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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書丟失了可以補辦嗎?

民事調解書遺失的,可以補辦。

如果民事調解書丟失,那麽作為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攜帶身份證到法院檔案館查詢,也可以到檔案館復印民事調解書,並加蓋法院檔案館公章。

第壹,民事調解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1.訴訟參與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2.訴訟原因。陳述案件的性質。

3.事實。註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地點,爭議的起因、經過、現狀,雙方所持的請求和理由。

4.原因。根據法律的適用規定,對當事人的爭議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價。

5.協議的內容。這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表明在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爭議的壹致意見。

6、註明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7.法庭工作人員應當簽名並加蓋法庭印章,並註明制作日期。

二、申請執行民事調解的程序是什麽?

1,應用

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2.法院承兌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5.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扣押或者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等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根據規定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

第三十九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確需將本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下級人民法院認為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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