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審答辯1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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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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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xxxxx訴我公司合同糾紛案答辯如下:
1.根據原告起訴狀中的陳述,原告繳納集資款但未進場經營並不屬實。
經我公司調查,原告xx及其丈夫xx是我公司下屬xx的經營戶,從事X行業多年。原告xx於xxxx年xx月xx日向該公司支付集資款前,xx的名字已在該公司註冊,並由xx經營至xxxx年xx月xx日。
二、xx年xx月xx日,xx使用原告xx的商業票據支付應付營業費用xx元。同年xx月xx日,原告向我公司集資,我公司當時返還X元。
根據上述事實,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我公司僅欠原告X元集資款及xx年xx月xx日攤位費。
綜上所述,請在準確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切實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Xx人民法院
被告:xx
Xxxx,xxxx,xx,xx
附:答辯狀x份;
證據材料復印件x份。
民事二審答辯第二條被申請人:_ _ _ _ _ _ _地址:_ _ _ _ _ _ _電話: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姓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職務:_ _ _ _ _ _ _ _
委托代理人:姓名:_ _ _ _ _ _ _性別:_ _ _ _ _ _ _年齡:_ _ _ _ _ _ _ _
國籍:_ _ _ _職務:_ _ _ _工作單位: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 _電話:_ _ _ _ _ _ _ _
被申請人不服上訴人_ _ _ _ _ _ _ _ _的判決
抗辯的理由和依據: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理由和依據
哲智
_ _ _ _人民法院
被申請人:_ _ _ _ _ _ _(蓋章)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簽章)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附件:答辯狀復印件_ _份。
民事二審答辯3被申請人:* * * * *
被申請人因上訴人* * * *公司不服* *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作出如下答辯:
1.被申請人依法享受其親屬因工傷死亡的保險待遇。
我國民事審判實踐中,始終遵循這樣壹條法律: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依法判決;法律沒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判決;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判決;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沒有規定的,依照法律原則或者民間習慣判決。現在對於這種情況,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都有相應的明確規定。所以適用原審判決的法律是正確的。
被申請人* * *的親屬是上訴人單位職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死亡,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這已成為被申請人與上訴人之間不爭的事實。在賠償問題上,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不僅要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還要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雖然行為人* * *已依法賠償了相應損失,但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用人單位職工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遭受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以及《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第二十壹條:“職工工傷事故有第三人民事責任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上訴人* * * *公司應依法給予* * *相應的保險待遇的規定。上訴人主張行為人* * *已賠償被申請人相應損失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故上訴人不應再承擔* * * *的保險利益。
上訴人主張,在我國民事法律審判實踐中,此類案件的被害人只能獲得壹次賠償,而不能獲得兩次賠償。在* * * *的《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之前,類似的案件也確實是這樣處理的。但《工傷保險條例》於2004年6月5438+10月1日生效後,從全國各地法院的審判案例來看,仍然是認定受害人在獲得第三人的侵權賠償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受害人也投保了人身傷害保險,也可以獲得人身傷害保險的賠償。
上訴人壹再強調原審判決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不知上訴人是否意識到自己損害了遇難工人的合法權益。他應當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但未履行相應的義務。現在他反咬壹口,說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了。實在是無稽之談。
更有甚者,他出言不遜,甚至說:* * * *需要二次下葬,或者被告從* * * *之死中獲利。讓人無法接受。希望上訴人能認識到自己的無禮,不要用難聽的話傷人。人命無價,從情理上講,賠償也不過分。在訴訟中,要講求論證和分析,用自己淵博的法律知識、嫻熟的辯論技巧和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響、教育、感染當事人,說服法官,使自己的訴訟意見為人們所接受。無論官司輸贏,都要有壹個良好的心態,努力讓贏的人理直氣壯地贏,輸的人口頭上輸,千萬不要用難聽的話傷人。依法提起訴訟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以各種理由和借口對其進行誹謗和中傷。
二、被申請人與上訴人之間的勞動爭議沒有超過仲裁期限。
××年××月××日,×××發生工傷死亡事故後,被申請人×××先後找上訴人商談宋玲工傷死亡保險金事宜,上訴人承諾待加害人××賠償相關損失後,再協商解決工傷死亡保險金事宜。年月日,經* *人民法院調解,被申請人與* * *等人就* *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議。事故責任方* * *等人賠償被申請人各項損失* * *共計10萬余元。
被申請人與受害方就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議後,被申請人* * *再次找到上訴人,要求上訴人依法給予* * * *相應的工傷死亡保險金。上訴人還主張事故責任方已全額賠償相應損失,但考慮到* * *在下班途中車禍死亡,同意多支付壹些錢作為工傷賠償,具體數額協商確定。因此,被申請人在與上訴人協商的同時,於2004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05年7月21日,領取工傷證號後。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 *被申請人多次與上訴人協商解決工傷死亡保險待遇問題。上訴人壹直承諾等單位領導抽時間討論確定賠償金額。直到* * 10結束,被申請人* * *再次找到上訴人單位法定代表人* * *,被申請人要求的賠償金額與上訴人回復的賠償金額有出入,協商無法繼續。因此,被申請人於×××年×××月××日依據×××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我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如何理解《中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函》:“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證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或者權利人根據壹般法律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是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起點。因此,“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不應當從侵害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此,“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應理解為當事人對勞動爭議產生原則分歧且協商不再可能之日。
本案中,被告和上訴人自始至終都在協商。在協商仍在進行的情況下,上訴人於* * * *年向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書也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前提。上訴人壹直承諾向被申請人支付壹定數額的工傷賠償金。本案中,被申請人的權利是否受到侵害處於不確定、未知的狀態,被申請人也同意協商解決問題,因此可以認定上訴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尚未發生。直至* *年* *下半年,雙方協商無法繼續進行時,被申請人於2005年6月165438+10月21日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因此,被申請人的申請沒有超過仲裁期限。
綜上,被申請人依法享受了工傷待遇,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未超過仲裁時限。民事判決沒有。河北省人民法院* *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請求二審人民法院維持壹審判決。
被告:陳某,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X。
被申請人對上訴人何某土地使用權確認糾紛壹案的答辯如下:
壹是壹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主張壹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沒有依據。
上訴人訴稱,其於xx年7、8月間,通過中介將位於長安區XX街6號的房產出售給被上訴人,約定支付173000元。上述事實在壹審法院的判決中得到確認,認定事實沒有錯誤。至於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欲將完稅憑證給上訴人,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純屬無中生有,不屬於本案爭議焦點。此外,上訴人在上訴中未能說明壹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的地方,故上訴人認為壹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被上訴人向壹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約定“甲方將房產交付乙方時,該房產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原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土地使用權。
三、上訴人認為壹審法院作出的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的第二次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訴不理原則,無效,不能成立。
壹審人民法院在開庭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應當納入確認土地使用權權屬,因已經確認土地使用權屬於被上訴人,故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的, 壹審法院判決只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沒有實際意義。
總結壹下。壹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民事二審答辯5答辯人:
被申請人對上訴人_ _ _ _ _ _ _ _ _ _壹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壹、本案屬於因非法占有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權的房屋而引發的返還原物的侵權糾紛案件。不是單位內部的住房分配糾紛,應該屬於民事訴訟的範圍。壹審法院明確認定了上訴人非法占有爭議房屋的事實。
第二,被申請人的名字只是糾紛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唯壹房產。上訴人憑空捏造被申請人與其前妻騙取其他公房並采用非正常手段處理爭議房屋權屬的事實,完全不屬實,與本案審理無關,被申請人在此不再贅述。
三、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地產案件的通知》,壹審法院審理本案適用了正確的法律。
綜上,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正確,但上訴人無視事實和法律,企圖永久占有被申請人的財產權。在國家大力提倡保護私有財產權的今天,回答者相信正義會得到伸張,違法會受到懲罰。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Xx人民法院
被告:xx
Xxxx,xxxx,xx,xx
附:
x份答辯狀;
十份證據材料