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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法典中的宅基地使用權

我國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有壹處建築基地,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宅基地已達到規定標準的,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他們可以重建原有的宅基地,也可以退出原有的宅基地,申請新的宅基地。宅基地符合標準的,也不得購房。但原則上很多因財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房屋(包括宅基地)不予處理,舊房不能重建。房屋受損後,他們可以從多余的房屋中撤出。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討論,並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還應當申請農用地轉用主批。村民因房屋出售或出租,或無宅基地,不得申請宅基地;但因為兩戶的宅基地不達標,所以審批後可以申請宅基地。嚴禁以建房為名從事房地產開發和投機。

壹、農村宅基地申請審批程序

1.申請。農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用地理由和理由,並填寫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

2.壹審。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用地者的申請進行初審,在村務公開欄向村民宣布無意見後,在《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相應欄內補充意見並簽字蓋章,報鄉(鎮)人民政府(由用地者具體受理)。

3.復習。根據村民委員會上報的《村民宅基地申請表》,鄉(鎮)國土所第壹時間派員到現場,審查申請人是否合格,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經確認符合要求的,由鄉(鎮)國土所提交鄉(鎮)人民政府會議研究同意後,以鄉(鎮)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報送縣(市)國土資源局。

4.認可。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對鄉(鎮)人民政府代鄉(鎮)土地上報的宅基地審批請示、村民宅基地申請表、花名冊等書面材料進行嚴格審查,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出具批準文件。

5.定位。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收到宅基地審批文件後,應當及時在村務公開欄公布審批結果,接受村民監督;鄉(鎮)國土所第二次派員到現場,下發《村民宅基地審批通知書》,進行實地查勘丈量,按批準的四個區域進行宅基地放樣,確定位置後,用戶方可開工建設。

(6)認證。村民住宅建成後,鄉(鎮)國土所第三次派員到現場實地檢查,看土地使用者是否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條件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進行登記,頒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二、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這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因基礎設施建設和村莊建設規劃需要拆遷土地,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3.原房屋破舊,宅基地面積小於法定面積,需要改建或擴建。

4多子女家庭,子女已到婚齡,確實需要分房的。

5.因原有宅基地存在地質滑坡、泥石流隱患。

6.經批準,戶口由外地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且無住房的。

7.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壹)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從事其他承包經營的承包方應當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和發放工作。

第十壹條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有誤的,有權申請更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 *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將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引導和支持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土地返還給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在承包期內,承包方返還承包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有權就其在承包地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獲得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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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辦公室工作總結1

    校長室是校長和黨總支處理學校日常事務的工作部門,負責學校的人事、保衛、接待、檔案(人事、文件、校史)、司機班和部分全校性工作的具體組織管理。

    校長辦公室工作人員要堅決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密切聯系群眾,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以加強領導和群眾的聯系,科學管理學校,完成學校交給的各項工作。

    人事幹事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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