰居房屋地基,不得向鄰居土地、房屋內潑灑檐水、流水,不得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生活;相鄰方所有的竹木的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通風、采光、堅固和正常使用的,對方有權責令其切斷根、枝或者砍伐竹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三、在相鄰權中,財產利益如下。

1,為房地產利用的實現提供了便利,能夠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

2、有時涉及相鄰不動產的使用,如相鄰土地的使用,或限制相鄰不動產的特定用途,如禁止鄰居在院子裏堆放危險品等。,其中涉及相鄰房地產的經濟價值在積極和消極的意義上。

3.從其實現相鄰利益的手段來看,無論是經濟價值受損還是個人利益受損,多以物質損害賠償來實現。這是因為相鄰權中的人格利益並不涉及名譽、榮譽等社會人格的評價,而僅僅表現為對人的健康和生活的影響。這種影響只能通過財產手段來補救,所以相鄰權是壹種兼具財產利益和人格利益的權利,最終歸結為這種利益的物質手段實現。這種物質手段是相鄰權在法律上地位的體現,所以相鄰權雖然有時保護財產利益或人格利益,但主要是壹種財產權或法律上的財產權。這樣,相鄰權被定義為從屬物權就不難理解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 *不動產相鄰所有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相鄰關系依照其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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