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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電子服務模式

民用電子交付是我給妳帶來的壹篇範文。歡迎閱讀。

摘要:在信息時代,隨著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法院服務的方式正在發生巨大的變化。

本文從法理和實踐的角度分析了民用電子服務模式應用的必要性和局限性,並對民用電子服務模式的應用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公務員;交付方式;電子交付

壹,公務員的定義和概述

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是指法院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

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五種送達方式,即直接送達、委托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若幹規定》的頒布,在壹定程度上豐富和完善了送達制度。

然而,立法的逐步完善仍未能使交付難的問題在實踐中消失。

那麽在實踐中交付有哪些具體問題呢?我們應該在交付方面做哪些改進?

二、民用電子服務的應用應

?難送?原因之壹是傳統的交付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滿足現代發展的需要。

隨著網絡化、電子化時代的到來,電子送達具有方便、高效、靈活的特點,作為壹種送達方式已經成為必然。

具體而言,電子送達是指司法機關依法運用互聯網等高科技電子方式向民事訴訟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送達法律文書的壹種方式。

電子送達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網絡公告、電報、電傳、電話和傳真,即法律文件通過互聯網送達。

與傳統方式相比,電子交付的優勢主要在於以下幾個方面:第壹,電子交付的物質資源低。

雖然電子送達需要投入壹定的資金進行網絡建設,但是網絡等電子信息設備等基礎設施建設完成後,其運營成本相對較低,並且這些設備可以重復使用。

第二,人力資源電子化投入低。

電子送達不需要法官親自前往受送達人住所,而是可以在辦公室內完成全程送達,減少了法院在送達法律文書方面投入的人力資源。

第三是電子傳遞的快捷性。

這位法官不僅送達法律文件速度快。

而且收件人收到法律文書的時間與送達時間幾乎同步;第四,電子送達的效力。

傳統的投遞方式往往會因為收件人地址的變更而無法投遞,尤其是在人口流動性極強的今天。

但不存在因當事人地址變更或離開地址而無法送達電子送達的問題。

第三,民用電子服務應用的局限性

在肯定民用電子服務必然性的同時,我們也需要註意民用電子服務的以下局限性:

(1)強司法效率與弱程序保障的沖突。

電子送達的缺點是可能對程序性保障措施構成威脅。

根據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定,未送達是再審的理由之壹。如果因為當事人沒有收到送達的傳票等法律文書而導致再審,那麽電子送達的改革實踐將有違初衷。

此外,壹些技術問題和操作問題可能會造成程序漏洞。

有些法律文件是由他人代回復,電子郵件自動回復,他人代接電話,他人代收傳真,但當事人實際上看不到電子送達。

在這些情況下,電子傳遞的薄弱程序保障的局限性就凸顯出來了。

(2)難以衡量電子通信和通信技術延伸的局限性。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電話、手機和互聯網的普及為電子傳遞提供了物質基礎。

總的來說,國內壹些經濟發達的城市可以實行電子投遞,但農村不壹定。

不適於電子送達的對象,如果以電子方式送達,將構成嚴重的程序違法。

這裏判斷和選擇的難度也是電子送達的局限性之壹。

(3)難以統壹適用不同的程序要求。

首先,相對於簡易程序,進入普通程序的案件的程序保障要更加充分,尤其是在交付方面。

按照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審理的案件也存在同樣的要求。

那麽現行簡易程序中的電子送達能否推廣到所有壹審程序,甚至二審和再審程序,還有待慎重考慮。

另外,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電子送達是否應該有所不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書自收到時生效。

目前,電子簽名技術的普及率還很低,其可操作性和便利性還很弱,因此調解書作為重要法律文書的電子送達還存在很大障礙。

四、民用電子服務的應用建議

(1)發貨確認。

筆者認為確認電子送達可以采取以下方式:①當事人出庭或提交書面答辯,即表示確認送達;(2)當事人以其他方式(包括電子郵件)表明收到送達文件的,視為確認送達;③通過電子簽名確認交付;(4)要求網絡提供者提供證明;⑤設置功能性收貨確認發貨。

(2)範圍合適。

筆者認為,是否使用電子送達應根據以下判斷來確定。

第壹,案件是否有律師代理。

法院可以與轄區內的律師事務所達成電子化送達的諒解,律師代理的案件可以通過律師事務所的網絡平臺送達給律師。

需要考慮沒有律師代理的案件;第二,案件是否涉及網絡糾紛。

網絡糾紛的當事人壹般都熟悉電子郵件等電子通信方式,壹般都能采取電子送達。

第三,案件適用的訴訟程序是壹審還是二審或者再審程序。

按照壹審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考慮電子送達。

需要考慮二審和再審的案件。

(3)程序保障。

如何交付,由誰交付,這是最基本的問題。

只有有合適的程序操作者,才能有程序保證運行。

在電子送達的規則中,應該明確電子送達的主體,最好像書記員壹樣,單獨創建壹個專門服務的司法崗位序列?服務員。

專職服務人員的出現是電子服務程序保障的基礎。

這支隊伍除了熟練的電子通訊和通信技術,還會形成獨特的事業心和職業精神,以及最重要的職業尊嚴和責任感。

他們會根據不同的情況考慮不同的送達方式,會根據不同的情況考慮多種電子送達方式的組合。

例如,如果當事人沒有真正收到法律文件,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認證只能造成法院和當事人之間的對抗。

相比之下,人性化的電話溝通和提示更能體現程序保障的真諦。

既考慮法院的方便,又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和感受。

參考資料:

【1】何軍兵。低碳經濟下電子傳遞模式的正當性研究。低碳經濟

[2]宋朝武。民用電子服務研究。法律改革,2008(6)

[3]葉莫礪鋒。電子服務作為壹種民事服務方式。法制與社會,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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