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利益沖突可以通過社會自發調節來解決。但是,隨著利益的多元化和利益需求的無限化,利益沖突已經超出了社會自發調節的範圍。相應地,作為解決利益沖突的有效手段,法律應運而生。法律調整相互沖突的利益,安排利益的順序和排序,為各種利益評價問題提供答案,即在人們追求利益之前提供壹系列評價規範。法律按照穩定的評價規範解決利益沖突,使法律成為穩定有效的解決利益沖突的機制,使沖突各方處於利益關系的平衡狀態。具體到專利法領域,法律需要解決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和與專利權相關的利益相關者的合法利益,以及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之間的利益沖突,使其處於利益平衡狀態。
功能
(1)利益平衡是實現法律基本價值的基礎。
法律自產生以來,就以實現公平、正義、秩序和效率為價值目標。但是,上述價值目標的實現是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礎上的。正如羅斯科·龐德所說,“最好的法律應該能夠在最大限度地避免浪費的同時實現最大的社會效益”∞,即法律在調整各種相互沖突的利益時,既要最大限度地滿足沖突各方的利益,又要最大限度地減少摩擦,避免資源浪費。因為在每壹個不同的發展階段,社會都會有壹個處於優勢地位,應該首先實現的價值目標。在立法和司法活動過程中,主導價值目標首先應該得到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充分尊重。在保證上級價值目標實現的前提下,也體現處於弱勢地位的其他價值目標,使上級利益和下級利益達到相互平衡。
(2)利益平衡原則是協調和平衡利益沖突的保證。
基於人類追求利益的盲目性、無休無止性和片面性,現實生活中利益失衡甚至沖突是不可避免的。其根源在於社會物質資源是利益的土壤,是現實利益的媒介。社會物質資源的有限性和利益相關者需求的無限性,決定了不可能有供需平衡。因此,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為了爭奪有限的社會物質資源,必然會發生沖突。正如羅斯科·龐德所說,“人性中欲望的膨脹和社會性之間存在著矛盾,正是這種矛盾產生了利益沖突的根源。”
既然利益沖突不可避免,那麽就需要借助外力來平衡利益沖突。法律作為協調利益關系的有效手段,具有協調和平衡利益沖突的功能,是實現利益平衡的長效機制。法律以權威的方式分配已有的利益,將其固定在法律條文中,以國家的名義出現,要求人們遵守,從而達到解決利益沖突的目的。法律首先識別、確認和衡量各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然後確定利益分配的原則、範圍、數量和質量,進而在利益相關者之間進行利益分配,確認各利益相關者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其次,法律有傾向性地保護社會弱勢主體的利益,在利益分配時給予特殊考慮,實現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的利益平衡。
適用模式
通過對各主體權利義務的調整,使各主體處於平衡狀態,是利益平衡機制的基本應用模式。在知識產權法中,實現利益平衡的基本途徑是“通過權利和義務的分配,為知識產品資源的分配建立公正的標準、公正的模式和公正的秩序”。“知識產權法中的利益平衡包括知識產權法中權利與義務的整體平衡、知識產權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的平衡、知識產權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平衡以及知識產權人自身權利與義務的平衡。”利益平衡機制以權利和義務的配置為核心,其運用應堅持以下兩個基本原則。
壹、平等待遇原則
在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中,平等待遇原則是首先要考慮的基本原則之壹。在現代法治社會,法律的價值目標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平等是實現上述價值目標的基礎。目前,平等原則已被現代國家吸收並確認為法律原則之壹。所謂平等原則,“首先應體現為形式上的平等,即相同的情況應得到相同的對待,不同的利益不應導致相同情況下的不同待遇,以維護所有利益的人格平等;”二是實質平等,即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在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上,要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保障弱勢群體的差別利益。“這樣,以平等原則為基礎的權利和義務配置,就可以在平等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條件下,維護弱勢主體或處境較差主體的利益,實現各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
第二,整體利益最大化原則
“法律的功能是調整、調和、調解各種混雜的、相互沖突的利益,使我們文化中的各種利益或重要利益的大部分得到滿足,其他利益的犧牲最小。”在分配權利和義務時,應以利益大小為標準,同時兼顧各種利益背後的內容,充分分析各種利益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按照雙贏或多贏的原則在各利益相關者之間進行利益分配,使多個主體的整體利益最大化。在利益均衡分配的過程中,所有利益相關者都以利益最大化為目標,但利益最大化不能無限制地以犧牲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為代價。因此,法律有必要根據公平正義等基本法律原則,以最小的犧牲實現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法律控制
法律實現利益平衡有兩種方式。壹種是立法方式,即法律、規則和制度的設計是基於利益平衡;二是司法途徑,即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目標是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礎上的。
第壹,立法原則的確立
社會作為壹個復雜的多維利益復合體,各種利益關系在其中相互博弈。立法活動首先是壹個利益衡量的過程,按照公平正義的原則對相互競爭的利益進行衡量,最終實現資源和利益在主體間的合理分配。通過立法活動,許多曾經處於博弈關系的相互沖突的利益可以重新平衡,並以權利和義務的形式固定在法律制度中。法律制度作為立法活動的產物,是立法者綜合平衡各種利益沖突的結果。“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而義務是法律規定的不利利益”。立法活動中平衡利益沖突的結果是以權利的形式保護肯定的部分,以義務的形式規範否定的部分。因此,在立法活動中確立利益平衡原則,以權利和義務的形式平衡相互沖突的利益,是第壹步,也是最重要的壹步。
第二,確立司法原則
基於法律本身的滯後性,法律不可能調整現實中的每壹種沖突,這意味著法律無法平衡現實社會中的各種利益。對於壹些沒有立法規定但需要解決的利益沖突,司法機關有必要采取壹定的措施來衡量補充利益,實現全方位的利益平衡。實際上,司法活動是“兩方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與公眾之間”以及立法活動中壹些不明利益的互補平衡過程。司法活動要求法官根據利益平衡原則在上述主體之間權衡選擇相互沖突的利益。當然,由於法官個人素質和觀念的差異,平衡利益的標準和結果必然帶有主觀傾向。在司法活動中確立利益平衡原則可以有效彌補法律滯後帶來的問題,但也存在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