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有所謂的“善意第三人”和“善意相對人”。這裏的“善意”是民法上的壹個概念,在民法上有特殊的意義,不能用我們口語中所謂的善意來解釋。
主要是指合同相對人或者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第三人,因自己沒有過錯且不能歸責於自己的行為而取得了壹定的財產或者利益。善意意味著沒有過錯。
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法律關系中他人的權利,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善意取得的成立條件
1,轉讓方無權處置;
2.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是指不知道存在能夠影響法律效果的事實的主觀狀態。我們這裏所說的善意是指第三方不知道占有人是非法轉讓的。
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轉讓人是非法轉讓,壹般錯誤地認為是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有處分權的人。
第三人在接受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裏的善意是指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占有是非法轉讓。
這裏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讓與人有權處分的信心,而且還推定任何參與交易的第三人都有這種善意。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正是公信原則的體現。與之對應的是惡意第三人。
惡意是指第三人根據當時的情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讓人的不可轉讓權。即根據當時的情況和交易的壹般情況,可以認定轉讓人無權轉讓,應當認定第三人惡意。
比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價購買商品,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惡意。
3.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4、房地產或者動產的轉讓依法應當登記,且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綜上所述,民法通則中的善意相對人是指善於取得的人,是合同中的第三人。他們獲得某些財產並不是因為他們自己的過錯。
因此,當合同雙方提出索賠時,他們有權拒絕。在日常生活中,善意取得的情況也很常見,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包括第三人善意且付出壹定的代價。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部分,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壹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著主導作用。* * *分為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附則,第11章,第206條。
善意相對人是善意第三人。
這裏的“善意”是民法上的壹個概念,在民法上有特殊的意義,不能用我們口語中所謂的善意來解釋。主要是指合同相對人或者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第三人,因自己沒有過錯且不能歸責於自己的行為而取得了壹定的財產或者利益。
區分原則的壹個重要後果是,實際上允許相對人在交易過程中對法律關系和法律狀態的主觀認知上存在過失,這種過失不影響其“善意相對人”法律身份的確立。但是,顯然,壹定程度的過失會導致“善意相對人”地位的喪失。
善意相對人的認定標準
1,對方有惡意串通。
如果相對人與行為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這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禁止的,那麽惡意串通情況下形成的合同無效。這是最基本的例外。
2.對方具有公司內部人員的身份。
如果交易對方是公司的股東或者內部人,自然有義務也有資格知道公司的基本文件和決議,除非股東能證明自己已經無法正常獲知公司的內部信息。
有判決認為,相對人與法定代表人就公司特定資產簽訂的合同無效,理由是相對人是公司內部資產管理委員會成員,知道公司資產處置的權限,應當知道未經資產管理委員會集體決議,法定代表人不得處置資產。
這是因為對方的“內部人”身份提高了其註意義務的標準,並推定其知道公司的內部管理規則。
3.基於行業法規的重大過失。
在特定的行業中,員工由於所在行業的特殊性,承擔著比普通同行更多的專業註意義務。以金融行業為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與其交易(如貸款和理財)的公司有嚴格的文件審查程序,大多數交易也要求事先進行盡職調查。銀行、金融機構未嚴格按照銀行業協會規定的文件審查流程進行審查的,視為交易存在重大過失。
4.交易對手在特殊交易中有重大過失。
這種情況比較復雜,個案不同,不宜壹概而論。但無論如何,基本原則是應當基於交易的特殊性、法律的強制性和相對人的正常註意義務。以公司增資為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增資是公司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資本的過半數決定或者完全同意,方可實施”。
如果第三人在沒有看到公司股東會有效決議的情況下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簽訂增資擴股協議,那麽第三人主張其為善意相對人的依據就不充分。
在法理上,因為決定註冊資本的增減是股東的基本權利,所以作為交易對方,我們應該知道,僅僅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和公司的公章,並不能在這些基本事項上充分體現公司和股東的真實意願。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保護股東權益的緊迫性已經超過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緊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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