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首先是居民身份證法,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2012 1生效。
該法第15條規定: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示執法證件後,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壹)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控制時,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緊急情況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重大活動期間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鑒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人民警察拒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根據該條規定,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壹是依法履行職責時才能進行檢查。所謂“依法履職”,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履行職責。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不能查驗居民身份證。比如警察在商場購物時,不能因為對售貨員不滿而要求查看居民身份證。
因為被檢查的公民在被警察攔下時不可能知道警察是否在依法執行公務,如果公民知法,可以援引這個條件要求警察告知他是否在執行公務,是否在執行公務。
法律依據:是哪部法律?但是,這個要求並不存在。
法律依據:因為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法律規定警察在檢查居民身份證時必須告知居民。
法律依據:《居民身份證法》沒有規定,其他法律法規也沒有規定。
雖然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有告知行政相對人處罰的義務。
法律依據:但查驗居民身份證不屬於行政處罰,不能適用《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從常理來說,如果警察是在執行秘密偵查任務,比如偵查恐怖分子、國際毒販、通緝犯等。,實在沒有必要也不應該告訴被調查人他在執行什麽任務,依據的是哪部法律,否則可能涉嫌泄露國家機密,給犯罪分子通風報信。
二是檢查前要出示執法證件。這個執法證壹般是指人民警察證,證明他是真警察而不是假警察。所謂“出示執法證”,就是在程序上,警察在查驗居民身份證之前,要先出示自己的執法證。如果警察不主動出示,被調查人有權要求警察先出示。
然而,這個條件不是絕對的。我們在理解這個條件的時候,不能僅僅依據《居民身份證法》,因為警察檢查居民身份證可能不是依據《居民身份證法》,而是依據其他法律法規,其他法律法規也可能不要求警察在檢查之前出示執法證件。
如公安部2008年6月5438+065438+10月頒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規則》第四條規定:“警察執行訊問任務時,應當著制式服裝;不穿制式服裝的,要出示人民警察證。”也就是說,警察表明警察身份有兩種方式,壹是穿警服,二是出示人民警察證。警察穿制式服裝時,不壹定要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出示,也可以不出示。從邏輯上講,如果根據警服確認對方是警察,他出示不出示人民警察證都無所謂;如果妳懷疑對方是穿警服的假警察,即使他出示了人民警察證,妳也不能排除造假的嫌疑,因為隨身攜帶假人民警察證比冒充穿警服的警察要容易和安全得多。
有人認為警察盤查和查居民身份證有什麽關系?作為常識,警察在對可疑人員進行訊問時,當然要先確認其身份,而要確認其身份,當然要先查驗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
有觀點認為,法律效力等級不同,應首先適用效力等級較高的居民身份證法,而不是上述清單規則。這個觀點不夠全面。因為,《檢驗規範》主要是壹個程序性的規定,它是為相應實體法的實施服務的,實體法的規定在適用時應當首先考慮。比如,如果警察在審訊可疑人員是為了執行2018新修訂的《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那麽就沒有理由優先考慮《居民身份證法》中的程序性規定。
有人覺得警服可能是假的,不靠譜。但人民警察證被偽造的可能性較大。隨身攜帶偽造的人民警察證,比穿著警服去造假要容易得多,也安全得多。而且,如果懷疑警察是假的,可以撥打110核實。懷疑警察是假的,並不是公民拒絕出示身份證的正當理由。
總之,因為公民不知道警察用哪種法律查身份證,所以堅持要求警察出示執法證件是不合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第九條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過質證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
(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壹款。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要查明身份;依法實施現場控制時,需要查明相關人員的身份;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法律規定需要鑒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