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長江江蘇段水域,包括本省長江主航道之間的水域、通江閘下堤防之間的水域和無通江閘的長江入海口向上500-2000米的水域。第三條長江采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統壹規劃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采區和禁采期內非法開采河砂。沿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法采砂活動的打擊力度,切實保障長江防洪和通航安全。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長江河道采砂實施統壹管理和監督檢查,做好相關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沿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和本辦法,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江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長江南京航道局負責長江航道管理,江蘇海事局負責長江幹流水域環境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江通江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長江治安管理,依法打擊長江采砂活動中的犯罪行為。第五條長江采砂實行全國統壹規劃制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制定的長江采砂規劃和經批準的河道采砂可行性論證報告,制定本省長江水域采砂規劃實施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告,並報長江水利委員會和長江航務管理局備案。
沿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長江采砂規劃實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長江采砂規劃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第六條國家批準的長江采砂規劃確定的禁采區和禁采期,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長江水情、工程狀況、洪水、航道變化、通航安全和管理的需要,按照確保河勢穩定、防洪安全和沿河工程設施正常使用的要求,在全國長江采砂規劃確定的禁采期以外,增加禁采範圍、延長禁采期,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後公告。
因河道整治、長江堤防整治、吹填造地等原因在長江采砂的,不受長江采砂規劃確定的禁采區、禁采期和采砂設備功率的限制。第七條長江采砂實行可行性報告制度。采砂可行性研究報告根據可開采區域的劃分進行。負責可開發區域管理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有水利水電工程勘察甲級資質的單位編制。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有關專家評審後,作為編制長江水域采砂規劃實施方案的依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采砂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由申請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委托具有水利水電工程勘察甲級資質的單位編制:
(壹)因整治長江堤防填築地基或者在長江采砂的;
(二)因整治長江航道采砂的;
(三)因圍墾而采砂。第八條采砂可行性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去年汛期後的采砂範圍圖、控制點坐標圖和水下地形圖;
(2)采砂河段河勢及河床演變分析;
(三)砂石來源和供應及年開采總量的可行性分析;
(四)砂石堆放地點或廢棄物處置方案的論證和分析;
(五)采砂對河勢和防洪影響的論證和分析;
(六)采砂對航行安全影響的論證和分析;
(七)采砂對水環境影響的論證和分析;
(八)采砂對相鄰建築物和通信、橋梁、飲水、排汙口等設施安全影響的論證和分析;
(九)論證結論。第九條長江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開采者,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
省際邊界重點河段的采砂許可證由長江水利委員會發放。省界重點河段的範圍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範圍執行。第十條在長江從事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采砂場所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企業代碼(身份證)、申請理由;
(二)采砂船的名稱、船號、船東名稱、采砂船和船員證書;
(三)開采的性質、類型、位置和範圍(附範圍圖和控制點坐標)、期限、深度、開采量、采砂設備類型、采砂技術人員、作業方式、施工方案和廢棄材料處置方法;
(四)采砂申請人與第三方有利害關系,與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