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義解釋,又稱文義解釋、文意解釋、文科解釋,是最基本、最初步的解釋。它根據民法規範中所使用的詞、詞、語來解釋民法規範的含義和內容。如果把“飼養動物”解釋為人工飼養而非自然狀態下的動物,就屬於這壹類。壹般來說,法律解釋僅僅依靠字面解釋是不夠的,很難準確解釋法律的真實含義。還需要其他解釋方法。然而,字面解釋是其他解釋方法的前提。如果法律規範中使用的概念和術語的字面意義沒有解釋清楚,就不可能適用其他解釋方法。
準確、合理、嚴格的字面解釋可以保證法律規範所用語言的內涵和外延的統壹,從而保證法律適用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避免同壹語言不同解釋的現象,從而避免同壹案件不同判決的情況,也可以防止法官和仲裁員任意解釋法律。
但是,準確、合理、嚴格的字面意思解釋,不僅取決於司法人員的個人職業素養,還取決於壹個國家內部民法學者的理論水平、研究方法和理論解釋。比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都規定了不可抗力,並在法律條文中對其含義做了初步的解釋。但是,不可抗力包括哪些自然和社會現象,法律規範本身並沒有列出,如何確定其外延存在爭議,如是否政府行為、社會動蕩、動植物疫情、技術風險等。屬於不可抗力的範疇,需要先在理論上解釋清楚。
字面解釋的具體方法有:
(1)根據語言的內在含義進行解讀。大部分法律條文中的概念、術語等詞語直接來源於社會生活,人們對其含義有共同的理解,應當按照這種共同的含義進行解釋。如詐騙、乘人之危、追認、催告等。
(2)根據某壹專業學科的通行理論或學說。法律條文中經常借用其他學科或專業領域的概念或術語,因此必須根據該學科或專業領域的通行理論或學說來解釋這些概念和術語。比如《民法通則》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取得法律行為能力,因死亡而喪失法律行為能力,但什麽是“出生”,什麽是“死亡”,這是醫學概念,必須按照醫學的壹般含義來解釋。比如現代醫學說,出生意味著嬰兒離開母親,可以獨立呼吸,死亡意味著自然人的心臟停止跳動,腦電圖消失。再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概念來自消費經濟學,其含義是指以個人消費為目的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體成員。
(3)根據法律術語的具體含義進行解釋。日常生活中的詞語在民法領域使用並被賦予特定含義時,只能根據這種特定含義進行解釋。這類民法中有很多專業術語,是理解民法規範的重要概念。比如民法中的“善意”,按其詞匯意義不能解釋為“善意”或“慈善”,而是指“無知”;同樣,民法中的“惡意”也不是指“惡意”或“惡意”,而是指“明知”。[11]
2.系統解釋方法的應用
系統解釋是指根據法律條文在法律規範體系中的地位,自上而下地對法律條文的內涵和外延進行解釋。
系統解釋的特點和意義在於:
(1)以法律規範的邏輯關聯作為解釋的起點。系統解釋著眼於法律條文在整個法律規範乃至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位置,可以避免割裂條文與其他相關條文之間的內在邏輯聯系,進而得到更加壹致的立法意圖解釋。比如《擔保法》在規定保證人的資格時,明確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這無疑是有意義的。但抵押擔保中沒有關於國家機關使用的房屋、設備能否抵押的規定,此生存疑。但根據上述規定禁止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立法本意,可以解釋為該類財產不能設立抵押擔保,這是制度解釋的結果。
(2)有利於克服法律條文之間的不協調和沖突。制度解釋的主要功能是在幾個法律條文發生沖突或不協調時,通過制度解釋找到最合理的判斷,從而避免法律適用效果的抵消,維護法律規範體系內的和諧。如《合同法》第94條規定,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義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轉移財產或者抽回資金以逃避債務的,可以中止履行義務。如果壹方當事人發現另壹方當事人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認為是自己的行為不履行主債務,依照第94條規定提出解除合同,但另壹方當事人依照第68條規定提出只能中止履行,而不能解除合同。根據總則中這兩條規定的關系,可以解釋為不具有排他性。當事人可以根據第68條行使不安抗辯權或根據第94條行使終止權。法律賦予其選擇權,但對方並不享有這種權利。
3.目的說明方法的應用
(1)目的解釋是法律解釋活動的最高境界。
立法是代表全民利益的國家活動,是人類自覺的行為。任何立法活動都有其目的,最終體現和隱含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中,所以法律條文有其目的。當壹項法律條文的含義模糊不清時,如果能弄清立法者在解釋該條文時的本意或目的,既能體現立法集中的國家權力分配原則,防止司法越權立法,又能通過創造性的司法解釋活動恰當地實現立法者的立法意圖,便於人們理解立法目的所包含的價值取向,這是壹種理想的結果。所謂目的解釋,是基於法律規範所包含和追求的目的來解釋法律疑點的壹種解釋方法。
客觀解釋往往在文義解釋和系統解釋的方法仍然無效的情況下適用,其解釋難度和風險大於文義解釋和系統解釋。客觀解釋的前提是司法者必須理解立法和法律規範所追求的壹般價值,如公平、正義、安全和效率,同時也要理解具體規範所對應的價值追求。比如《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但並未規定當事人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撤銷的,法院、仲裁機構是否可以變更。如果當事人不要求變更,法院審理後不支持撤銷請求,但認為確實顯失公平。改壹下合適嗎?從立法目的上解釋,第54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是基於安全、效率的價值取向,並不是輕易否定交易和權利義務關系的成立。從這個目的推斷,應該解釋為法院和仲裁機構可以更改。
從理論上講,目的解釋可以分為主觀目的解釋和客觀目的解釋。前者強調法律解釋應以解釋立法者制定法律時的真實意圖為基礎,不能越過這壹界限,否則解釋法律就可能演變為制定法律;客觀目的解釋強調法律解釋不僅需要探究立法者的真實意圖,還需要探究法律本身的合理目的和社會功能。當兩者發生矛盾時,法律規範的合理目的和社會功能應優先考慮。客觀目的解釋的本質是法律規範的合憲性,即合憲性原則是解釋法律規範效力的最高等級標準。如果[12]解釋的結果與憲法相沖突,則不能采用這壹解釋。顯然,客觀目的解釋賦予司法者過多解釋法律的自由,使得法律解釋具有太多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而主觀目的解釋對司法者有太多的束縛,容易陷入“惡法也是法”的泥潭。所以兩者適當妥協才是理想狀態。如《合同法》第74條規定,合同保全撤銷權的適用對象之壹是債務人無償轉移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裏的“財產無償劃轉”是否包括所有轉移財產的行為,特別是是否包括債務人對公益事業的捐贈?如果債務人欠債權人巨額合同價款,但捐給了慈善機構,債務人可以請求撤銷嗎?從客觀目的解釋來看,捐贈是壹種慈善行為,符合公序良俗,應當受到保護。但從主觀目的解釋來看,該條的立法意圖是防止債務人的財產被不當減少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捐贈也是壹種無償轉移財產的行為。債務人在拒絕履行法定義務的前提下的慈善行為是違背公序良俗的,這種行為是法律不能鼓勵的。因此,該條中的“無償轉讓財產”應作如下解釋。
(2)目的解釋的擴張與限制
在運用目的解釋方法時,往往需要對法律規範的目的做出選擇和判斷,前者稱為目的擴張或擴張解釋,後者稱為目的收縮或收縮解釋。廣義解釋是指當法律條文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的含義過於狹窄或者規定的項目過於狹窄而不能表達立法的真實含義時,對其字面含義進行擴展,以實現法律的真實含義。比如《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公民、法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如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非法人組織等,能否通過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沒有規定。這時應該做壹個擴大的解釋,說明自然人、法人以外的非法人組織也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限制解釋是指當條文中使用的詞語含義過於寬泛或者規定的事項過於籠統,違背立法的真實意思時,縮小其字面含義,以實現法律的真實意思。比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但法律、行政法規的非強制性規定是多樣的、眾多的,其中包括許多純粹是政府管理手段的強制性規定。這時,我們必須對“強制性規定”進行限制性解釋,將其限制在少數基於社會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有效強制性規定,否則就違反了立法。
因此,擴張解釋和收縮解釋並不是獨立的解釋方法或規則,只是目的解釋方法中的不同路徑和從中得出的不同結論。正如學者們所指出的:“事實上,被擴大或縮小的是文字,這是基於被發現的精神,因為法律的意誌在於精神而不在於文字。”【13】填補法律漏洞的有目的的擴張和有目的的收縮的填補方法與這些解釋不同,雖然效果相同。
4.歷史解釋方法的應用
歷史解釋是指根據法律制定時的特定歷史條件和背景,以及記錄和反映這種歷史條件和背景的立法資料,如法律正式頒布前的草案、立法理由等立法文件,對法律規範中的疑點進行解釋。也稱法律解釋或進化解釋。歷史解釋方法的應用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這裏的“歷史”是壹個狹義的歷史概念,僅指存疑的法律規範和法律條文制定時的歷史。換句話說,它既不是壹個國家的歷史,也不是壹個國家的法律的歷史,甚至不是壹個國家的某個法律部門的歷史,而是當時制定具體法律的歷史,屬於靜態的歷史,而不是動態的歷史。歷史解釋不是從浩如煙海的歷史中去研究整個法律,而只是截取歷史的某壹個橫截面,其出發點只是存疑的法律規範的制定時間。
(2)歷史解釋方法需要考察歷史的載體,既包括當時以書面形式記載的法律草案和立法理由,也包括抽象意義上當時的歷史條件和背景。在我國,改革開放後的早期民事立法大多缺少法律草案和立法理由,更有必要對抽象的“歷史”進行考察。比如《民法通則》在第二章第四節規定了“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但是條文很少,非常籠統。實踐中,對於“兩戶”享有哪些民事權利、如何承擔外債、如何確定以個人財產還是家庭財產經營等問題,往往存在疑問。有必要研究壹下《民法通則》制定時的歷史背景,即我國改革開放剛剛開始,農村剛剛實行。
(3)歷史解釋方法的適用要求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盡可能采取民主的立法程序,並規範立法手段,改進立法技術,說明立法理由,保存立法資料,以便司法實踐中對法律條文有疑問時,司法機關運用歷史解釋方法得出合理的結論。說到底,歷史解釋方法本質上還是屬於目的解釋的範疇。在解釋法律時,需要研究當時的各種立法資料和背景資料,以便更好地實現立法目的。
5.比較解釋方法的應用
比較解釋法是指在解釋存疑的法律條文時,借鑒理論、判例和國外相關立法或判例,進行比較,以尋求法律條文的真實含義。這裏的“比較”是廣義的比較,即指法律知識範圍內的各種資料和信息,包括理論、判例、實踐、域外立法等。,描述如下:
(1)講解參與的理論和理論。如果對采用文義解釋、系統解釋、客觀解釋、歷史解釋仍有疑問,或者在不能采用上述解釋方法時,或者在不需要上述解釋方法時,可以參照有關爭議條款的學說、理論進行說明。學習理論是立法發展和完善的土壤,學習理論應當納入法律條文,但壹個法律條文是相對固化的,學習理論是變化的。由於立法者的疏忽或其他原因,立法中沒有采用學的理論,此時分析疑點往往有所幫助。正如這位學者所指出的:“法律制定後,在適用中有任何疑問時,往往用理論來解釋。雖然該理論不是法律淵源,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它對法律的發展和法庭審判非常重要。主要原因是成文法傳統,法律解釋的適用需要理論來解釋。法官大多受大學法學教育,長期受學者觀點影響。“[14]比如《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在合同被認定無效後返還。但法律並未明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財產是否也應返還。然而,在這方面,壹般認為,當標的物被視為動產時,應適用善意第三人的取得。
(2)參照解釋案例。在我國非判例法國家,判例的先例效力並未得到立法認可,但這種情況並不妨礙在法律條文存疑、難以適用的情況下,參照案例進行解釋。當然,理論上,如果不承認判例法,第壹個案例就不會產生,怎麽解釋。但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根據立法精神、學術理論、國外立法案例(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案、商標信托案等)通過案例對壹些有爭議的法律條文的適用進行了解釋。).這個由高級人民法院正式通過並以壹定方式公布的案例,應該賦予判例的效力,讓其參與其中。
(3)參照國外立法進行解釋。這主要是因為我國民事立法有必要借鑒外國立法或移植法律。在這種情況下,當壹些借鑒國外的法律條文存在疑問時,參考相關國家的立法和判例進行解釋是順理成章的。比如合同法中的預期違約、締約過失責任、不安抗辯權、債務保全代位權等規範。當然,考慮到國外的立法和判例,無疑要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切中要害或機械套用都是不合適的。
雖然上述民法解釋的方法或規則在理論上應當依次適用,但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和仲裁員根據有疑問的法律條文和法律規範的具體情況,選擇最恰當、最恰當、最匹配的方法或同時適用幾種方法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